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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衰探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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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进展;然而,“重要的肯尼迪关税减免谈判”保障不出现这种情况。    
  参加各种号称“共同市场”的国家,并非都得到了像欧洲共同市场六国中大多数国家一样多的好处。一个国家是否能够从一个关税同盟中得到好处,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它加入关税同盟以前所实施的贸易保护程度以及所加入的关税同盟的(较低)保护程度。就法国和意大利而言,共同市场对它们肯定意味着更自由的贸易与生产要素流动政策,而假若它们不加入共同市场,则不会有这样的政策。就英国而言,长期以来有组织的出口商和伦敦城中的国际金融团体的利润一直是很大的,它们原来的保护程度可能不太高;因此,加入共同市场后英国贸易并未明显地更加自由化。当许多高关税的地区合并统一起来的时候,即使统一后的对外关税和统一前一样高,关税壁垒通常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那些原来关税很低的国家,却早已得到了贸易的大部分好处。    
  一个社会的各种集团结构不同也会使参加共同市场的效果有所差别。在英国,各种专业人员、政府雇员和许多企业,例如,在伦敦的高街或闹市区的零售商,都有自己的强大组织,因此,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国外竞争的影响。加入共同市场以后,虽然决策权转移到更高的管理机构会减少他们院外活动的权力,但是,较为自由的贸易不会明显地削弱他们的集团组织。对于制适业企业来说,较多的外国竞争能够削弱工会的力量,因为劳动力成本远远偏离现行价格的制造业企业,这时必须或者减少其生产规模,或者在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下坚持生产。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影响也是间接的;可能不会像进口商品时对制造业卡特尔权力的直接削弱得那么大。    
  在生产同类商品时优势相差不大的几个发展中国家没有什么理由需要互相进行贸易,在此情况下,虽然这些国家一直在酝酿或做出努力希望建立某种共同市场,但是这样做决不会促进经济增长。由于这种或其他的原因,不能笼统地说一个关税同盟对某一国家的经济增长是否必定有好处。必须根据过去贸易保护的程度、该国内部各种集团的结构、关税同盟成员国从贸易中可能得到的利益以及在每种具体情况下的其他因素才能作出判断。    
  (九)    
  前面已提到,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经济增长率和英国的增长率没有太大区别;尽管这两个国家相对于它们的人口来说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但是它们的人均收入水平最近已经落后于西欧许多人口拥挤和资源贫乏的国家。如果我们用前面分析管辖区统一问题的方法考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关税水平,并且注意到这两个国家具有相对较长的免受侵略与政治稳定的历史,就会得出对这两个国家低速经济增长的新解释。    
  表 5.2  平均工业关税水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世界”权重c    
  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单平均a    本国进口    在BNT总量中的   在每种BNT商品中    
  (不考虑权重)    权重b     进口权重d    进口权重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76年    
  东京谈 1976年  东京谈    
  1976年  东京谈  1976年  东京谈    
  平均  判以后 平均  判以后  平均  判以后  平均   判以后     
  澳大利亚    
  征税商品g  28。    
  8  28。 0  29.1  28。 1  27.8  26。 7  26.4  25.2    
  总进口商品 h 16.9  16。 5  15.4  15.1  13.3  12.8   13.0  12.6     
  新西兰    
  征税商品   31.4  28。 3  28.6  25。 5  33.0  30.4   30.2  27。    
  5    
  总进口商品  24.3  21.9  19.7  17.6  20.5  18.7   18.0  16.3    
  欧洲经济共同体    
  征税商品   8.8  6.0   9.8  7.2   9.5  7.0   9.6   7.1    
  总进口商品  8.0  5.5   6.3  4.6   7.0  5.2   6.9   5.1     
  美国    
  征税商品   15。 6  9.2   8。 3  5。    
  7   9.2  5.5   7。 6   4。    
  8    
  总进口商品  14。 8  8.8   6.2  4.3   7。 1  4.1   5。 6   3.5     
  日本 i    
  征税商品   8。 1  6。    
