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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二:主张这样,是由于四十这数字在旧约用了许多次。例如,以色列人在旷野四十年,摩西逃到米甸时四十岁,留在那里四十年,扫罗统治四十年,大卫和所罗门也各统治四十年。但许多其他的数字和这些一起出现,而且也跟这些数目一样,我们必须当作是正确的数目。
注二三:参考Finegan,LAP,一二一页;Wrigrt,BAR,八四~八五页。
注二四:确实的数目扣减,要按各人所支持的出埃及年代而定。大部分晚期年代的学者支持那是兰塞二世(1304~1238)统治的早期时代,但是,又例如H。 H。 Rowley主张是主前一二二五年左右。参考第二章,三一页,注二二。
注二五:他的话是说:「以色列人住希实本(Heshbon)和属希实本的乡村,亚罗珥(Aroer)和属亚罗珥的乡村,并沿亚嫩河的一切城邑,已经有三百年了。」
注二六:参考士师记第十二章8至15节,列出以比赞七年,以伦十年,押顿八年,此后是参孙廿年(士十六31),但他与撒母耳同年代。
注二七:扫罗和大卫的统治,再加上所罗门的四年,共八十四年。撒母耳的时代(和参孙同时代),可能大约有廿五年(参考第九章,二五七页,注九三)。其他三个士师的统治年代都有重叠,但他们的年日,还要加上耶弗他说了这话之后的六年,等于再加廿年以上(参考第九章,二五页,注六三;二五五页,注七二),所以总计起过一二九年(译者注:即八十四加廿五再加二十年)。参考第九章,二三九页提出精确的年代是主前一○九六年。
注二八:从主前一四四六年到主前一○五○年,是三九六年,减去六一年,馀下三三五年。详情,参考第九章,二二九~二四三页。
注二九:全部加起来,所有士师统治及没有士师统治的士师时期,一共是四一○年。若依据早期年代,这也比三三五年超过七五年。参考第九章,二二四~二二六页,讨论到士师记这卷书本身,有重叠之处。
注三十:有时有人主张兰塞二世的前任王薛提一世(1316~1304),是下令的王,但照所指出的时间来说,这仍不够长。
注三一:兰塞二世的年代,测定是十八和十九王朝时。有记载提到在他第五二年有新月,因此从天文学的推算,他登基的年代,不是主前一三○四年,就是在一二九○年。M B Rowton写“parative Chronology at the Time of Dynasty XIX,”JNES,19(一月1960),一五~二二页。在此文中他改变以前的意见,而赞成较早的年代。但是E.Hornung,Untersuchungen zur Chronologie and Geshichtedel Neuen Reiches,1964,仍支持较晚年代。在这里,采用较早的年代。
注三二:大多数主张晚期年代者,不会把出埃及定于主前一二七五年以后。兰塞二世的继承者马尼他(1238~1228)曾在迦南地击败以色列人。(参考Kitchen,AOOT; 1966 ,五九~六○页,详细讨论到证据方面)。意思就是说出埃及至少在这时候之前四十年,因为旷野漂流是四十年。
注三三:Kitchen,AOOT ,五七页,注三,维护晚期年代的说法,他认为出埃及记第一章7至14节,只提供埃及全面压迫以色列人的总论而已,因此后来所列的一些事,不需要认为照时间的前后顺序发生。他认为提到比东和兰塞这件事,表示是最迟发生,所以记忆犹新。但按这种说法,我们马上想到两个问题。假如出埃及记第一章7至14节是一般概论,为什么比东和兰塞这件事特别列在这里,而其他的列在后面?另一个问题是,假如比东和兰塞这件事,在整个故事中,是最后发生的,为什么要在这个总论里这么早就列出来,而下像一般人所想像的,列在后面呢?
