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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着中国通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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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哀帝时,师丹辅政,业已定有办法,因为权戚所阻挠,未能实行。法家的主张,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盐铁官卖及均输。均输是官营商业。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贩的出口货做贡赋,官贩卖之于别地方。

    弘羊的理论,略见《盐铁论》中。著《盐铁论》的桓宽,是反对桑弘羊的(《盐铁论》乃昭帝时弘羊和贤良文学辩论的话,桓宽把他整理记录下来的。贤良文学都是治儒家之学的。弘羊则是法家,桓宽亦信儒家之学),其记录,未必会有利于弘羊,然而我们看其所记弘羊的话,仍觉得光焰万丈,可知历来以弘羊为言利之臣,专趋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实在是错误的。但弘羊虽有此种抱负,其筹款的目的是达到了,矫正社会经济的目的,则并未达到。

    汉朝所实行的政策,如减轻田租,重农抑商等,更其无实效可见了。直到汉末,王莽出来,才综合儒法两家的主张行一断然的大改革。

    在中国经学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谓今古文之争。今古文之争,固然自有其学术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关系亦绝大。提倡古文学的刘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关系的人。我们向来不大明白他们的理由,现在却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张改革经济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于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方面。今文经是只有平均地权的学说,而无节制资本的学说的。这时候,社会崇古的风气正盛。欲有所作为,不得不求其根据于古书。王莽要兼行节制资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于古文经了。这是旁文。我们现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为王田(犹今言国有),奴婢名为私属;都不得卖买,男口不盈八,而由过一井的,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二)设立六埂疲海祝┭危ㄒ遥┚疲ū┨ǘ。┥皆螅ㄎ欤┪寰薮海┨纪薄F渲形寰薮幌睿强刂粕桃导敖璐摹S辔逑睿到阋宓呐┮岛凸ひ担展楣儆

    (三)五均,《汉书·食货志注》引邓展,谓其出于河间献王所传的《乐语》、《乐元语》。臣瓒引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这是古代的官营商业。其为事实或法家的学说未可知,而要为王莽的政策所本。

    王莽的制度:是改长安东西市令,又于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处,都设司市师。师是长官之意。各以四时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该区中货物的平价。货物实系有用而滞销的,照他的本钱买进。物价腾贵,超过平价一钱时(汉时钱价贵,故超过一钱,即为腾贵),则照平价出卖。又在司市师之下,设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经营各种事业的人,都要收税,名之为贡(其额按纯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这一笔贡,用以借给困乏的人。因丧祭等事而借的,只还本,不取息,借以营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变法,成功的希望是不会有的,其理由已述于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这只是枝节。即使手段很高强,亦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因为根本上铸定要失败的事,决不是靠手段补救得来的。但是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

    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经过这一次改革失败之后,人遂群认根本改革为不可能,想把『乱』世逆挽之而至于小康的思想,从此告终了。中国的社会改革运动,至此遂告长期的停顿。

    虽然在停顿时期,枝节的改革,总还不能没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当这时代,最可纪念的,是平和的、不彻底的平均地权运动。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经绝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还不能行,于是又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当行之于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土田无主之日。

    于是有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这三法的要点是:(一)因年龄、属『性』之别,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区别。唐朝则名为口分田和世业田。桑田和世业田,是可以传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则受之于官,仍要还之于官。(三)唐制又有宽狭乡之别。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与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州县亦是如此。(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

    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

第16章 财产(3)() 
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决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之者相等。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彀回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国纪元前1132年,即公元780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人民的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自晋武帝太康元年(民国纪元前1632年,即公元280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500年。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竟以兼并为事。收租奇重。

    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田主固然破产了。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待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然在古代,谷物卖买未盛则有效。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

    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荒歉之时,用以救济。后周时有惠民仓。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宋时又有广惠仓。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这都是救济『性』质。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

    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赢余,告贷于官。官贷之以钱。及秋,随赋税交还。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以常平,广惠仓所储的钱谷为贷本(仓本所以贮谷,后世因谷的储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储钱的。需用时再以钱买谷,或竟发钱),当时反对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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