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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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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婢唐代贵族奴役着大批的奴婢、仆隶,甚至自己设置手工业作坊,由奴婢们生产贵族需用的产品。宋代仍有一定数量的奴婢,但主要是用于地主官僚的家内服役,不再从事生产。
二、赋税和徭役
  广大农民不但遭受着地主的地租、高利贷剥削,而且还要负担宋王朝的各种赋税,并被迫从事无偿的劳役。宋王朝规定了苛刻的赋税、徭役制度,向广大自耕农和佃农实行直接的剥夺,以养活大批的官吏和军队。
  苛刻的赋税剥削宋朝的赋税,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的名称,有夏、秋二税。但宋二税已不同于合租、庸、调为一的唐两税,而是专指田税。二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宋朝制度规定的赋税,有如下几项:身丁税——男子二十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二十至六十的男子,都要交纳身丁钱(或米、绢)。佃客编人户籍作客户,也要和主户一例交纳身丁钱。不过,这种身丁税只是在南方地区实行。税额也各地不同。宋初,漳州每丁纳八斗八升,泉州纳七斗五升。
  田税(二税)——北来田税,法令规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亩收税。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夏税秋茵”。秋苗或秋税,是在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输官税一斗。宋太宗灭吴越后,命王方蛰到两浙整顿税制。旧制每亩田税三斗,王方贽依北方制度即所谓“天下之通法”,改为一斗。但江南、福建等地仍沿旧制,亩税三斗。大抵宋代伙税并不依实际产量抽成,而按亩定额征收。各地历史情况和生产情况不同,因而税额也有很大的差异。
  夏税收钱,或折纳绸、绢、绵、布、麦等。在夏季田、蚕成熟时征收。税额依上、中、下田,分等第按亩规定。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宋初整顿吴越税制,苏州分中、下两等田定夏税。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下田一亩三文三分。这当是宋朝平吴越后制定的较轻的税额。
  秋夏二税的税额,只是收税的规定。在实际征收时,宋朝还以所谓“支移”、“折变”的办法加重剥削。“支移”原是借口边境粮草需要,命令河北、河东、陕西各路的秋税,由纳税户运送到边地交纳。丰收地区的秋税,到歉收区交纳,“以有余补不足”,“移此输彼,移近输远”,也叫做“支移”。如果不能负担远路奔走的苦楚,就要再多交一笔支移脚钱。“折变”是官府对夏税规定 的现钱和绸、绵、布、麦等各种定额,根据物价状况,借口“一时所需”,任意折换,加重敲剥。如以绢折钱,再以钱折麦。折变时官府随意抬高和压低价格。官府和地主、商人串通一气,借折变贪污谋利。交税的农民遭到沉重的压榨。
  官庄租赋——宫庄田地招佃客耕种,由宫府收地租,称“公田之赋”。官田无人交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官庄佃客头上,即所谓“重复取赋”。佃客遭到双重的残酷剥削。
  杂变——五代十国时期,各割据国巧立名目,敲剥财物,设置多种苛捐杂税。宋朝统一后,全部承袭下来,统称之为“杂变”,又叫“沿纳”。杂变比五代时的杂税,甚至还要苛刻。如甫唐时,许人私下造酒,交钱,又以官盐折价换取百姓的绸绢、粮米,宋朝禁止私造酒,不再支散官盐,但原纳钱、绸、绢和粮米的人还要照旧额交纳。杂变包括蚕盐钱、牛皮钱、蒿钱、农器钱、鞋钱等多种名目。杂变以外,宋朝还以“进奉”、“土贡”(贡土特产)等等名义,随时勒索多种财物,强迫农民贡纳。
  和籴、和买——和籴(买粮。音敌dí)是宫府强制收购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帛。名为朵买,甚至并不给钱,等于强征。和籴、和买实际上是夏秋二税外的又一笔变相的二税。按法令规定,和买限于四等以上户,和籴限于上等户。但实际上,下户也往往不免。
  在种类繁多的税目中,杂变随二税征交,和籴也以二税额为依据。宋太宗时一年的岁赋收入,总计有七千八十九万三千(宋制:岁赋谷以石计,钱以贯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其他以数计。统计数是各种单位合计的数字,见《宋史·食货志》)。
  唐初,实行府兵制,农民对国家服兵役。唐中期以后,改为召募士兵。宋代沿袭募兵法,组成禁军和厢军,不再有农民服兵役的制度。北宋的役法有职役和夫役,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职役是地主和自耕农被国家征调担任州县和乡村基层的职任,夫役是农民被国家调发服劳役。
