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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田赋——张居正任首辅后,面对前朝形成的财政危机,从节流与开源两方面力图挽救。节流主要是裁减冗官冗费,对皇室的费用力求撙节。开源主要是清理逋欠的田赋。万历元年,敕令“自隆庆改元以前逋租,悉赐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征七”。次年规定,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第三年,张居正用考成法严厉督促官员奉行“输不及额者,按抚听纠,郡县听调”(《明史·傅应桢传》)。经过整顿后,明朝的财政有所好转。万历四年(一五七六年),京通储粟足支八年,太仆寺积金四百余万。次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岁出三百四十九万四千二百余两,积余八十六万余两。但万历六年(一五七八年)的财政收支又出现了亏空,计岁人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岁出三百八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亏空了三十九万余两。张居正上疏说:“量入以为出,计三年所入,必积有一年之余,而后可以待非常之事,无匮乏之虞”。他要求神宗“一切无益之费,可省者省之。无功之赏,可罢者罢之。务使岁入之数,常多于所出”。(《张文忠公全集》奏疏八)
张居正清理速赋,说是针对侵欺隐占的“权豪”、“奸民”,但实行中,地方官吏不敢催征势豪大户,反将下户贫民,责令包赔,流弊也是严重的。
清丈田亩——明朝田赋减少的根本原因是豪民兼并田地而不纳税,税赋仍加给失去田地的农民。所谓“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是历代常见的现象,至万历时尤为严重。各地农民不断逃亡或起义反抗,田地被兼并田去税存也是重要的原因。张居正曾指出:“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张居正在清理田赋逋欠后,进而在一五七七年提出清丈全国各种类型的田地。次年,正式实行。企图通过丈量,田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致独困,豪民不能并兼”。(《张文忠公全集》附录“文忠公行实”)一五八一年,田地丈量完毕,总计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的统计数字多出三百万顷。虽然执行丈量的官吏或改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有的豪猾势家也千方百计进行抵制,致使这一数字不很确切,但毕竟把地主豪强隐瞒的土地清查出了不少,使豪民的隐田逃赋受到打击。湖广等地原来垦田数字减少最多,经清丈后增额最多。
改革赋制——五八一年,张居正在清丈田地之后,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前朝试行过的一条鞭法,对赋没制度作了全面的改革。
《明史·食货志》说:“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续通典》卷七说:“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大致说来,此项改革包括:
(一)赋役合并。原来的赋(两税)役(里甲、均徭、杂泛)以及土贡方物等并成一项。取消力役,一律征银,由人丁和田地分担。(二)田赋一概征银。除苏、松、杭、嘉、湖地区继续征收本色粮食,以供皇室官僚等食用外,其余一般征收折色银。(三)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额不得减少。(四)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原先田赋交本色粮食,很不方便。改为征银后,便于交纳、储存和运输,这就是所谓“丁粮毕输于官”。
