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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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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上述应“调整项目的金额”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这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金额。(1)成本。 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2)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 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列支;(4)损失。 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下列项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利息支出。 这是指纳税人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支出。(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筹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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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高于的部分,不得扣除。工资支出。 这是指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费用,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
5%计算扣除。捐赠支出。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上述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按规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1)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
,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2)全D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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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3)全年营D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4)
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D(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D保险费、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中,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计价原则,折旧范围,依据和方法等;无形资产计价,摊销原则,摊销期限,以及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计算方法,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
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只允许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坏帐准备金及坏帐损失。(1)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准予扣除;(2)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3)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和坏帐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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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的累计成本入帐。(3)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增值税)后的价值入帐。(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入帐。(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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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确定。(6)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其价值。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修理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依据和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残值计算。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工作量法,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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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批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确认标准。(1)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3)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对于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使用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专利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