  职役——现任文武职官和州县胥吏、势要豪族称“形势户”,官员家属和他们的后代,都叫“官户”。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兔役特权。职役由主户中的一、二、三等民户,即大小地主轮流差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给予所谓“民户”的地主以压榨、统治农民的职权,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宋朝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职役分为州县役(吏役)和乡役两大类,主要有:(一)衙前。衙前属于州县役。职责是代宫府保管剥削来的“宫物”,押送纲运。法定由所谓“高资”即资产在二西贯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充当。担当衙前职没,可免科配、折变,并 授予官衔,三年一升,最高可到都知兵马使。(二)里正、户长、乡书手。属于乡役,职贡是代官府“课督赋税”。户长是里正的副手,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里正向农民索税,可以捕人送县鞭打,是官府的凶恶爪牙。里正又号称“脂膏”,因为可以利用职权,从中贪污勒索,吸吮农民的膏血。宋朝法定里正由一等户轮流充当。户长由二等户,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三)耆长、弓手、壮丁。耆长、壮丁属于乡役,弓手属于州县役,职责是“逐捕盗贼”,即帮助官府镇压农民的反抗。耆长由二等户轮充。弓手、壮丁由三等户轮充,属耆长指挥,但有时也要从四等户中抽取“壮丁”。
  地主对待轮差职役,存在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争当衙前、里正,借以攫取压榨农民的特权。“外道豪民,求此名目(衙前),凌驾州乡,兼并纵肆”。有“差充衙前年满,愿永充衙前者”。另一种是因衙前押运官物,要包赔损失。里正、户长催税不齐,要代为补垫。因而视为负担,不愿充役。有人充耆长因镇压农民有功而升官,也有的地主逃避充役。弓手需自备衣装弓弩。壮丁全供驱使。三等户的小地主多设法避役。
  夫役——又叫杂徭。北宋的夫役,表面上是按人丁户口科差。但宫户、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正在担任职役的上三等户,作为形势户之一,也暂时免除夫役。被科派夫役的地主,也往往出钱雇人代为应役或强迫佃户代役。实际负担夫役的,是贫下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编为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民,也要接丁口应夫役。北宋的夫役是自耕农、佃农等广大农民负担的无偿的劳没。
  夫役并无固定的时日规定。在春耕以前调发者称“春夫”,因工事急迫调发的称“急夫”。北宋王朝以至地方宫府都可调发农民应役。应役者通称役夫、丁夫、民夫、人夫。征调农民的较大规模的摇役,主要有:(一)修浚河道。最大的夫役是治理黄河水害。北宋几乎年年要调发役夫堵塞决口或修筑堤坝。大规模的工程调发役夫多至几万至十几万人。征调的地区远到柯东、京西、淮南等路。役夫来自数百里以至千里之外,应役一到两月。不仅农事荒废,而且往往败家破产,以至死于役所。修治运河,也几次调发役夫数万人。(二)土木营建。包括修筑城池,修建官舍、寺观,以至修路造桥等事,都征调役夫从事无偿的劳役。北方沿边州郡还经常要征调夫役,大规模修筑城防。(三)运输官物。官府运送粮草、盐、茶等宫物,都征调农民负担,是一种繁重的夫役。宋太宗时灵州运送粮草的役夫,在路上死亡的乡至十余万人。运输盐、茶也极困苦。农民群众遭受的压榨是沉重的。
  宋王朝不仅在政治、军事制度上,还从赋役制度上,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同时也加紧了对农民群众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从宋朝建立时起,农民阶级就展开了英勇的斗争。
(四)川蜀地区的农民起义
  宋太祖、太宗两朝,首先在川蜀地区爆发了农民和士兵的武装起义。
  蜀地自两汉至唐代,一直是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又是封建统治极为严酷、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地区。在唐未农民起义的过程中,唐傅宗曾经率领大批门阀贵族狼狈逃窜到蜀中。五代时,唐代的“衣冠之族多避乱在蜀”。战乱期间,大批农民也陆续逃到这里。川蜀地区的豪民往往占有三五百家“旁户”,有的甚至达到数千家。“旁户”实际上是一种投靠户,世代相承,被豪民“没使之如奴隶”。旁户除向豪民纳租外,还要承担赋税剥削。后蜀灭亡前,旁户和豪民的阶级矛盾已经发展到极为尖锐的地步。
  宋朝消灭后蜀,以旁户为主的农民群众没有得到、也不可能得到什么实际利益,相反,随即遭受到残酷的多方掠夺。首先是人蜀的宋兵大肆劫掠蜀地的居民。宋将王全斌灭蜀后,和将领们日夜宴饮,放纵部下抢掠民间子女,夺取财货。军校到市集上,拿着刀,劫夺货物。一个军官,抢掠民蜜,割去乳房后杀死。像这样的事例只是因被揭露而偶然留下记载。想见宋朝灭蜀后的残暴,给蜀地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祸害。
  宋兵大肆劫掠后,宋朝又以各种名目,巧取豪夺。后蜀原有的赋税剥削之外,又以”日进”“上供”为名,勒索倍于“常数”(规定数额)。蜀民所交两税,以布帛忻算。商人抬高市价,农民交税仍按旧定低价析合,凭空增加了负担。农民耕作不能维持生计,多经营纺织、采茶等副业。宋太宗时设立“博买务”垄断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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