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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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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帝即位后,一七二三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曾疏请“摊丁入亩”,未准。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疏言:“顺天、保定、河间、水平、宣化五州(府),地多旗圈,丁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年)始,摊入通省地亩内,按地输丁。”(《清史列传》卷十三)雍正帝命户部议复。九月,户部议准,清于雍正二年为始,造册征收。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后,福建巡抚黄国材亦奏准自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不等,只有台湾府缓行(《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随地起》)。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二省和广东、四川未“摊丁入亩”的州县,也在雍正五年至七年间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内征收。摊入科则各地不同,有的全省通筹均摊,有的是各州县分别均摊,甘肃则分河东、河西各自均派。山西省在雍正二年即由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但遭到各州县官的反对,迟迟不能实行。盛京、吉林因大量八旗丁壮和家属迁进关内,又有大批汉人移居关外,户籍无定,仍照旧制地税丁银分征。
  明代的军户清初改称屯户,军丁改称屯丁,与民丁分别编征。实行“摊丁入亩”后,有的省区不分民丁、屯丁和民地、屯地,一律把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也有的地区则将屯丁银摊入屯地银征比,与民丁、民地分开计算。另一种办法是,归入所在州县内均摊。清初曾一度废止明代的匠籍,将匠户编入民籍一体征银,后又恢复匠籍,单独完纳,称为“匠班银”。实行“摊丁入亩”后,匠班银也与丁银一起摊入地粮。从事盐业生产的人丁属于灶籍,称灶户,人丁称灶丁。灶丁除缴纳盐课外,还需缴纳丁银。“摊丁入亩”后,灶丁的丁银也摊入灶地(制盐场地)内征收。
  雍正帝改革税制,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推行摊丁入亩制,实际是统一依据占田多少增加赋税。占田多的地主须多纳田赋和附加的地丁银。少地和无地的农民则可少交或不交赋税。贫苦农民的负担因而减轻,作用还是积极的。对清王朝说来,由此较易于保证赋税征收,加强统治。摊丁入亩后,逃隐的人丁减少,入籍的户口显著增多了。   
三、“除贱为良”
  清代统治的人户中,满洲贵族役使的奴隶之外,还有各种贱民,分布各地,在明代或更早的时期即已形成,历代相沿不改。这些贱民并非奴隶,但地位低于平民,不列于民户的户籍。雍正帝在削除满洲奴隶制和改革丁税制的同时,陆续将各地的各类贱民,除籍为良民,编入户籍。
  山陕乐户乐户原为教坊乐人。明代将罪犯罚为乐户,逼勒为娼,不入民户户籍。山西、陕西一带有大批乐户。据《熙朝纪政》卷三《除贱为良》条载,他们是明初不附靖难的兵民,“编为乐籍,令世世不得自拔为良”。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四月,浙江道监察御史年熙(年羹尧子)条奏说:“山陕乐户沉沦丑秽,无由自新”。(《永宪录》卷二)议政王大臣会议认为,压良为4S0贱,是前朝弊政,亟宜革除。雍正帝采此议,命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世宗实录》卷六)。
  浙江惰民浙江一带有所谓“惰民”,不在士农工商四民之中,不入民籍,甚至不能穿着四民的服装。男子捕蛙,卖饼为业,妇女或说媒,或伴良家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或走市巷,成为私娼。一七二三年八月,两浙巡盐监察御史噶尔泰奏请除绍兴惰民籍,说当地惰民称为“丐户”,“丑秽不堪,与乐户无二。请照山陕乐籍,一例削除”。雍正帝于当年九月,诏“除绍兴府惰民丐籍”(《世宗实录》卷十一)。惰民改业,同于平民。
  安徽伴当、世仆明末以来,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宁国府有“世仆”,当地称为“细民”。伴当、世仆户需为主户服役,甚至遭受主户鞭打。主仆之分承袭前代,茫然无考。雍正帝认为,这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命当地督抚查明具奏。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帝准其议,一批细民被除为良民(《世宗实录》卷五十六)。
