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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着中国通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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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左氏》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资决定。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见《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礼记·曲礼》),以资证明罢了。

    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那一国,实都无此自由。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

    《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

    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

    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又有所谓“三不去”(一、尝更三年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五不娶”并列(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

    《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男权社会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

    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

    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

    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然进化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归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与其妻。(四)夫妻异财者勿论。其同财者,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

    《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其初盖普遍如此。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于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

    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节,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节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则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斟若画一。

    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说自通。见《诗·摽有梅疏》。《大戴礼》说: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左氏》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五经异义》。贵族生计,较庶人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

    按罗维(roberth。lowie)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结婚,并非一事。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

    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巴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社会制度,往往早期的较后期的为合理(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

    人类『性』欲的开始,实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阅数年,遂臻极盛(此系中国古说,见《素问·上古天真论》。《大戴礼记》、《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说皆同),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女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

    在近代,并有因生计艰难,而抱独身主义的。『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傥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问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办法在以节育及儿童公育,以救济迟婚及独身问题。

第6章 婚 姻(3)() 
结婚的季节,《春秋繁『露』》说:“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肃说:自九月至正月(见《诗·绸缪疏》)。其说良是。古人冬则居邑,春则居野(参看第六、第十四章)。结婚的月分,实在是和其聚居的时期相应的。仲春则婚时已过,至此而犹不克婚,则其贫不能备礼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原,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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