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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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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如果地方代表权的分配不按照共同利益的组合而按照任
何其他的规则,就和这目的背道而驰了。每个市,不论大小,
都有其特殊的利益,为其全部居民所共有。因此,每个市,不
分大小,都应当有市议会。同样明显,每个市应当只有一个
市议会。同一个市的各个区很少或根本没有地方利益上的重
大分歧;它们都要求做同样的事情,负担同样的费用;并且,
除有关它们的教会最好是让教区去管理以外,它们要求作同
样的安排来为所有的人服务。铺路、照明、供水、排水、港
口和市场规则,同一个市的各区不能各搞一套,否则就会引
起极大的浪费和不便。伦敦市分为六、七个独立的区,对地
方事务都有各自的安排(其中有几个区甚至在其本区内也缺
乏行政的统一),致使不可能对共同目的进行连续的或井井有
条的合作,也排除了履行地方职责方面的任何划一的原则,使
通常的政府不得不承担起假如有一个权力达到全市的地方政
府就最好由地方政府去做的那些事情,并且除了保持那个作
为现代的营私舞弊和旧时的浮华习气的结合的奇异装饰——
伦敦市自治体以外达不到任何目的。
另一个同等重要的原则是,在每一地方界区内,应只有
一个被选出的机关来处理一切地方事务,而不是由不同的机
关处理该地区不同部分的事务。劳动分工并不意味着把每件
事情分成细小的部分;它意味着把适于由同一个人做的事情
合起来由同一个人去做,而把能由不同的人做得更好的事情
分开来由不同的人去做。地方的行政职务的确要求分属于不
同的部门,其理由和国家的行政职务相同;因为它们属于多
种多样的性质,每种职务要求特殊的知识,并且为了使职务
得到适当的执行就需要由特别有资格的官员专心去执行职
务。但是适用于行政职务的详细划分的理由并不适用于监督
职务。选举产生的机关其职务不是做工作,而是设法使工作
做好,不留下应做而未做的事情。对所有的部门这项监督职
务能够由同一个监督机关执行;并且依据集体的和广泛的见
解比依据细小的和微观的见解要好得多。在公共事务中,和
在私人事务中一样,每个工人都由一个监工加以监督是可笑
的。英王政府由许多部门组成,并且有许多大臣去领导,但
那些大臣并不是各有一个议会监督他们执行职务的。地方议
会,和全国的议会一样,它的本来职务是把地方利益作为一
个整体加以考虑,这个整体由各个部分组成,所有的部分必
须彼此配合,并按照它们的重要性的次序和比例加以组合。把
对一个地方的全部事务的监督归于一个机关,还存在另一重
要理由。平民的地方机关的最大缺陷,以及它们经常遭到失
败的主要原因,就是负责这些机关的几乎总是缺少才干的人。
他们应该是多方面的人,这一点的确是该机关的有用之处;正
是主要由于这种情况才使它成为政治能力和一般智力的学
校。但是一个学校就应假定既有学生又有老师;教育的效用
大大有赖于它使文化低的人和文化高的人发生接触,这样的
接触在通常的生活过程中是完全不常有的,而缺乏这种接触
就比别的任何事情更易把大多数人保持在心安理得的无知的
水平上。此外,如果由于缺乏适当的监督,缺少在它本身内
的较高级人物的存在,这个学校就是毫无价值的,而且是一
个邪恶而不是善良的学校,其行动就可能也往往会堕落到追
求其成员的私利那种既无耻又愚蠢的地步。再说,要劝使无
论是在社会地位上或是在智力上属于上等阶层的人参加地方
行政,在一个角落里做些零碎工作,象铺路委员会或排水委
员会委员那样,则是完全无指望的。市的整个地方事务才是
一项足够目标来劝使志在全国事务或其所具的知识使之有资
格担当全国事务的人们成为单纯地方机关的成员,并为之献
出时间和学问,以便使他们的存在不仅仅是在他们的责任掩
盖下营私舞弊任用低劣人员的烟幕。单纯一个市政工程局,尽
管它包括全伦敦市,肯定要由组成伦敦教区的教区会那样的
人员组成;不要这种人构成多数是不实际的,或者甚至是不
值得想望的。但是重要的是,对地方机关旨在服务的每项目
的来说,不论它是对这些机关的特殊职务的开明而诚实的执
行也好,或者它是民族的政治智能的培养也好,每个机关都
应包含有一部分该地区最好的人。这些人就这样和较低级的
人们发生极为有益的经常的接触,从后者接受他们所能给予
的有关地方和职业的知识,并反过来用自己的更开扩的思想
和更高、更开明的目的来启发他们。
单纯的村不能要求市的代表权。我说的村是指这样一个
地方,它的居民同附近农村居民并无在职业或社会关系方面
的显著区别,而对周围地区所作的安排就足以满足当地需要
了。这样的小地方很少会有足够的公众来组成一个象样的市
议会。如果这种地方有什么可承担公共事务的才能或知识,就
