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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伤寒缵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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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此成发汗。以夺阳明之津。彼戒发汗。以夺少阴之血也。 
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 
淋家膀胱素伤。更汗则愈扰其血。故从溺而出也。 
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发汗则痉。 
疮家肌表素虚营血暗耗更发其汗。则外风袭虚内血不营必致痉也。 
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急紧直视不能 不得眠。 
久惯衄家清阳之气素伤。更发其汗。以虚其虚则两额之动脉必陷故 急不能卒视。不得眠。盖目与额皆阳明部分也。 
此与伤寒脉浮紧不发汗因致衄者。虚实悬殊不可不辨。 
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栗而振。 
血亡而阳气孤而无偶。汗之则阳从汗越。所以不发热而反寒栗也。 
汗家重发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 
平素多汗。更发其汗。则心脏之血伤。而心神恍惚。膀胱之血亦伤。而便已阴疼也。 
咽中闭塞不可发汗。发汗则吐血气欲绝。手足厥冷。欲得蜷卧不能自温。 
其人肾脏真阳素亏。故咽中闭塞。汗之则并夺其阳血无所根据。即吐血厥冷蜷卧非四逆汤温经回阳可拟也。 
咳而小便利若失小便者不可发汗。汗出则四肢厥冷。 
咳而小便失者。膀胱虚热也。发汗必传少阴而成四肢厥冷矣。 
诸脉得数动微弱者不可发汗。发汗则大便难。腹中干胃躁而烦。 
脉虽动数而微弱者为表虚自汗。汗之更竭其津必胃干烦躁也。 
诸逆发汗。病微者难差剧者言乱目眩者死。(差瘥同) 
诸逆发汗。言凡有宿病之人阴血本虚若误用汗剂重夺其血。则轻者必重重者转剧剧者言乱目眩以虚热生风风主眩晕 
故也。 
咽喉干躁不可发汗。常器之云。与小柴胡汤石顽曰宜小建中。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常云猪苓汤石顽曰未汗黄 
建中汤疮家不可发汗。王云小建中加归 。常云误汗成痉。桂枝加葛根汤石顽曰漏风发痉。桂枝加附子汤。衄家不可 
发汗也许叔微云黄 建中。夺汗动血加犀角。吕沧洲云小建中加葱豉误汗直视者不治亡血家不可发汗。常云小柴胡加芍 
药石顽曰。黄 建中。误汗振栗。苓桂术甘汤加当归咽中闭塞不可发汗。 安常云。甘草干姜汤。孙兆云黄 建中加葱 
豉。误汗吐血炙甘草汤。厥冷当归四逆咳而失小便者不可发汗。郭白云云甘草干姜汤当归四逆汤石顽曰未汗甘草干姜加 
葱豉误汗厥冷当归四逆汗后小便反数茯苓甘草汤诸脉得数动微弱者不可发汗。郭云小建中汤王云误汗烦躁便难者炙甘草 
汤。汗家重发汗。小便已。阴疼。常云。一味禹余粮散。王云。用禹余粮赤石脂生梓白皮赤小豆等分。捣筛蜜丸弹丸大。 
水煮日二服。 
以上宿病禁汗例。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 
凡病欲解之时。必从其经气之王。太阳者。盛阳也。故从巳午未之王时而病解。 
上条太阳经自解候。 

卷上
太阳中篇
属性:中风发热。六七日不解而烦有表里证。渴欲饮水。水入即吐者。名曰水逆。五苓散主之。多饮暖火汗出愈。 
伤风原有汗。以其有汗也。延至日久。不行解肌之法。汗出虽多。徒伤津液表终不解。转增烦渴。邪入于腑。饮水 
即吐者。名曰水逆乃热邪积挟饮上之以故外水格而不入也。服五苓散。后频溉热汤得汗则表里俱解所以一举两得之也。 
膀胱为津液之府。用以通调水道。则火热自化。而津液得全矣。 
发汗后水药不得入口。为逆若更发汗。必吐下不止。 
水药不得入口为逆。言水逆也。若更发汗。必吐下不止者。以其原有蓄积痰饮。发汗徒伤胃中清阳之气。必致中满。 
若更与发汗。则水饮土蒸。而为吐逆下渗而为泄利矣。凡发汗药皆然。不独桂枝当禁。所以太阳水逆之证。不用表药。 
惟五苓散以导水。服后随溉热汤以取汗。所谓两解表里之法也。 
太阳病发汗。后大汗出。胃中干烦躁不得眠。欲得饮水者。少少与饮之。令胃气和则愈。若脉浮。小便不利微热消 
渴者。与五苓散主之。 
不行解肌。反行发汗。致津液内耗烦燥不眠。求救于水。若水入不解。脉转单浮则无他变。而邪还于表矣。脉浮本 
当用桂枝。何以变用五苓耶。盖热邪得水虽不全解势必衰其大半。所以邪既还表其热亦微。兼以小便不利证成消渴。则 
腑热全其故不单解而从两解也。 
发汗已脉浮数烦渴者。五苓汤主之。 
脉浮数而烦渴。则津液为热所耗而内躁里证具矣津液内耗宜用四苓以滋其内而加桂以解其外。则术用苍。桂用枝。 
从可推矣。○凡方中用一桂字。不分桂枝肉桂者皆然。非独此也。 
病在阳应以汗解之。反以冷水 之。若灌之。其热被劫不得去。弥更益烦。肉上粟起。意欲饮水反不渴者。服文蛤 
散。若不瘥者。与五苓散。 
此条旧与小陷胸白散。合为一条。殊不可解。盖表邪不从表散。反灌以水。劫其邪必致内伏或入少阴之经。或犯太 
