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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个集体内要通过讨价还价来求得集体利益的最优数量,则参与讨论的人数,也就是这种讨价还价的成本,将随该集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这一现象将加强上述论点。事实上,从日常的观察或客观事物的逻辑可知,在十分庞大的集体内,根本不可能由全体成员进行讨论来协商如何获取集体利益的问题。在本章开始时曾指出,只有小型的团体(或由若干小团体联合成的大团体)能采用社交性选择刺激手段,而且小型团体比大型团体更易于组织。
通过比较若干个集体利益相等但规模不同的集团,可以最好不过地看出上述逻辑的重要意义。在这种集团内,不同规模企业为争取集体利益而贡献的力量不同。假设某集团由100万个人组成,他们将花费1亿美元代价采取集体行动,取得10亿美元的集体利益,其中每一个人平均可分到1000美元。如果上述逻辑是正确的,则假设没有选择性刺激,这个集团就根本没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现在假设有同样收益的集团系由五个大企业或五个组织得很好的大城市所组成,则它们在支付1亿美元的成本后,每一企业可以分享2亿美元的集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一定发生集体行动,因为其中每一企业都希望别人去承担那1亿美元的成本,而自己一文不出,却坐享2亿美元的纯利。然而,通过拖延时日的相互协商,就很可能达成采取共同行动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即使五个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单独支付全部行动的成本,它仍然可以获得1亿美元的净利润;而且五个企业之间进行协商的费用也不会太高。因此,或迟或早,它们将会达成集体行动的协议。在上例中所假定的企业数量虽然是随意虚构的,但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情况,可以找出无数事例来说明“小型”与“大型”集团的鲜明对比。
如果我们考虑不同大小的管辖区(如小城市或大的国家)内的院外集团或卡特尔的行为时,也可以看出以上论断的重要意义。在一个小城市中,市长或市议会可以受到少数几个抗议人或花费几千美元的说客的影响。在这种城市内只要几家公司就可能控制某一行业;而且,如果该城市距离其他市场较远,则这几家公司就可以达成建立地区性卡特尔的协议。然而,在一个大的国家内,要想影响政府的政策,就必须花费大得多的资金,而且要想建立一个有效的卡特尔就必须联合为数众多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规模巨大,否则参加合作的企业数量必多。现在假设前述大型集团内的100万个人分布在10万个城市或管辖区内,从而每一城市或管辖区平均有10人左右,此外还有与前例中比例相同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公民。再设集团行动的成本…利益的比也与前例相同,即所有管辖区内的总利益为10亿美元或每一管辖区1万美元,同时所有管辖区内耗费的成本为1亿美元或每一管辖区1千美元。于是,毫无疑问,许多管辖区内这10个人,或其中的几个人,都乐于支付这1千美元的行动总成本来取得每人1千美元的利益。这样就可以证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小的管辖区内每个人参加集体活动的概率较大。
取得集团利益的欲望强烈程度不同,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这一逻辑。一小批狂热的追求者比一大群漠不关心的个人更易于联合起来为集体利益采取积极行动。假设在集团内仅有25个人,每人可以获得1千美元的集体利益,在此情况下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远大于包含5千人而每个人仅能分到5美元集体利益的另一集团。在历史上一小批狂热的信徒所创造的奇迹就是这一逻辑的极好的证明。
(六)
本章的论断表明:具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易于组织集体行动;较小的集团比较大的集团更易于组织集体行动。在《逻辑》一书内已举例证明在美国的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此论断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尚待进一步研究。不过这些国家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已能证明此理论的正确性。在所有的主要国家内,凡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的人群都不可能建立任何集团组织——广大的消费者并没有“消费者组织”,数以百万计的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人组织”,为数众多的低收入阶层并没有“贫民组织”,而经常存在的大量失业者也没有任何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些人群是如此分散,以至于没有任何非政府机构能将他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大工厂或矿山的工会会员不同,后者可以用纠察队的手段强制他们服从工会组织。对于前者也没有任何正面的刺激手段可以给其中的每个人以某种集体共享的利益。与此相反,在所有的国家内,高等职业的社会地位以及每一行业内有限的开业人数使得这类行业的组织非常普遍。不仅如此,公众认为这类行业组织具有认可其会员具备从事该职业资格的权威,而政府也支持这种舆论,因此这些组织实际上拥有非常强烈的、决定性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同样,各个国家,各种工业内的大型企业也往往能组成行业协会或类似的机构。在一个城市或社区内往往也会发现少数较小的企业组成类似的机构。