  广东疍户广东滨海,有疍(音旦)户籍。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疍户地位卑贱,不准登岸居住。疍户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漂泊。雍正帝认为,疍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不应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饬令督抚晓谕地方,“凡无力之疍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世宗实录》卷八十一)。
  江苏丐户七三○年五月,江苏巡抚尹继善奏称,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有从旧沿袭下来的丐户,不得列于四民。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于编氓。得到雍正帝的允准实行(《世宗实录》卷九十四)。
  雍正时,各地大批不在籍的贱民除为良民,编入户籍的民户人口也因而大为增加。
(三)边疆地区的统治
  雍正帝统治时期,继承康熙帝的事业,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先后击败青海和硕特蒙古和准噶尔部贵族的反抗,与俄国订立恰克图条约,划定清朝在喀尔喀蒙古地区的领域,并进一步加强了东北的边防。西藏地方平息了贵族间的战乱,巩固了统治。在西南各民族地区,废除土司,订立统一的官制。雍正帝对边疆地区统治的加强,为乾隆时期清朝疆域的确定,奠立了基础。   
一、对青海蒙古的统治
  一六九七年,青海和硕特蒙古八台吉晋见康熙帝,顾实汗子达什巴图被封为和硕亲王,诸台吉分别封为贝勒、贝子和公爵。达什巴图死后,子罗布藏丹津承袭王爵。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夏季,罗布藏丹津招诱诸部到察罕托罗海盟会,要诸台吉放弃清朝封授的贝勒、贝子、公等名号,恢复旧称,并自号为达赖浑台吉。八月,罗布藏丹津出兵攻击拒不从命的亲王察罕丹津(顾实汗曾孙,封亲王),并联络青海大喇嘛察罕诺们汗,率领和硕特蒙古及藏族人丁、喇嘛等共二十万人起兵。十月,雍正帝任年羹尧为抚远大将军、岳钟琪为奋威将军平乱。罗布藏丹津率部进攻西宁。年羹尧军封锁青海通往西藏和天山的道路,大举进攻。十二月,被胁迫的诸台吉和部众十余万人,先后降清。次年正月,岳钟琪在郭隆寺(西宁东北)重创和硕特蒙古军,二月,又率精兵五千人,远袭柴达木敌营,罗布藏丹津率领二百人化装逃走,投依准噶尔。一七二五年,雍正帝将青海和硕特蒙古分编为二十旗,置佐领,设扎萨克统治。   
二、北疆的划界与边防的加强
  恰克四条约 康熙时,准噶尔部噶尔丹拥乓反清,曾多次与俄国联络,企求援助。噶尔丹败死后,喀尔喀蒙古诸部返回故地。清朝即向俄国提出,划定北段即喀尔喀蒙古地区的边界,以确定北部边疆。雍正帝即位,曾向俄国重申此议。一七二五年,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第一即位,派遣萨瓦为全权大使,来北京庆贺雍正帝登基,并商谈缔结商约、划定边界、引渡逃犯和在中国传教诸事。一七二六年十月,萨瓦到达北京,与清吏部尚书查弼纳、理藩院尚书特古成、兵部侍郎图理深会谈。经过三十多次会议,到次年三月初十日基本上达成协议。五月十六日,隆科多(六月被雍正帝撤回北京)、郡王策凌、年大臣四格、兵部侍郎图理深与俄国代表萨瓦、科留赤夫、郎克、格拉儒诺夫,在布尔河岸举行会议,勘察、划定两国边界。七月十三日(公历九月一日),两国代表签订边界条约,即《布连斯奇条约》。双方又根据在北京达成的协议原则,以及会勘的边境界图,于九月初七日(公历十一月一日)签订《恰克图条约》。条约共十一条,其主要之点是:(一)划定中俄北段边界。由沙毕纳依岭至额尔古纳河之间,依据山川形势和设立鄂博的原则,确立自楚库河以西,沿布尔古特依山,至沙毕纳依岭,为两国边界(即今蒙苏边界)。乌第何等处,暂置为两边公中地方,均不得侵占居住。(二)商定贸易管理事项。俄国商人限在二百人以内,每三年来北京一次。两国交界地带的日常零星贸易,指定尼布楚和恰克图两地,准免税建造房屋,但沿途需经正道。如有绕道或赴他处贸易者,将贸易货物入官。(三)规定俄罗斯馆留居人员。准许北京俄罗斯人居住俄罗斯馆,并在馆内建造东正教教堂。俄国学生由国子监满汉助教各一人,住馆教习满汉语文。
  恰克图条约划定的边界,大体上依据当时的实际控制状况,贝加尔湖地带,原为蒙古土谢图汗领属的布里亚特蒙古故地,从此归于俄国。清王朝则确立了对喀尔喀蒙古地区的领域,加强了对蒙古的统治。
  修筑城驿 康熙时,曾在漠北地区建成五路驿站,以加强京师与蒙古诸部的联络。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在漠北科布多、乌兰古木等处,筑城驻兵,护卫喀尔喀。自杀虎口至科布多、乌兰古木地方,均设驿站。雍正时,又在漠北和西北相继建成科布多城(周围十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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