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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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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 
勒 鲁著 王允道译        
第二章    
   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    
  有人枉费心机试图否定或者贬低我刚才对于我们先辈的格言所赋予的哲学意义。他们解释这个格言所采用的卑劣和肮脏手法在人类进步的敌人身上是屡见不解的。在他们看来,在世界上竖起这面旗帜的是腐朽和愚昧,而不是道德和天才,那些听信他们的话的人,即那些卑鄙下流的家伙,也许会贪婪地捡起这三个缺乏实际意义的词,因为这三个词可以使他们生活放纵,并与他们的主人建立一种虚假的平等。最卑贱的感情、欲望和贪财,只会引起人们对这场战斗的叫嚣而不是对和平的呼声。因此,法兰西在举起这面旗帜的同时会使自己受到玷污;而且,在经受过这场浩劫和充满失望的感受之后,除了确信平等是一种幻想外,就几乎一无所获了。    
  另一种虽不如此卑劣、但同样是庸俗的解释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和宪法的起草人对于平等一词,除了今天已经付诸实现的东西即公民平等、法律面前平等以外,就简直一无所知。似乎只要颁布一个国家的纲领,全体公民就会在某些方面按照法律办事;某些法律就可以适用于全体公民,人人必须执行。然而,事实上如同民法和刑法不承认阶级,不区别对待每个公民一样,其结果是,这样的纲领从现在起就有可能实现,许诺的平等也有可能实现。对这些人的解释,我们可以回答说,至少他们应该学会政治法律和懂得刑法,如果他们认为只有一小部分掌握制订法律的公民才能享受平等,那他们简直是疯子。不过也有人不是这样去理解大革命的公理的。在这一公理中,不是只谈公民平等,而是谈人类平等;另一方面,不是谈一个或多或少受到限制的事实,而是谈指导这个事实的一种权利。在作为事实的平等和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    
  是的,我要再一次强调,对于这个象征,我们先辈的理解与上述的理解是不同的。这一象征中的每一个词代表一种原则,即一种信条,一道命令。象征中的平等一词不是说我们试图创立一个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共和国,而是说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    
  对于懂得思想的连续性的人来说,这其中有一个不容置疑的论据。他们懂得这些思想首先在某些思想家的著作中形成,后来又怎样转为公众的舆论,并在行动中付诸实现。我要问,在革命公式中,平等一词是从何而来的?它来自卢梭。正是卢梭,卢核的书籍,他的学派,把平等献给了我们的革命。然而,在卢核的著作中,平等几乎构成了一种完整的学说。卢梭的每一篇著作都建立在人类平等的基础之上;因为在他看来,公民的平等本身,只是人们自然平等的一种形式和必然结果。因此,正当卢梭精神传播到人民中间,并为我们定下法律的时候,由全体人民大声说出的平等这个词就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念、一种信仰、一种宗教。           
《论平等》 
勒 鲁著 王允道译        
第三章    
   这项原则今天已被公认为司法准则    
  我要问那些不承认在人类平等中具有某种原则,或者说某种信条和某个戒律的人,为什么他们认为下面的事实是不好的,是违背公正的,是违反健全的立法呢?比如说,一个父亲今天仍象过去罗马人所做的那样,对他的儿子还操有生杀之权,或者认为一个主人可以杀害或伤害他的仆人而不受制裁,就象各国过去所做的那样,或在奴隶制殖民地内还在发生的情形那样。我要问为什么他们觉得在欧洲重新建立奴隶制和封建制是极不公道和十分荒谬的,相反,为什么他们认为最贫穷的公民采取反对最富裕公民的行动值得赞赏呢?为什么他们认为不管受害者是谁,也不管罪犯是什么人,对不法行为和犯罪的刑罚应该一视同仁呢?    
