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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在他物意识面前的意志(2)
我能做我想要做的:如果我想要时,我就能把我所有的一切都施与穷人,自己因此也变成了一个穷人。如果我想要!但是我不能这样想:因为相反的动机对我的压力大大地高于我所能的。相反,如果我有着另一种性格,而且达到这样一种程度:我是一个圣人,那我就可能那样想,然而尽管我不能那样想,我也必然那样去做。所有这一切完全包含了自我意识的〃我能做我想要的〃,直至今天还有些没有思想的假哲学家错误地以为这里面就有着意志自由,并因此把它看作是意识的一种既定的事实。其中最突出的是柯辛(Cousin)先生,因此在这里有必要讲一下。他在他的《哲学史讲演录》中认为,意志自由是意识中最可信赖的事实,①并且指责康德只从道德法则上来证明意志自由,和把它作为一种先决条件提出来,理由是它确实是一种事实。柯辛问道:〃如果是确定无疑的话,为什么还要加以证明呢?〃并说:〃自由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信仰。〃②同时,在德国也不乏无知之徒。他们把2千多年来大思想家们的有关论述都当作耳旁风,而坚持本书前一章分析过的,被他们像被许多人一样错误理解的自我意识的事实,把意志自由当作既定的事实而加以赞赏。也许我对他们有些不公道,因为也许他们并不像他们表现出来的那样无知,而纯粹是饿慌了,为了一块干面包,讲授那些能使高高在上的内阁大臣们满意的东西。
①撰于1819和1820年,1841年由瓦切诺特出版,第1卷第19、20页(Coursd'histoiredelaphilosophie,profess'een1819,20,etpublieparVacherot,1841.Vol.IP.19,20).
②同上书第50页(P.50)。
一个台球,在没有受到撞击之前,在台上很少能动一动,同样,一个人在没有一个动机去拉他或推他之前,也很少会从椅子上站起来,但一旦动机出现,他就必不可免地会站起来,就像台球在受到撞击后会旋转一样,这绝非隐喻,也非夸张,而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如果希望一个人会做一件他完全不感兴趣的事,那就等于希望一块木头,没有一根绳子拉它,就会自己走到我面前来一样。还有种类似的情况,有人在一个社交场合,碰到了激烈的冲突,这时如果有一个第三者突然严厉地冲着他叫了一声:〃房梁倒了!〃他立刻就会从冲突中脱身。这一声叫会使冲突双方想到,一个动机是如此的强大有力,就像一种无法抗拒的机械原因一样,能把人从家扔出去。
因为人和一切经验的对象一样,是时空中的一种现象,而因果律对于所有这些现象都是先天的,因而是毫无例外地适用的,因此人也必须服从这一规律。纯粹的知性先天地就是这样说的,由整个大自然进行的类比也是这样证明的,经验也随时是这样说明的,如果人们不被假象迷惑的话。这种假象是这样发生的:由于自然物不断地升级而变得越来越复杂,以及它们的感受性也从纯机械的提高和精细为化学的、电的、刺激的、感性的、知性的,和最后是理性的,因此起作用的原因的性质也必须随之发生同步的变化,并在每一个阶段上以合于应该受到影响的自然物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样一来,原因的可感受性与物质也从因此表现得越来越少了,以致于最后眼睛都看不到了,但是知性还能达到它们。在个别的情况下,知性是坚信不疑地假定它们,并在作适当的研究时,揭示它们。因为在这里起作用的原因上升为纯粹的思想,它们同其他思想作斗争,直至最强大的思想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和使人采取行动。这一切是在极严格的因果关系中进行的,就像纯机械的原因在复杂的相互关系中,互相起着相反的作用,和预定的结果肯定会出现一样。在玻璃管中向各个方向旋转跳跃的,带电的软木球由于其原因是看不见的,也就会和人的动作一样,使人觉得似乎是没有原因而造成这样的、但是判断不是靠眼睛,而是靠知性。
在假定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不可解释的奇迹,一个没有原因的效果。如果有人胆敢试图把这样一种无限制的意志自由提出来,那么他马上就会明白,知性本来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它没有思维这种东西的形式。因为理由律,即现象的普遍规定和相互依存的原则,是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这一形式按照认识能力的对象的不同,自身也具有不同的形态。但在这里,我们应该设想某物,它规定,但并不被规定,它不依附于他物,但他物却依附于它,现在,它不用强迫,也就是没有原因就作用于A,同样它也能作用于B,或C,或D,这就是,现在A并不包含什么东西,使它拥有先于B、C、D的优先权(因为这个优先权就是动机作用,即因果关系)。这里,我们就又被拉回到了一开始时作为问题提出来的绝对的偶然这一概念上了。我想重复说一下:对此知性本来就是无能为力的,如果人们只能求助于它的话。
