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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伤寒贯珠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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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盛满之候。故其病当愈耳。然六日七日。亦是概言阴阳病愈之法。大都如此。学人勿泥可也。 

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正治法第一
太阳病愈时日及欲解之候与传经之证六条
属性: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太阳病头痛。所谓病发于阳也。法当七日愈。云以上者。该常与变而言之也。行其经尽者。邪行 
诸经。尽而当解也。设不解。则将从太阳而复入阳明。所谓作再经也。故针足阳明。以引邪外出。邪出则经 
不传而愈矣。盖伤寒之邪。有在经在腑在脏之异。行其经尽者。邪行诸经而未入脏腑之谓。而经 
脉阴阳相贯。如环无端。是以行阴极而复行阳者有之。若入厥阴之脏。则病深热极而死耳。其或 
幸而不死者。则从脏出腑而愈。未闻有作经再传者也。此条诸注释俱误。盖于经腑脏未审耳。 
再按内经云、伤寒一日。巨阳受之云云。又云、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云云。盖伤寒之邪 
。有离太阳。而入阳明者。有遍传诸经而犹未离太阳者。此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正与内 
经之旨相合。盖六日邪遍六经。至七日而太阳先受者。当先解耳。则是所谓行其经尽者。不但未 
入腑脏。亦并未离太阳。所以当有头痛。所谓作再经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针足阳明者 
。以其经多气多血。可以任受针石。且离太阳未远。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止。 
太阳经为诸阳之长。巳午未时为阳中之阳。太阳病解。必从巳至未。所谓阳受病者。必阳气 
充而邪乃解也。与发于阳者七日愈同意。 
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家表解。邪退而正安矣。而犹不能霍然无患者。邪去未尽故也。十二日。经气已周。余邪 
毕达。故必自愈。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气欲解之候。必先见之于证与脉。若其人自烦而脉浮者。知其邪必将从汗而解。盖自烦为邪正 
相争之候。而脉浮为邪气外达之征也。设脉不浮而沉。则虽烦岂能作汗。即汗亦岂得解哉。伤寒一 
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 
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寒气外入。先中皮肤太阳之经。居三阳之表。故受邪为最先。而邪有微甚。证有缓急。体有强 
弱。病有传与不传之异。邪微者。不能挠乎正。其脉多静。邪甚者。得与正相争。其脉则数急。其 
人则躁烦而颇欲吐。 
盖寒邪稍深。即变而成热。胃气恶邪。则逆而欲吐也。然邪既传经。则必递见他经之证。伤寒 
二三日。阳明少阳受病之时。而不见有身热、恶热、口苦、咽干、目眩等证。则邪气止在太阳。而 
不更传阳明少阳可知。仲景示人以推测病情之法如此。 

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权变法第二
不可发汗例十条
属性: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 
病寒之人。非汗不解。而亦有不可发汗者。不可不审。咽喉者。诸阴之所集。而干燥则阴不足 
矣。汗者。出于阳而生于阴也。故咽喉干燥者。虽有邪气。不可以温药发汗。若强发之。干燥益甚。为咳。 
为咽痛。为吐脓血。无所不至矣。云不可发汗者。谓本当汗而不可发之。非本不当汗之证也。此所 
谓之变也。下文仿此。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 
巢氏云、淋者肾虚而膀胱热也。更发其汗,损伤脏阴。增益腑热。则必便血。如强发少阴汗而动 
其血之例也。 
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汗出则痉。 
身疼痛、表有邪也。疮家脓血流溢。损伤阴气。虽有表邪。不可发汗。汗之血虚生风。必发痉 
也。 
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紧急。目直视。不能 。不得眠。 
额上陷。脉紧急者。额上两旁之动脉。陷伏不起。或紧急不柔也。灵枢云、两跗之上。脉陷竖 
者。足阳明。陷谓陷伏。竖即紧急。与此正相发明。目直视。不能 。不得眠。皆亡阴之证也。 
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栗而振。 
阴亡者。阳不守。亡血复汗。寒栗而振者。阴气先虚。而阳气后竭也。按疮家衄家。并属亡血。 
而此条复出亡血家者。该吐下跌仆金刃产后等证为言也。 
汗家重发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与禹余粮丸。 
五液在心为汗。心液亡者。心阳无附。则恍惚心乱。心虚生热。下流所合。则小便已阴疼。禹余粮 
丸方缺。常器之云、只禹余粮一味。火 服亦可。按禹余粮。体重可以去怯。甘寒可以除热。又 
性涩。主下焦前后诸病也。 
病患有寒。复发汗。胃中冷。必吐蛔。 
有寒、里有寒也。里有寒者。虽有表邪。必先温里而后攻表。如后四逆汤之法。乃不与温里 
而反发汗。损伤阳气。胃中虚冷。必吐蛔也 
形作伤寒。其脉不弦紧而弱。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谵语。弱者发热脉浮。解之当汗出愈。 
形作伤寒。其脉当弦紧而反弱。为病实而正虚也。脉弱为阴不足。而邪气乘之。生热损阴。则 
必发渴。乃更以火劫汗。两热相合。胃中燥烦。汗必不出。而谵语立至矣。若发热脉浮。则邪欲出 
表。阴气虽虚。可解之。使从汗而愈。如下条桂枝二越婢一等法。若脉不浮。则邪热内扰。将救 
阴之不暇。而可更取其汗耶。脉浮数者。法当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发汗。当自汗 
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脉微。此里虚。须表里实。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 
脉浮数者。其病在表。法当汗出而愈。所谓脉浮数者可发汗。宜麻黄汤是也。若下之。邪入里而 
身重。气内虚而心悸者。表虽不解。不可以药发汗。当俟其汗自出而邪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脉微 
。为里虚不足。若更发汗。则并虚其表。里无护卫。而散亡随之矣。故必候其表里气复。津液通和 
。而后汗出而愈。岂可 
以药强迫之哉。 
脉浮紧者。法当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迟者。不可发汗。何以知然。以营气不足。 
血少故也。 
脉浮紧者。寒邪在表。于法当身疼痛。而其治宜发汗。假令尺中脉迟。知其营虚而血不足。则 
虽身疼痛。而不可发汗。所以然者。汗出于阳而生于阴。营血不足而强发之。汗必不出。汗即出 
而筋惕肉 。散亡随之矣,可不慎哉。 