  这样,你们的司法原来是与拉西第蒙①人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伊洛特人的司法有区别的,同时也是与罗马人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他们的奴隶的司法有区别的,也是与中世纪的贵族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他们的家奴有区别的。你们不再根据伤害者和受害人的身分去定罪。如果今天一位王子杀害了一个平民,并用几块巴黎铸造的钱币去赎他的罪过,你们就会认为这是错误的。    
  ①拉西第蒙是斯巴达的又一种名称,地处今日希腊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南部,是地中海、爱奥尼亚海、爱琴海海上交通的枢纽和必经之地。——译者    
  但是为什么在人类的法律中会有这种变化呢?过去,在刑法方面,人们注意什么呢?今天那些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们又在考虑些什么呢?毫无疑问他们是根据一种原则进行调节的,他们当然不会象失去理智的人那样胡作非为;他们根据某个普遍的、神圣的、铭刻在他们心中的概念去制定立法。    
  然而这个概念、这种原则、这种规则、这种准则究竟是什么呢?根据这个准则,过去法律所许可的许多行为今天被看作是罪孽,并为人们所憎恶或受到惩罚。    
  这个原则,就是人类的平等。    
  事实上,你们不得不承认今天的司法并不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作出区别;既然这两个人都具有人的特征,他们在司法的眼中就是平等的。    
  如果说司法对于他们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那唯一理由就是他们都是人。父亲所以无权杀害他的孩子,因为人类的特征也体现在小孩的脸上。富翁所以无权强制可怜的穷人,因为人类的特征保护着可怜的人去反对富翁。因此,只要因为他是人,你得承认人具有某种权利。    
  你们不会认为,发明这个规则是为的是使司法的管辖格外方便,格外正规化吧?这样来解释也是荒谬的。创造权利的东西(我指的是今天的权利)恰恰就是确认人们的平等。这种确认的平等先于司法,是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如果一个生气的父亲或者一个嫉妒的丈夫能够随心所欲地报复或进行惩罚,那是因为当时人类的平等尚未得到承认,也因为弱者在强者面前一文不值或者说微乎其微。请你们相信,如果公众舆论还在人类的种族之间制造区别的话,司法就会追随舆论,这样还会象古代和中世纪那样产生两种或三种司法。    
  有人力图把今天的司法说成只承认同一种民族内公民之间的平等,这完全是徒然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形下,杀害一个外国侨民也要象杀害一个本国居民那样受到惩罚呢?    
  请注意,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人为法,而在于这些法的原则。我要马上证实,公民的平等就象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是源于我们对一般人的平等的信仰;从上一世纪以来,这两种信仰一直是不可割的,而且是产生于同一种学说,人们不能反对人为法,也不能用指明公民的平等经常取代人类的平等来否定我们对于人类平等的感情。我需要得到证实的是,当一些人不是我们的手足同胞,而受到种种暴行侵犯时,我们就完全熟视无睹。    
  那么你们自己在这一点上检查一下。我并不认为这些是强加给欧洲人的暴行和折磨;欧洲各国人民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之间不得不保持着某种司法方面的相互保证。但是那些黑奴贩子要把奴隶贩运到你们美洲的殖民地去。我告诉你们,那些殖民地的蔗糖和咖啡需要黑人去种植。无论是来自欧洲的白人,或是印第安人自己,都无法忍受在酷热的阳光下劳动。这些垦殖者期待着黑奴,如果非洲人的奴隶制度不被肯定接受的话,他们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失。而殖民地也就会结束。你们会用这一句名言回答我:“宁可牺牲殖民地,也不放弃原则”。人们竟那样愚蠢地把这句话说成是对法兰西革命的犯罪,而这句受到人们谴责的话,仅仅是良心的最高呐喊,是正义的呼声,也是高乃依①曾说过的“不如去死”的声音。    
  有人对你说,那些人是黑人,他们是夏姆(Cham)②人种,而你们是雅弗(Japhet)③人种。对此,你就回答说,肤色的差别不能证实奴隶制的正确;你说,瑞典人比西班牙人皮肤白,但并不能从这句话得出任何结论。    
  但是有人还会对你说,过去那些教皇曾经敕书把统治非洲领土的主权授与欧洲人,而那些可怜的印第安人的伟大保护人——拉斯·加萨斯④曾认为黑人沦为俘虏是件正当的好事。你会说,教皇们所支配的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拉斯以后也会赞同克拉克逊⑤的意见去解放黑奴。    
  最后,让人们用《圣经》⑥对众多的人民所宣布的灭绝的判决去反驳你们吧,你们将会厌恶地合上书,将这些戒律归咎于当时人类的愚昧无知。    
  ①高乃依(Corneille,1606—1684),法国剧作家,以《勒·熙德》、《贺拉斯》、《西拿》、《波利厄克特》四大悲剧闻名于世。——译者    
  ②夏姆系《圣经·创世记》里的人物,是诺亚的儿子,后成为埃及人、埃塞俄比亚人、索马里人的祖先。——译者    
  ③雅弗系《圣经》里代表的族长,他是诺亚的儿子,后成为印欧语系里各国人民的祖先。——译者    
  ④拉斯·加萨斯(Las…Casas,1474—1566),西班牙传教士和多明我会修士。他在南美洲和安的列斯群岛以所谓保护印第安人的名义,实际上推行的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殖民主义政策。——译者    
  ⑤这可能是作者在引证时的一处笔误,把萨米埃尔·克拉克(Samuel Clarke)误为克拉克逊(Clankson)。克拉克(1675—1729)是英国哲学家和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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