但是,现在我们也想一想,原因究竟是什么?它是先行的变化,是使继起的变化成为必然。在世界上,决没有任何一个原因可以完完全全地产生它的效果,或从〃无〃中产生出效果来。我们不如说,每一次总有某物存在着,原因作用于它,而且只在此时,此地,和在这个确定的物体身上引起一种变化,这种变化总是符合物体的本质,因此,造成这种变化的力量必定已存在于这一物体之中。因此,每一种效果都来自两个因素,一个内在的和一个外在的,即受作用物体原来的力量和决定性的原因,后者迫使前者在这时这里表现出来。原来的力量从决定性的原因中来设定各种因果关系和各种解释,因此正是原因从来也不能解释一切,而总要留下一些解释不清的东西来。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全部物理学和化学中看到。在它们的解释中,总要假设有自然力,自然力表现在现象中,全部的解释都要追溯到它们那儿。自然力本身并不服从任何解释,何却是所有解释的原则。同样的,自然力本身也不服从任何一种因果关系,而又恰恰是那赋予每一种原因的因果性,即起作用的能力的东西。自然力本身是所有这种效果的共同的基础,而且表现在每一个效果之中。因此磁现象要归溯于一种原来的力量,即所谓的电。关于这一点,解释却沉默不语,它只指出那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有那样一种力量,即引起它的效果的原因显现出来。天体力学的解释假定万有引力是决定天体运动的各种原因借以起作用的力量。化学的解释假设有秘密的力量,它们按化学计算的一定比例表现为亲和力,所有的效果最终都是以它们为基础的,而效果是由于人们指出的原因所引起,并准时出现的。同样,生理学的所有解释则假设有生命力,它必定对特殊的、内在的与外在的刺激作出反应。情况到处都是这样。就连很容易了解的力学所研究的原因,如撞击和压力,也都是以不可穿透性、凝聚性、坚固性、硬性、惰性、重力、弹性为前提的,它们和上面提到的那些力一样都是神秘莫测的自然力,因此原因到处所决定的,无非是原来的无法解释的力在何时何地表现出来,只是在假定有这些力量的情况下,原因才成为原因,就是说,它们必定会造成一定的效果。
这就是狭义的原因和刺激的情况,动机的情况也相差无几。由于动机作用和因果性并无什么根本的不同,而只是因果性中的一种,即是通过认识的媒介的因果性。因此在这一方面,原因也只是造成一种不能深究到原因的,因此是不能进一步说明的力量表现出来。这种力量,在这里就叫做意志,但是我们对这种力量不像对别的自然力一样,仅仅是从外部去认识,而是依靠自我意识,也从内部和直接地去加以认识的。以意志为目标的原因,在这里被称做动机,只有在如下的假设下才起作用,那就是这样一种意志是存在的,并各具一定的特征。意志的这种专门、各别的特性,使得它对相同的动机在每一个人身上的反应都不一样,这种特性构成了我们所称的性格,而由于性格不是先天地,而是只能通过经验去认识的,因此又被称做验知的性格(emperischer Charakter)不同的动机对一定的人作用方式首先是由性格决定的。就像普遍的自然力是由狭义的原因引起的效果的基础,和生命力是刺激的效果的基础一样,性格也是由动机引起的一切效果的基础。它和自然力一样,也是原初的,不变的和不可说明的。在动物那儿,每一种属的性格各不相同;在人那儿,则每一个人的性格都不相同。只是在最高级的、最聪明的动物那儿,尽管种属性格占绝对的优势,但却已表现出一种个体性格。
第一,人的性格是个体的,它在每个人身上都不同。虽然种属性格是所有的人基础,因此基本特点在每一个人身上重复出现,但在一定程度上有明显的差别,在特点相互之间的结合和变化上有差别,以致于人们可以作这样的假设:性格的道德差别和智力的差别是相似的,这有点言过其实,但这两种差别肯定要比巨人与侏儒、阿波罗(Hpollo)与忒耳西忒斯(Thersites)A之间躯体上的差别要大。因此同一个动机对不同的人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正如日光使蜡变白,但使氯化银变黑;热使蜡变软,但使陶土变硬一样。因此,我们不能只根据对动机的认识来预言行为,而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