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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人或政治领袖非常可能不按照选民的利益行事。如果某一政治体系全部都是由高度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所组成,则易于形成比较统一的舆论和政策,而较难于发现其主张和政策中的错误。因此,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有时也会产生很坏的作用,而在另一些场合下,其活动又异常有效。这样,在社会改革中,广泛性组织和机构的主张不一定代表正确方向,但这些主张对于较透彻地理解许多重要的组织和机构的行为却是极其重要的。
毫无疑问,我们的第五条推论是有关广泛性组织的行为动力的,但并非它们在具体情况下的行动路线。因此:
5.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较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
(六)
现在必须再讨论一个原先似乎并不重要的问题,即决策的时间滞后问题,这对于曾经参加过马拉松式的长会进行决策、甚至毫无结果而散的人说来,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这一推论就是:特殊利益组织和集团进行决策所需的时间远大于组成该集团的企业或个人的决策周期。以后将证明,这一特点对于理解诸如经济循环以及新技术的采用等一类极其重要的现象是非常关键的;同时,这种决策滞后的原因也是十分值得重视的。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决策比个人或企业决策时间迟缓得多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前者进行决策时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律程序,或两者兼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意味着:在没有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小型集团的成员必须通过协商才能决定集体行动的进程以及所需费用的分摊方式。正如前一章业已阐明那样,除非集团中每个享用此种商品者都支付了该商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否则该集团就不可能依靠其成员的自愿行动在集体最优水平上生产该种商品。因此,只有通过全体一致同意才能达到生产集体商品的最优化,这一过程即我们所称的协商一致过程。
在市场中要进行集体行动时,即使不能达到集体最优水平,也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在寡头垄断市场内,为了抬高商品价格,必须先达成一个减少销售量的协议。如果该项工业中的某几个企业,或者除了一个企业之外的其余所有企业,同意限制自己的销售量以便抬高价格,则显然在此协议以外的所有其他企业都会乘机尽可能增加自己的销售量以赚取额外利润,直到市场价格重新下降到竞争价格水平为止。这样,原来参加限产协议的那一部分企业就会发现自己白白地减少了产量并损失了利润。当然也会有例外的情况,即协议之外的企业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在短期内不可能填补上全部的减产份额,从而提高了的价格得以保持。但一般说来,这种限产提价的做法必须得到大部分生产者的同意。
由于参加协商的各方在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的费用方面有着直接的利害冲突,因此取得全体一致意见就更加困难。在企业达成限产提价的协议之前,必须协商决定每一企业减产的数量。要达成这样的协议,还意味着参加协商的每一方都很自然地会提出过高的分利要求来补偿自己参加合作而付出的代价,而这种合作是达成协议所必不可少的。以退出协商相威胁是一种手段,虽然有时不一定真成事实。但有时也会付诸行动;无论如何,这意味着要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花费极大量的时间。由于在各种决策方式中都会同样遇到如何解决分担集体行动所需代价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在讨论了 “ 按法律程序决策 ” 的方法之后再对此详加研究。
当集体行动的参加者为数很多,以致无法采用协商手段时,就必须依靠某种规则或法律进行决策,这称为 “ 按法律程序决策 ” 。如果有可能进行协商的小型集团的成员认为不宜使用各自的否决权以节省协商的成本,并且有利于以后的集体行动,有时会也同意按法律程序决策。按法律程序决策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特别是对大型集团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决策需要等待每一成员都讲出了自己的意见,或推迟到下一次董事会或年会,或者等到改变政策的支持者们迫使保守的官员们引退之后才能进行。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决议形成之后,即使所有成员都没有改变自己的主张,仍有可能利用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或以其他决议取代。也就是说,根据由肯尼思 · 阿罗首先阐述并由作者在讨论到分利集团会使社会失控所指出的理由,在利用法律程序决策时,可能会出现 “ 投票循环 ” 现象,即该组织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出现政策的反复性或不稳定性。但作者认为,民主决策的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并不像 “ 投票循环 ” 论的支持者所说的那样严重,其理由部分地在于民主团体内的典型决策程序往往倾向于保持现状而抑制出现反复。但正是这样的程序使得民主团体在适应新情况时决策迟缓,所需的时间比其成员个人进行决策的时间长得多。不仅如此,由于决策是按多数通过的规则进行,当参加决策的一些成员认为自己所选出的领导人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行动可能对其不利时,往往会坚持用某种措施阻止选出的官员独断专行,甚至用以预防多数人轻率决策,即使这类措施会进一步延缓决策也在所不惜。例如,某些工会的章程中规定,一些重大决策如罢工或签订劳资合同必须通过全体会员或人数很多的代表投票表决,甚至要求不能仅仅按简单多数通过。
