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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方式。无论如何,从传统上看,种姓团体不仅主要是职业性的,而且也表现出卡特尔和其他特殊利益集团所具有的全部特征。它们控制了职业的加入权和经营方针,保守职业的或工艺的秘密,制定垄断价格,采取抵制和罢工活动,而且以集团而不是以个人的形式进行讨价还价的活动。
种姓等级制度本身也有若干与分利集团相似的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往往是整个集团而不是个人改变社会地位。一个兴旺发达的种姓集团会逐渐升到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还可以集体决定采取约束力更强的仪式制度,从而甚至在纯洁和玷污的宗教观念上其地位也会上升。另一个特征是,印度强调“达摩”(dharma)即对种姓或集团的责任。换句话说,道德法规不是按普遍原则制定的,而是以一个人对种姓等级或其地位的忠诚作为标准;这样一来,它就更类似于取消职业竞争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他们进行种姓等级活动时甚至是杀人凶手或其他罪犯的行为也要用他们的“达摩”来加以衡量。对于一个人忠实于他所出生的种娃等级或集团法规的奖赏是让他来世转生到更高级的种牲集团之中。最后,对于出身于低贱等级的人来说,在有生之年中能使他宗教地位上升的一条道路就是脱离种姓集团竞争体系,放弃物质的享受和世俗关系;像婆罗门这样较高的宗教地位是同特权相联系的,而任何人若不能抛弃自己的一切而企图获得更高的宗教地位,则对于其他集团都会构成一种威胁。
(七)
然而,以上所述不足以解释禁止同种姓集团以外的人通婚这样一种等级制度的特征,也没有说明种姓等级与种族或伦理方面的差异之间有何联系。为此,我们必须转到推论8上来,这就是:分利集团以排外为特征,而且企图限制其成员资格的扩散。我们必须弄清这一推论是怎样应用到几代人的时间范围中去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盈利性行会的老会员的情况。老会员作为盈利性集团的集体所有者之一,他关心他或他的后代可以怎样去分享该集团未来的收益。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他可以在去世或退休的时候,将他在联合体中未来收益的分享权让其子女来继承,例如他的儿子可以接替他在行会中的位置。然而,联合体中有些成员还有女儿,有的则只有女儿。假设联合体是一个只有男工的行会,那么有女儿的会员就可以把提供加入行会的机会作为与其女婿进行婚姻交易的一个筹码。这将成为老会员取得他在联合体中某些利益的一条途径。然而我们要进一步问:如果所有的儿子和女婿都进入这种行业中去,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事实上,如果儿子或女婿都被允许入会,那么即使在人口稳定不变的情况下,行会的成员也将会倍增;在行会会员倍增的条件下,加上行会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对行会的生产量实行限制,这样一来,行会将失去盈利能力。如果儿子和女儿都允许从事于一种先前只限于一种性别参加的职业,那么也将产生同样的问题。对于跨世代的行会来说,只有当它能够避免其会员人数的增长率高于由于市场扩散而需要增加人手的合理增长率,它才能成功地延续下去,而市场的扩散又将取决于行会所在地区内人口和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除非不让一部分儿子进入行会,否则,唯一能使那些只有女儿的会员也获得他在卡特尔中的那份利益而又不使卡特尔陷入困境的方法就是规定将被允许进入这一行业的儿子同这一行业会员的女儿结婚。
对于一个不按人口比例分配农业收成的分利集团而言,情况也与此相仿。最少人数的分利集团中的成员可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如果将最大份额的收益分配于更多的家庭,则每一家庭分得的收益反而更少。而且如果每个家庭到第二代就将变为两个家庭,这样下去过不了几代,即使原来最大的那一份收入分到每个家庭的利益也将少得可怜。这种分利集团能够在几代的时间内维持自己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规定成员之间的子女互相通婚,否则就要被迫剥夺大部分子女的继承权。我假设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主要是利用第一种方法。英国贵族也把这种方法运用到了极限,并将它与长子继承权结合在一起(难怪某些巨额财产可能在英国贵族中几代相传)。
提到英国贵族这个问题使我们回到第三章内有关推论8的讨论,在那里以欧洲的皇亲和贵族为例说明婚姻(或继承权)的排外性,这对于任何一个有成效的跨世代特殊利益集团来说都是最基本的特征。无疑地,那些具有沙文主义心理倾向的人,或相信不同的财产或地位水平必定与不同的风俗习惯相联系的人,将会对此处揭示的在欧洲贵族和印度种胜等级制度这两种财产和历史背景显然不同的集团之间却有着相似的发展动因的观点感到惊奇。作者相信,那些在经济学领域内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和历史研究的人,却不会对此感到诧异。作者猜想,研究任何一个具有森严的阶级界限的社会中几代期间跨等级流动的那些人,可能会发现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起源。