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权变法第二
桂枝二越婢一汤脉证一条
属性:太阳病。发热恶寒。热多寒少。脉微弱者。此无阳也。不可发汗。宜桂枝二越婢一汤。 
无阳与亡阳不同。亡阳者。阳外亡而不守也。其根在肾。无阳者阳内竭而不用也。其源在胃。 
发热恶寒。热多寒少。病须得汗而解。而脉微弱。则阳无气矣。阳者。津液之根。犹水之气也。无 
气则水不至。无阳则津不化。而汗之源绝矣。虽发之。其可得乎。故用桂枝二分。生化阴阳。越婢 
一分。发散邪气。设得小汗。其邪必解。乃伤寒发汗之变法也。 
x桂枝二越婢一汤方x(论见后) 
桂枝(去皮) 芍药 甘草(炙) 麻黄(去节各十八铢) 生姜(一两三钱切) 大枣(四枚擘) 石膏(二十 
四铢碎绵裹) 
上七味。 咀。以水五升。煮麻黄一二沸。去上沫。纳诸药。煮取二升。去滓。温服一升。 

卷一·太阳篇上太阳权变法第二
桂枝麻黄各半汤脉证一条
属性:太阳病。得之八九日。如疟状。发热恶寒。热多寒少。其人不呕清便欲自可。一日二三度发。 
脉微缓者。为欲愈也。脉微而恶寒者。此阴阳俱虚。不可更发汗更下更吐也。面色反有热色者。 
未欲解也。以其不能得小汗出。身必痒。宜桂枝麻黄各半汤。 
病在太阳。至八九日之久。而不传他经。其表邪本微可知。不呕清便欲自可。则里未受邪可 
知。病如疟状。非真是疟。亦非传少阳也。乃正气内胜。数与邪争故也。至热多寒少。一日二三度 
发。则邪气不胜而将退舍矣。更审其脉而参验之。若得微缓。则欲愈之象也。若脉微而恶寒者。此 
阴阳俱虚。当与温养。如新加汤之例。而发汗吐下。均在所禁矣。若面色反有热色者。邪气欲从表 
出。而不得小汗。则邪无从出。如面色缘缘正赤。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熏之之类也。身痒者。邪 
盛而攻走经筋则痛。邪微而游行皮肤则痒也。夫既不得汗出。则非桂枝所能解。而邪气又微。亦非 
麻黄所可发。故合两方为一方。变大制为小制。桂枝所以为汗液之地。麻黄所以为发散之用。且不使 
药过病。以伤其正也。 
x桂枝麻黄各半汤方x 
桂枝(去皮) 麻黄(去节) 甘草(炙) 芍药 生姜(各一两) 
大枣(四枚) 杏仁(二十四个汤浸去皮) 
上七味。以水五升。先煮麻黄一二沸。去上沫。纳诸药。煮取一升八合。去滓。温服六合。 
x合论桂枝麻黄各半汤桂枝二麻黄一汤桂枝二越婢一汤三方x 
按桂枝麻黄各半汤桂枝二麻黄一汤桂枝二越婢一汤三方并两方合用。乃古之所谓复方也。细审 
其制。桂枝麻黄各半汤。助正之力。侔于散邪。桂枝二麻黄一汤。则助正之力多。而散邪之力少 
。于法为较和矣。其桂枝二越婢一汤。本无热证而加石膏者。以其人无阳。津液不足。不胜桂枝之任 
。故加甘寒于内。少变辛温之性。且滋津液之用。而其方制之小。示微发于不发之中。则三方如一方 
也。故桂枝汤不特发散邪气。亦能补助正气。以其方甘酸辛合用。具生阳化阴之妙。与麻黄合剂。 
则能尽麻黄之力。而并去其悍。与石膏同用。则能资石膏之益。而不挠乎权。是虽麻、石并行。而 
实以桂枝为主。盖非滋养营卫。则无以为发汗散邪之地耳。凡正气不足。邪气亦微。而仍须得汗而 
解者。宜于此三方取则焉。后人不能尽桂枝之用。而求之人参、归、地之属。立意则同。而用药悬 
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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