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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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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死”一方的那一天,有谁会认为被打死的那个人的一派彼
时彼地是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呢?后来的事件不是已经证明
他们是那样吗?因为他们的信仰是当时存在的最强有力的信
仰。同样的因素使威顿伯格(Wittenberg)的一名僧人
在沃尔姆斯会议(theDiet of Worms)的议席上变成比查理五世
皇帝(EmperorCharlestheEieth),以及在那里集会的所有君
主更为强大的社会力量。但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涉及宗教
的事例,而宗教信仰在其力量方面是有些特殊的。那末让我
们举一个纯粹政治的例子,在这例子中,就宗教说它主要处
于不利的一方。如果还有人不相信纯理论的思想是社会力量
的主要因素之一的话,让他回想一下那个时代吧,那时欧洲
几乎高踞宝座上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国王,就是
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皇帝,更奇怪的是,还有自由主义
的和主张改革的教皇;弗雷德里克大帝(Frederic the Great)
年代,凯瑟琳二世(Cathe-rinetheSecond)年代,约瑟夫
二世(JosephtheSecond)年代,彼得·利奥波德(Peter
Leopold)年代,本尼迪克特十四世(BenedictⅪⅤ)年代,甘
加内里(Ganganelli)、庞巴尔(Pombal)、阿兰达(Aranda)
年代;当时那不勒斯的波旁(Bourbons of  Naples)王室本身
是自由派和改革者,而法国贵族中的所有积极活动的人士都
充满着后来不久就要使他们付出极高昂代价的观点。这的确
是关于单纯体力和经济力量远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的一个
带结论性的例子。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宣告结
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
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于一种责任感,至
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舆
论。这就是人们认为决定他们怎样行动的东西。尽管普通人
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
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仰和信念,以
及受有教育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权威,对普通人施加的影响是
不小的。所以,当受有教育的人们能一般地被导致承认一种
社会安排,或者一种政治制度或其他的制度是好的,而另一
种是坏的,前者是值得想望的,后者则是应受谴责的时候,那
就已经朝着把足以使之存在下去的社会力量的优势给予前
者,或者不给予后者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了。一国政府决定于
现存社会力量的这个原理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它有
利于而不是不利于试图对现存社会条件下一切可行的政府形
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第二章 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既然适于特定国家的政府形式是(在一定条件下)服从
选择的,现在需要考虑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指导这种选择;什
么是最适于促进特定社会利益的政府形式的突出特点。
在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以前,似乎有必要确定什么是政府
的固有职能。因为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
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但是对问题的这种说法对研究
问题的帮助不如可能设想的那么大,甚至看不到问题的全部。
因为,首先,政府的固有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在不同
的社会状态而有所不同,在落后的社会状态比在先进的社会
状态要广泛得多。其次,当我们把注意力限定在政府职能的
合法范围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对一个政府或一套政治制度的
性质作出充分的估计。因为尽管一个政府的好处必然局限在
那个范围以内,但它的坏处却不幸地并不是。人类能受到的
任何种类和任何程度的害恶都可能被他们的政府加在他们身
上;而社会存在所能有的好处,则不能超出政府的构成与这
种好处的获得相一致或留有余地的范围而得到进一步的实
现。间接的影响不用说,公共当局的直接干预除人类的生存
以外无任何必然的限界;而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简直可以
按照整个人类利益来考虑或估价。
既然我们因此不得不把社会利益的总和这样一个复杂的对象
作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我们就乐于试图对这些利益
作某种的分类。这种分类既使我们想其它们的类别,就可能
表明政府形式适于分别促进各种利益的性质。如果我们能说
社会的利益是由如此这般的因素组成,那将会是很方便的;这
些因素之一要求这样的条件,另一因素要求另外的条件,那
末,在最大程度上把所有这些条件结合在一起的政府就必定
是最好的政府了。这样就会从构成一个好的社会状态的各种
因素的各别原理上建立起政府的学说。
不幸的是,将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加以列举和分类,以
便形成这种原理,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在上一世代或本世
代中比较全面地从事研究政治哲学的人,大多都感到这样一
种分类的重要性,但是朝着这方面的尝试,据我所知,还只
是走出了仅有的一步。分类从开始到终了只是将社会的急需