正如通常把种姓等级制度归因于行会一样,同样也把它同雅利安移民统治时期的印度种族差异和血统集团联系在一起。鉴于本书再三强调多重因果关系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我们将以审慎的态度对这些假设进行检验。事实表明,它们也是同推论8背后所隐藏的逻辑非常一致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特色的分利集团是由外部入侵者形成的,那么只需借助像长子继承权这样专断的遗产制度或通过内部通婚就可以使它维持许多世代。如果它主要地实行族内通婚,那么后代将保持其种族外表上的差异。
事实上,一个在种族、语言和文化上都有明显特点的集团,要延绵许多世代将会容易得多。正如我们在第二、三章所表明的那样,语言和文化的相似将减少价值标准上的差异和促进社会内部的交往,而且这也将有助于减少内部冲突以及易于获得选择性刺激手段。此外,任何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要想通过内部通婚制度来维持其利益,它必须要大到足以避免近亲繁殖。然而,由于这种实行内部通婚制的集团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执行内部通婚制的困难会增大。那些被禁止同集团以外具有某种特殊诱惑力的姑娘结婚的儿子们将会作何反应呢?他的双亲对于被禁止同集团以外拥有财产与权势的家庭缔结一门特别有利的婚约又会持何种态度呢?怎样才能阻止诡计多端的外族人婚嫁到集团中来呢?如果不禁止同集团以外通婚,至少有一部分家庭肯定会丧失他们那份未来的集团利益。如果他们存在着外貌上的差别,那将比较容易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集团以内的人,从而也容易执行内部通婚制度。在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不同习俗也很难使集团以外的人与原有的人混然一体。不幸的是,助长民族、种族文化方面的偏见以及集团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也有利于分利集团的活动。通过反复灌输这些偏见,将增加会员遵守内部通婚制度的可能性,并通过集团之内的社会交往而增强其选择性刺激。
尽管多世代的分利集团会降低经济效率、加深不平等和集团偏见,然而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在包含这些集团的社会之外的某些个人和团体,可以通过加入这个社会(即使进入最底层)而改善其地位。例如,没有从事定居农业的游牧部落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现,他们加入印度社会后的生活要比离开这个社会好一些,即使在给予他们最低的地位甚至沦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牺牲品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各部落集团加入印度种姓等级制度后所发生的这种同化过程已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其结果肯定有助于阐明种姓等级制度内部的多样性。
这种多样性再次提醒我们注意,问题是复杂的。由于这种复杂情况以及有关早期种姓等级制度的资料很有限,我们不应当匆忙地作出任何结论。由本书理论提出的上述假设应当看作是主要对未来研究工作的推动。对于种姓等级和阶级问题的理论过去从未取得过一致意见,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可能对说明问题有所帮助。作者认为,关于此理论所提出的那种多世代过程是否真正在印度悠久的历史中出现过,还值得进一步严肃认真地加以研究。在这种具有定居农业和实现了文明生活的悠久历史中的大部分时间内,印度受到间接的或当地的统治者的统治,他们既不能也不想对分利集团的权力提出挑战,也不想侵占分利集团的全部利益。这种历史同种族差异以及地理上形成的市场分割联系在一起,更有利于形成小型的集团。如果上述过程未曾发生,则如何解释所发生的一切呢?
(八)
依据科学原理,一种最可信的理论应能以最简练的语言解释极多的事实,那么用于解释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任何其他理论也应当能够解释印度以外的其他经济发展,正如本书理论那样,或者至少应能很简练地说明更多更多的有关种姓等级制度的问题。同理,如果本书的理论不仅能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不同于印度的那些发展,而且也能够解释印度以外所发生的与印度相类似的那些发展,那么此处所提出的关于印度种姓等级制度的解释就更加强而有力了。本书以上对阶级僵化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是独一无二的,从而对其他国家发展的分析不能作为我们所要求的与印度可以相比的事例。尤其是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内任何阶级僵化现象通常都不硬性要求集团内部通婚以及传播集团的或种族的偏见。由于本书理论已作出这样的推论:即在一个足够长的时期内,分利集团必定会形成集团偏见和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