然而,即使按本章的理论不可能形成的组织确实不存在,但那些理论上可以成立的组织是否一定存在,还取决于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期。我们将证明:对于本书所讨论的国家,这一事实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而这就是以下各章的主要内容。
《国家兴衰探源》
曼库尔。奥尔著
第三章
推论
(一)
我们虽然在第二章内从所采用的逻辑中已作出了某些推论,但后者大半属于该逻辑本身的直接推理。如果我们把第二章内的论断与其他的事实和逻辑结合起来,特别是与经济学的某些标准理论相联系,我们将会进一步得出一系列有意义的推论。这些进一步的推论将说明:如果我们所构想的理论是正确的,则可期望在某种类型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发生何种结果。
我们的论断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第二章内逻辑的正确性,而且还取决于我们将引用的附加事实和逻辑的正确性。所幸的是,我们将引用的经济学的多数内容都是久经验证的;这主要是指经过广泛校验的企业、消费者和工业的 “ 微观经济学 ” 。许多局外人认为经济学家之间几乎对所有问题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事实上绝大部分有经验的经济学家都接受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不论他们是左翼的或右翼的、是凯恩斯主义者或货币主义者。此外,我们还将引用较少为人所知但却极有价值的 “ 熊彼特派 ” 对革新和事业心的分析 —— 这也是被许多人所接受的观点;引用作者本人对于外界企业参加到利润优厚的工业部门中所起作用的推论.这只不过是对经济学家通常分析的一点引申。
遗憾的是,我们不得不首先在本章内比较抽象地讨论这些推论,然后才能将它们应用于具体国家的具体问题 —— 否则就难于理解全书的其余部分。有些读者认为不能直接解释实际经验的逻辑推理是毫无用处的,因此他们可能怀疑本章与前一章的抽象议论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作者在此可以毫不迟疑地保证:如果这两章的基本推论是正确的,它们将无可争辩地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本章的第一项推论涉及如下问题,即一个社会能否通过有组织的集团之间的协商以建立一种合理的与高效率的经济?前一章内已指出,具有共同利益的小型个人或企业集团有兴趣不断地进行协商直至它们取得最大的总体利益为止。当然,即使在很小的组织内,这种协商不一定会有成果,至于达到集体利益的优化就更难取得完全的成功。但这种协商显然可能取得一定的成果,而且如果每个人都参加了协商,这种成果将带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就促使我们考虑:能否通过社会上所有集团的领导人相互协商而取得使全社会的活动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果。
然而,如果前一章所阐述的逻辑是正确的,就意味着不可能通过广泛协商达到高效率或平等的目标。社会中的一些人群如消费者、纳税者、失业者以及贫民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为他们既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又不是人数很少的个体集合;这样他们很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协商之外。在此情况下,社会上有组织的团体就会不择手段地争取本身的利益。这些团体既然负担了争取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大部分费用,就难免制定出一些忽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偏重组织起来的这部分人利益的政策。(用博奕理论的语言:这种社会不处于 “ 最优区 ” 或帕累托最优分配状态,因为一部分人群由于自己没有组织故不可能与其他有组织的人群进行协商,从而无法反对有害于自己的政策。)由于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协商之外,就没有理由设想这种协商的结果对全社会是公正的。不仅如此,这种由不同利益集团协商决策的社会将是低效率的,因为讨价还价既耗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我们的第一个推论就是:
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如果存在这样的国家,则本书的理论就可能完全错误了。
(二)
我们第二个推论是关于组成集体行动的团体所需的时间问题。前一章内业已阐明:组织集体行动是困难的和不易成功的。此外,创建任何组织或新的合作方式一般都需要专门的创办费用,还会遭遇到人们对陌生事物的恐惧与抵制;正如马奇阿韦利(Machi-avelli)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所指出那样: “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