按“秩序”和“进步”(用法国思想家的说法)两个项目加以
区分,用科尔里奇的话来说就是永久性和进步性。从两个项
目之间的显然明确的对立来说,以及从两者所投合的感情的
显著不同来说,这个划分好象是有道理的和吸引人的。但是
根据我的理解(不管在普通谈话中怎样可以允许),用“秩
序”或永久性和进步性之间的区别来说明政府必须具备的性
质是不科学的和不正确的。


因为,首先,什么是“秩序”和“进步”呢?就“进
步”来说不存在什么困难,或者不存在乍看起来明显的困难。


当“进步”被说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需要时,可以认为它意


味着改进。那是相当不同的概念。但什么是“秩序”呢?它
的涵义时宽时窄,但从不曾意味着人类社会除改进以外的全
部需要。


就其最狭的意义说,“秩序”意味着服从。如果一个政府


成功地使它自己得到人民的服从,就说它保有“秩序”。但是
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服从,而且不是每一种程度的服从都是值
得赞美的。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要求每个公民无条件服从当
权者的每一道命令。我们至少必须将这种命令的涵义限定为
一般的、以慎重的法律形式公布的命令。这样理解的“秩
序”无疑表示着政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凡是不能使人
民遵守他的法令的人,就不能说是在统治着人民。但是这虽
然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政府的目的。政府应得到人民
的服从,这是必要的条件,以便能完成某个其他的目的。我
们仍然必须寻求这个其他的目的,即抽象地从改进的观念出
发政府应当完成的目的,也就是在每一个社会,不论是停滞
的或进步的社会,必须完成的目的。


在稍为扩大一些的意义上,“秩序”意味着通过停止私人
暴力来保持和平。一国人民通常不以私人强力解决他们之间
的争吵,并且养成了将对他们的争议和损害赔偿的决定提交


给公共当局的习惯,在这种地方,就说是有“秩序”。但是在


这个较广的意义上,和在前面的狭义意义上一样,“秩序”所
表示的毋宁是政府的条件而不是它的目的或政府好坏的标
准。因为服从政府并将一切争议事项提交政府当局的习惯可
能已经确立起来,但政府处理争议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方式,还可能由于区分开最好和最坏政府之间的整个间隔而
有不同。
如果我们想把社会要求于它的政府而又不包含在“进


步”概念中的一切都包括在“秩序”概念之内,我们就必须


把“秩序”界说为保持已经存在的一切种类和数量的好处,并


把“进步”界说为增进这些好处。这一区别的确把能够要求
政府加以促进的一切东西都包括在这个或那个部分之内。但
是,这样理解以后,它就不给政府的哲学提供任何基础了。我
们不能说,在构成一个政体时,某些规定应当有利于“秩


序”,而另外一些规定应当有利于“进步”,因为“秩序”的


条件,在现在表明的意义上,和“进步”的条件,不是对立
的而是同一的。倾向于保持已有的社会优点的力量,就是有
助于增进这种优点的同一力量,反之亦然。唯一的不同点是,
为了后一目的较之前一目的需要程度较大的力量。
例如,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
良好行为、良好的经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
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但是所有这些品
质不是最有助于改进吗?社会本身的美德的任何发展不是最
大的改进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凡是政府中增进勤勉、正直、
公正和谨慎的特性,就同样有助于永久性和进步性,只是较
之仅仅保持永久将更需要这些特性来使社会变得显然是进步
的罢了。


又,什么是和“进步”特别有关而又不直接联系到“秩


序”和“保存”观念的人类的特殊属性呢?它们主要是智力
活动、进取心和勇平等特性。但所有这些特性,对保存我们
已有的幸福来说,不是和增进幸福同样十分需要吗?人类事
务中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已经得到的有价值
的东西只有继续用取得它的同样的精力才能加以保持。事物
如任其自流就不可避免地会衰退。凡是因成功而松懈其小心
谨慎和思虑周到的习惯和不愿遇见不如意事的人,很少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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