当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人数众多时,往往有许多问题需要决策,有时人数并不太多时也会如此。议题众多加上决策迟缓,就会导致议事日程十分繁忙。根据日常的经验,甚至像大学中一个系那样小的组织,有些问题也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会受到注意,而另一些问题甚至永远也不会排上日程。议事日程繁忙导致决策的进一步延迟。从各种委员会及其分组会的设置情况看,也可以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因为这些分支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会议日程的拥挤程度。然而,这些委员会或分组会本身的议程有时也过分拥挤。当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决策时,不常使用排 “ 议程 ” 的方式。但需要协商的问题过多的情况同样存在。结果,有些问题可能要等待很久才能被排上协商日程,而另一些则可能永远也被排不上。由于缺少时间、害怕麻烦以及缺乏把握,往往当协议或合同已失去其最有利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原状而不愿加以修改。
在这一方面有无数的例子。雅克 · 福格( Bjarke
Fog)在研究丹麦的物价立法时发现,尽管在十年之间某些商品的生产成本已经提高从而利润几乎丧失殆尽,但这些商品的价格却仍保持不变。同样,F.M.谢尔勒(Scherer)曾指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空运协会除了对一些非常次要的问题如喷气机附加费、机上电影费与三明治的定义等作出过修改的决议外,对其他所有问题都一律维持原状,因为 “ 根据法律,该协会对任何问题作出改变的决定都必须由全体一致通过,所以只好保持不变。 ”
在议事日程拥挤或协商难题成堆的情况下,解决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成本中的利害冲突就更加困难了。这种困难使得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宁可依靠局外的仲裁人、选用简单化的公式或凭长官意志等方式在其成员中摊派集体行动所需的成本。如果某种集体行动能为该集团带来可观的利益,则该集团很可能采用各种合理的法规或决策将此行动所需成本分摊给每一获利的成员,使他们宁可接受这种分摊成本的公正安排,而不愿拖延决策,致使坐失良机。
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某些观察家宣称,该组织有时能够就石油限产达成了协议,部分地是由于:几个最大跨国公司间竞争的结果,事实上已将石油限产所造成的损失按某种规律分摊给了所有的成员国。于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所达成的关于油价的协议以及在该价格下各成员国产量限额,无非就是这些石油国采油跨国公司在竞争中相对实力的表现。同样,工会有时规定采用论资排辈法决策,甚至请雇主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由工会协商的较高工资。这样做的部分原因在于避免工会会员为争夺高工资和决定何人将被解雇或减少工作时数而内哄。因为在此情况下,雇主总是倾向于缩减工人数目。这种有利于高级工人而不利于由于提高工资而被排斥在门外的候补工人的裁决方式,当然也反映了高级工人对工会的影响较大,而那些被排斥在厂外的候补考在工会中甚至连一票也没有。但无论如何,这种论资排辈方法有助于工会通过比较简单的直接投票法解决最麻烦的分配提高工资所得利益的难题。
部分地由于分摊成本易于引起成员间的利害冲突,大多数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倾向于保持固定价格和厂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由于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决定了价格和工资,因此卡特尔或工会当然可以很简单地通过适当限制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就可以达到所希望的最优价格或工资。虽然还有其他因素(例如有关价格协议中的诡诈比有关销售量协议中的较易检查出)的影响,采用固定价格和工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的理由之一,肯定是在于这样做较易于凭借市场或其他较公正的力量来分摊集体行动的成本。但有时这种外部的或公正的机制其作用后果对于分利集团非常不利,此时这些机制将被放奔。例如,按论资排辈方法确定工资的提高可能导致大批较低级的工人被解雇,这时就自然会产生一种保持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