阳之本。故以二汤分主。按文蛤为止渴圣药。仲景取治。意欲饮水。而反不渴者。其意何居。盖水与邪气。渗入少阴之 
经。以其经脉上循喉咙。故意欲饮水。缘邪尚在经中。未入于里。故反不渴。斯时不用咸寒。收阴泻阳使邪留变热必致 
大渴引饮也。所以金匮云。渴欲饮水不止者文蛤散主之。则知文蛤专治内外水饮也。服文蛤不瘥知邪不在少阴之经定犯 
膀胱之本。当与五苓散无疑。 
身热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若以水 之洗之。益令热不得出。当汗而不汗则烦。假令汗出已腹中痛。与芍药三两。 
如上法。 
身热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者。此热在皮肤。寒在骨髓也。法当汗出而解反 之洗之致令客热内伏不出。虽烦而复 
畏寒似渴而仍不渴。似乎邪客少阴之经。及与文蛤散不瘥。其邪定匿膀胱故与五苓两解之法。服后汗出。而腹中反痛者。 
此又因五苓里药。引阳邪内陷之故。但阳邪内陷。曷不用小建中。而反与芍药。又云如上法何耶。盖平日阴气内虚。阳 
邪内陷之腹痛。当与小建中和之。误用承气下药。致阳邪内陷之腹痛。则宜桂枝加芍药和之。因五苓利水。而引阳邪内 
陷之腹痛。仍用五苓加芍药和之三法总不离乎桂枝芍药也如上法者言。即入于先前所服之药内也。 
伤寒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不渴者。茯苓甘草汤主之。 
汗出而渴者。用五苓散。以邪气犯本。必小便不利也。若汗出不渴。而小便虽不利。知邪热 欲犯膀胱。而犹未 
全犯本也。故用桂枝汤中之三。五苓散中之一。少示三表一里之意。为合剂耳。 
太阳病小便利者。以饮水多。必心下悸。小便少者。必苦里急也。 
小便利者。以饮水过多水与邪争必心下悸也。小便少者。必苦里急明是邪热足以消水。故指为里证已急也。观上条 
不渴者。茯苓甘草汤主之。治法具矣。 
以上风伤卫犯本。 
太阳病不解。热结膀胱。其人如狂。血自下。下者愈。其外未解者。尚未可攻。当先解外。外解已。但少腹急结者 
乃可攻之。宜桃核承气汤。 
邪热搏血。结于膀胱。必怫腾。而侮心火。故其人如狂见心虽未狂。有似乎狂。以血为阴类。不似阳邪内结之狂越 
也。血自下者。邪热不留。故愈。若小腹急结。则膀胱之血。虽蓄而不行。须先解外乃可攻。其攻法亦自不同。必用桃 
仁增入承气。以达血所。仍加桂枝分解外邪。即如五苓大柴胡两解表里同义。 
太阳病。六七日表证仍在脉微而沉。反不结胸。其人发狂者。以热在下焦。少腹当鞭满。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 
所以然者。以太阳随经瘀热在里故也。抵当汤主之。 
此条之证。较前条更重。且六七日表证仍在。曷为不先解其外耶。又曷为攻里药中。不兼加桂枝耶。以脉微而沉。 
反不结胸。知邪不在上焦而在下焦也。若小肠鞭满。小便自利。则其人之发狂者。为血蓄下焦无疑。故下其血自愈。盖 
邪结于胸。则用陷胸以涤余邪。结小腹。则用抵当汤以逐血。设非此法。则小腹所结之血。既不附气而行。更有何药可 
破其坚垒哉。 
太阳病。身黄脉沉结。少腹鞭小便不利者。为无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证谛也。抵当汤主之。 
血证为重证。抵当为重药。恐人当用而不敢用。故重申其义。言身黄脉沉结。少腹满三者。本为蓄血之证。然只见 
此。尚与发黄相邻。必其人如狂。小便自利为血证无疑。设小便不利。乃热结膀胱无形之气。病为发黄之候也。其小便 
自利。则膀胱之气化行。然后少腹结满者。允为有形之蓄血也。 
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之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 
变汤为丸者。恐涤荡之不尽也。煮而连滓服之。与大陷胸丸同意。 
以上伤寒营犯本。 

卷上
太阳下编
属性:太阳病三日。已发汗。若吐若下。若温针。仍不解者。此为坏病。桂枝不中与也。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 
相传伤寒过经日久。其证不解。谓之坏病遂与过经不解之病无辨。仲景止言三日。未尝言过经日久不痊也。所谓坏 
病者。言误汗吐下温针。病仍不解。表证已罢。邪气入里不可复用桂枝也。设桂枝证尚在。不得谓之坏病矣。至于过经 
不解。不但七日传之不尽。即十余日。十三日。尚有传之不尽者其邪犹在三阳留恋。故仲景主以大柴胡。柴胡芒硝调胃 
承气。随证虚实而解其热也。经云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可见太阳一经。有行之七日。日上者。太阳既可 留多日。 
则阳明少阳亦可 留。过经漫无解期矣。若谓六经传尽复传太阳。必无是理。惟病有传过三阴而脉续浮发热者。此正气 
内复迫邪出外而解。必不复传也。岂有厥阴两阴交尽于里。复从皮毛再入太阳之事耶。 
太阳病发汗。汗出不解。其人仍发热。心下悸。头眩身 动。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汤主之。 
此本误用大青龙因而致变者。立法也。汗出虽多而热不退。则邪未尽而正大伤。况里虚为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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