注三四:参考第二章,一九~二二页。
注三五:这个最不平凡的人物,可能就是法老的女儿,在尼罗河找到摩西而收养他的那一个;参考第六章,一二○~一二三页,看有关于她的讨论,及她与年轻的杜得摸西士三世两人共同统治的情形。
注三六:假如真的像一般人所说的,兰塞二世是下令建造比东和兰塞城的法老,那么在这个命令和实际上出埃及之间,需要有好几年的时间。
注三七:底比斯地方马尼他埋葬的庙中找到的。石碑上有廿八行写得很紧密的文字。参考本章,一○五页,注三二。
注三八:以色列人四十年在旷野。虽然减去四十年, Rowley仍认为出埃及是在马尼他统治之下;From Josdph to JOshua(Londo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0),一三三页以下。大部份学者都适当地拒绝这种看法。
注三九:在一八八三年,瑞士考古学者Naville提出看法,认为Tell el…Mashkuta(也在wadi Tumelat内,位于Tell er…Retabeh之东六哩),就是比东。Naville发现在那儿的碑文中说到Pi…Tum,这个字意思就是「东神(the god Tum)之殿」,但目前一般都改变而接受Tell er…Retabeh的看法。
注四○: Wright, BAR,五八页。
注四一:参考第二章,三三页,注四十。
注四二:M。Unger解释这名字,是后来作者把「一个古老地名现代化了」,(AOT,一四九页)。作者盼望使原名更容易被后者的读者所接受。但是,这种解释虽有可能,这种理论比较合于出埃及记第一章11节的改变,却比较不合乎创世记第四七章11节类似的地名之用法,因为在创世记这里用的片语「兰塞……的地」,是指较出名的歌珊地。
注四三:J.Rea如此主张。“The Time of the Oppression and the Exodus;〃BETS,3(Summer,1960,六三页,和G.Archer,SOTI,二○七~二○八页。
注四四:参考第二章,一九~二二页。注意创世记第四七章11节的证据,显明兰塞这个名词,甚至在许克所斯时代之前,就用来指歌珊地区了。
注四五:Albright,FSAC,二二三页,写到:「事实上兰塞(Ramesside)的家族,其祖先可以追溯到一个许克所斯王,他的年代定于泰尼斯的「四百年碑」所记的年代之前四百年。兰塞二世的曾祖父显然来自一个古老的泰尼特(Tanite)家族,这很可能源自许克所斯人,因为他的名字是塞都斯Sethos(Suta)……兰塞二世在泰尼斯建造他的首都及宫殿……他也在那里为古代的泰尼特建了一座伟大的庙宇,后来BX为许克所斯塞特神的神庙。
注四六:事实上,在亚门诺裴斯三世(Amenhotep III) (14th C.)时,就已在底比斯的坟墓图画上,找到埃及男姓的名字「兰塞」(“Rameses〃);The World of the Bible(Yonkers,N。 Y。 :Educational Heritage Inc。;1964),III,一一八~一一九页。
注四七:John Garstang and J。B。E。Garstang, The Story of Jericho(2d ed.;Marshall,Morgan&Scott, Ltd.,1948),请特别注意一二○~一二九页及一七七~一八○页。
注四八:例如Albright就接受;参考他的著作The Archaeology of
Palestine and the Bible(New York:Fleming H.Revell
Co。,1933),二三四页;以及F。 Kenyon,他是凯莎琳肯扬的父亲。 The Bible and Archaeology(New York:Harper&Bros。; 1949),一八九页。
注四九:贾士丹晓得有人怀疑,而在第二版的The story of Jericho;序文中说:「我们知道已出版的著作中有不少的意见,与我们的解释冲突。」但他继续说到,他找不到证据改变他以前的看法。
注五○:关于这些城市的讨论,参考本章,九四~九六页。
注五一:承认大部分都在澄清这个可能的冲突;参考A。 Tushingham, BA,16(九月1953),四九~六○页。
注五二:肯扬Kenyon,Digging Up JEricho (New York: frederick A,Praeger,1957),五一~一○二页。她的报告出现在 PEQ,1952,六二~八二页;1954,八一~九五页;1954,四五~六三页;1955,一○八~一一七页;1956,六七~八二页。
注五三:贾士丹认为他所找到的双重墙,那是约书亚毁灭这城市时,倒塌的城墙。当他考虑到耶利哥城倒塌的年代时,很少提到这墙的证据,肯扬女士重覆加强他这个明显的错误。
注五四:贾士丹,见前一一二~一一四页;肯扬,见前,四五~四六页。
注五五:肯扬,同上,四四~四七页;二六一~二六二页。这种侵蚀是由于这土墩,自约书亚的毁灭至亚哈王时代,一直无人居住。(王上十六34;参考书六26。)
注五六:肯扬,同上,二二九页。
注五七:肯扬在附近屋子的一个房间,又找到另一片;参考同上,二六一页。
注五八:肯扬,同上,二六二页。
注五九:例如,Finegan,LAP,一五九页。K.Kitchen同意Albright,BP,一○○页,注五九的看法,认为:「有正面的证据,证明主前十二世纪有人居住,从坟墓、及出土的迈锡尼人之陶器和这些仿制品,可以看出来。」AOOT,六十三页,注二二。
注六○:肯扬,见前,二六二页。
注六一:“Jericho,”AOTS,二七三页。
注六二:值得注意的是Albright和Wright都同意这个年代;参考Wright; BAR,七九页。
注六三:根据贾士丹的看法,不仅推定八片的年代是晚期青铜第二时期以及早期铁器第一时期,他认为右三二*片属于这个时代(还有四一九片是中期青铜第三时期,一○一二片是中期青铜第二时期;贾士丹,见前,一二八页和一二九页,注三。
注六四:肯扬,见前,二六○页;参考她的Archaeology in the Holy Land(New York:Frederick A。Praeger,1960),一九八页。
注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