一条鞭法简化了征收项目和手续,计亩征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的弊端。役银由旧制依户、丁征收改为以丁、田分担,也使无田或少田的居民减轻了负担。一条鞭法的主旨在于使多占田者多交税,是针当时土地兼并盛行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也是赋役制度史的一大变革。新法自一五八一年开始实行,各地逐步推广,大约至一五九二年前后,全国各地包括边远省区,都已陆续实施。各地方因情况不同,具体的实施办法也互有差异。如关于役银的丁、田分担比例,各地实行的办法就极不一致。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地为辅,采用“丁六粮(即田地)四”的分担比例;有的地方以田地为主,以丁为辅,人丁承担四分之一,田地承担四分之三;也有的地方,丁田平均分配,各承担二分之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州县,负担比例也不一致。如凤阳府所属泗州争盱眙一五九九年所编的四差银(四差包括里甲、均徭、驿传和民壮),都是丁所出的总额,大于田粮所出的总额,而天长一县则相反。三州县每石地亩粮所带征的四差银数量,轻重也极悬殊,其中泗州和盱眙分别是一钱三分和四钱九分五厘三毫,而天长县却高达二两一钱。总的说来,各地征额虽然多有差异,但改力役为征银,依占田与人丁多少分担,各个地方则基本相同。这一办法之能以实行,当是反映了农民已便 于出售产品,换取货币。农民生产的布帛菽粟,到市场上出售,自不免要受商人的盘剥,但在客观上却也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张居正任内阁首辅,先后凡十年。这十年间,明朝边境,大体保持安静,因而得以致力于内政的兴革。张居正曾奏谏“凡事务实,勿事虚文”。他以务实精神所致力的兴革,大体上在于考核选拔人才与增加朝廷财政收入这两个方面。增加收入的办法,局限于清理田亩、改革赋役,实质上是反映着官府与豪民的利益争夺。不过,这些改革客观上也有利于减少贫民的负担,作用还是积极的。一五八二年三月,张居正病死。死前一月,曾上疏请捐免万历七年以前积欠赋税,以消除岁岁“带征”之弊,获准施行。死后赠上柱国谥文忠,与世宗朝的张璁同一谥号。明代先后两张文忠,均以兴革为己任。张居正的施政范围与年限,都超过了张璁。
二、黄河的治理
张居正任内阁首辅期间,还经办过一件大事,即任命潘季驯治理黄河水患。
一五七八年,黄河在桃源北的崔镇决口,河水北流,宿迁、沛县、清河县、桃源两岸多被冲坏,黄河淤淀,迫使淮河南流,高家堰湖堤被冲决,淮安、扬州两府间的高邮、宝应等地都被水淹没,形成大患。张居正深以为忧。这时,河漕尚书吴桂芳病死,遂荐用刑部侍郎潘季驯为工部侍郎兼右都御史,总理河漕。
乌程人潘季驯,曾在世宗嘉靖四十四年(一五六五年)总理河道。穆宗隆庆四年(一五七○年),黄河在邳州决口,再次受命治河,次年工竣。神宗万历五年(一五七七年)巡抚江西,次年,入刑部。河决为患,朝中议论不一。或主浚海口,或主复故道。潘季驯受命后,与督漕侍郎江一麟去实地观察水势。他认为,故道久湮,虽修浚恢复,深广也不能如今河。应该筑崔镇以塞决口,筑遥堤以防溃决,“淮清河浊,淮弱河强,河水一斗,沙居其六,伏秋则居其八,非极湍急,必至停滞,当藉淮之清以刷河之浊,筑高堰(高家堰)束淮入清口,以敌河之强,使二水并流,则海口自浚”。(《明史·潘季驯传》)于是上疏提出治河的六条办法:(一)塞决口以挽正河;(二)筑堤防以杜溃决;(三)复闸坝以防外河;(四)创滚水坝以固堤岸;(五)止浚海工程以省糜费;(六)寝开老黄河之议以仍利涉(《神宗实录》卷七六)。六策获准实行,至次年十月修筑工程结束。共筑高家堰堤六十余里,归仁集堤四十余里,柳浦湾堤东西七十余里,塞崔镇等决口百三十,筑徐、睢、邳、宿、桃、清两岸遥堤五万六千余丈,砀、丰大坝各一道,徐、沛、丰、砀缕堤百四十余里,建崔镇、徐升、季泰、三义减水石坝四座,迁通济闸于甘罗城南,淮、扬间堤坝无不修筑。此次全面治理后,接连数年,河道不再有大患。一五八○年春,潘季驯因功加太子太保,进工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同年秋为南京兵部尚书。
潘季驯依据治河的经验,反复研考,写成《河防一览》、《宸断两河大工录》等著作,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治河理论。他的治河方法以束水攻沙为基本原则,即“缮治堤防,俾无旁决”,从而使水由地中,沙随水去。因为黄河之水“合则流急,急则荡涤而河澡,分则流缓,缓则停滞而沙积”(《明史·河渠志》)。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潘季驯非常重视河堤的修建。修堤方法有:“缕堤以束其流”,“遥堤以宽其势”,“滚水坝以泄其怒”。缕堤筑于接近河滨的地段,平时用来约束河水,使之奔流于河床之中。洪水到来后,流量太大,河床往往不能容纳,因而须事先离河二三里另外筑堤一道以防洪水侵及陆地,这便是“遥堤”。滚水坝是选择地势低洼而又地基坚实的地段,用石头建成,当洪水涨到一定高度时,洪水会通过减水坝宣泄一部分,贮于低洼地带,以免河床水量过多。由于减水坝由石头做成,因而不会被水冲溃造成灾害。潘季驯对于筑堤的方法也有总结,说:必真土而勿杂浮沙,高厚而勿惜巨费,让远而勿与争地,则堤乃可固。潘季驯的这些理论,是多年的实际经验,考索而得,在当时是难能而可贵的。
三、达赖封贡
张居正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