  2   6.9  4。 9   8.0  5。 7   7。 9   5.5    
  总进口商品  7.3  5。    
  6   3.2  2.3   6。    
  1  4.4   5.8   4.1     
  加拿大    
  征税商品   13.7  7。    
  8  13.1  8。 9  12.0  7.3   12.9   8.3    
  总进口商品  12.0  6.8  10。 1  6.8   8.9  5。    
  5   9.4   6。 1     
  奥地利    
  征税商品   14.2  9。    
  8  18。 8  14.5  15.9  12.0   17。    
  0  13.3    
  总进口商品  11。 6  8。    
  1  14。 5  11.2  10.5  7.9   10.9   8。 5     
  芬兰    
  征税商品   17。 0  14。 6  11.6  9.2  11.2  9.0   11.5   9.1    
  总进口商品  14.3  12.3   8。 2  6。    
  5   6。 7  5。 3   6。 7   5。    
  3     
  挪威    
  征税商品   11.1  8。    
  2  10。 5  8。 0  10.2  7.4   10.0   7。5      
  总进口商品  8。 5  6。    
  3   6。 4  4.9   5。    
  8  4。 3   5。 8   4。    
  4     
  瑞典    
  征税商品   7.8  6。    
  1   7。 7  5.9   7。    
  4  5.3   7。 1   5。    
  2    
  总进口商品  6.2  4.9   6.3  4.8   4.6  3.3   4。 5   3.3     
  瑞士    
  征税商品   3.7  2。    
  7   4。 1  3.3   4。    
  2  3。 1   4.0   3.1    
  总进口商品  3.7  2。    
  7   4。 0  3.2   3.3  2。 4   3.2   2.4    
  资料来源:哈维·巴尔博士(Dr.Harvey    
  Bale),美国贸易代表处。    
  a.计算平均关税水平时,假定所有的商品都同等重要。    
  b。    
  每一种关税的相对权重.由该国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决定。    
  c.每种关税的重要性,由该商品的世界进口量或由征收该种关税的商品总量决定。“世界进口”是指表中所列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进口。    
  d.“BNT”指布鲁塞尔关税命名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每种关税的权重由它在BNT商品分类中所属类别的世界进口量决定。    
  e。    
  每种关税乘以由该种商品的世界进口量决定的权重;计算时使用最详细的商品分类。    
  f.该栏根据东京关税削减谈判实际以后的数据计算。    
  g.计算平均关税率时,只考虑那些实际征收关税的商品。    
  h.这一栏既考虑征收关税的商品,也考虑免征关税的商品。    
  i.根据一些流传的证据以及一些片断的印象:日本消费者必须为许多进口商品付出相对较高的费用。另外,这里的数据并未包括农产品进口的关税;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实际的保护程度可能要比表中的数据为高。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当计算不同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平均关税中,重要商品应该比次要商品占较大的比重。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每种商品的重要性不能根据它的进口数量决定;因为,如果对这种商品征收很高的关税,那么不管这种商品多么重要,这个国家也不会进口得太多。所幸的是已经有了一些计算平均关税水平的方法,即在计算中由某种商品的贸易量在世界总贸易量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决定该种商品关税在其中所占的权重;所谓世界总贸易量指的是在世界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那些国家的贸易量。作者所能找到的这方面的最新计算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处完成的。这些计算结果以前从未发表过:它们被列入表5.2中“世界权重”一栏内。遗憾的是,表5.2给出的平均关税水平可能低估了实际的保护程度。因为在计算中没有把进口限额及其他非关税贸易限制考虑在内,同时这些计算是以国际贸易理论中所谓的名义保护率而不是以实际保护率为基础的。不过,表5.2还是能作为了解不同国家中工业品的相对保护程度的一种近似的指南。这是由于非关税的贸易限制措施的制定者和关税的制定者属于同一组织或政治势力;而且,至少在发达国家中,各国非关税贸易的限制似乎和关税的变化方式相类似。正如其他机构以前所作的计算结果一样,表5.2中不同栏所提供的各种计算显示了明显的相似结果,这可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表5.2中的结果表明:澳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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