往往集中于某一个人,因而这个人就成为这个地方的统治者。
这种地方以并入较大地区较好。农村地区的地方代表权将自
然地由地理情况决定,适当地注意有助于人类协同行动的共
同感情,这种感情部分沿着历史的疆界,如郡或省的疆界而
形成,部分地产生于共同的利益和职业,如在农业、海运、工
业或矿业地区。不同种类的地方事务可能要求不同范围的代
表权。教区协会被确定为监督救济贫穷的代表机构的最适当
的基础;另一方面,对公路、监狱或公安的适当管理,就需
要有象一个普通的郡那样大的范围。因此,在这些大地区,任
何地方组成的依选举产生的机构应有管理该地方共通的一切
地方事务的权力这一原则,需要由另一原则以及对取得最高
资格的人来履行地方职责的重要性的考虑,来加以修正。举
例来说,如果对济贫法的适当管理说来征税范围有必要(我
认为是如此)不超过多数现有教区协会的范围的话,这一原
则就要求给每个协会设一个贫民救济委员会——但是,由于
郡委员会可能得到比组成一般贫民救济委员会的成员资格高
得多的人,根据这种理由,为郡委员会保留某些较高一类的
地方事务也许是适宜的,这些事务否则就可能由各个协会方
便地加以处理。
在负责监督的议会,或地方下级议会以外,地方事务有
其行政部门。关于这个部门,产生和关于国家行政部门同样
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部分可作同样的回答。适用于一
切国民委托的原则实质上是一样的。首先,每个行政官员应
该是单一的,并单独地对委托给他的整个职务负责。其次,行
政官员应通过提名而不是通过选举任用。每个检验员,或卫
生官员,或甚至收税员都由普选任命是极可笑的。民众的选
择通常以能对少数地方领袖产生影响为转移,这些地方领袖,
由于他们并未作这种任命,对这种任命是不负责的;或者以
对同情的呼吁为转移,这种呼吁所根据的是有十二个子女,以
及在这数区当了三十年的纳税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
选举是一种滑稽剧的话,地方代表机关作出任命也同样是该
反对的。这样的机关永远存在着变成推行其各种成员私人营
利事业的合股公司的倾向。任命应由该机关的主席个人负责
作出,把他叫做市长,地方法庭庭长,或无论什么别的名称
都行。他在当地所占的地位类似首相在国家中的地位,在组
织得很好的制度下,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监督是他的最重要的
一部分职责。他本人由郡议会从其成员中任命,每年改选一
次,或者经郡议会议决免职。
我现在从地方机关的组成转到它们的正当职权这个同等
重要并且是更为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什么
是它们的职责,以及它们是否应在那些职责的范围内享有充
分的权力,或者应否受到中央政府的任何干涉和什么样的干
涉。
首先,很明显,一切纯属地方的事务——一切仅涉及一
个地区的事务——应归地方当局负责。铺路、照明和一个市
的街道清洁工作,以及在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排水,除其居民
外对任何人均无甚影响。一般国家对这些事感兴趣不过是出
于它对一切公民的个人福利的关心。但是,在属于地方的业
务,或由地方官员执行的业务中,有许多业务可以同样恰当
地被称为国家的业务,它们是公共行政某些部门属于地方的
那部分,其效率如何是全体国民所同样关心的。例如监狱,我
国大多数的监狱由郡管理;地方警察;地方司法,特别是在
自治城市,很多是由地方选出的官员执行,从地方专款中支
付薪金。这些无一可说是只具有地方重要性的事项,而不是
具有全国重要性的事项。如果由于某地方的治安搞得不好,这
地方成了盗贼的巢穴或道德败坏的中心,对国家的其余的人
来说就不是一件与个人无关的事情。或者,如果由于监狱的
不良管理,法院对监禁在其中的罪犯(他们可能来自其他地
区或在其他地区犯罪)判的刑,加重一倍或减轻到实际不受
惩罚的地步,情形亦复相同。而且,构成这些事项的良好管
理的要点到处都是一样的。没有理由在王国的这一部分和另
一部分,在公安、监狱或司法的管理上应该有所不同。同时,
危险的是,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适于由国家最有教养的人
来做的事情,却只能指靠能力较低的人来为地方服务,就可
能犯下成为国家一般行政上的严重污点的重大错误。人身和
财产的安全,以及个人之间的公平审判,是社会的头等需要,
也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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