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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论集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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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种更加深刻彻底的唯心论观点,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论,主要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心论无法比拟的。由此所导致的先验唯心论引发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世界作为整体依赖于我们,就如我们在细节上依赖于世界,两者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因为,康德提出这些如是的先验原理,使我们先天地即在一切经验之前确立了某些有关客体及它们的可能性的要点,从而他证实了如果这些事物在向我们呈现自身时脱离开我们的认识,那么,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很显然,这无异于把这个世界比喻为一个梦。
第13节 康德和他的学派
  康德关于充足根据律的主要论述包含在一本被取名为《论允许我们省却整个纯粹理性批判的发现》这本小册子中的第一节A中。他在这里极力强调〃认识的逻辑(形式)原则'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具有根据',和先验(内容)原则'任何事物都必须具有原因'〃之间的区别,他在与埃伯哈德的争论中提出这种观点,反对埃伯哈德把两者看作是同一的。——我打算在给出唯一正确的证明之后,专门找地方进一步批判康德关于因果律的先天证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验特征。
  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引导,致使一批逻辑学家投入到康德学派中;霍夫鲍尔、玛斯、雅各布、凯斯维特,还有其他的人,都严格地明确了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凯斯维特,十分令人满意地说道①:〃认识根据不能与事实(原因)根据相混淆。充足根据律属于逻辑,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② 
  ①凯斯维特:《逻辑》第一卷,第16页。②同上,第60页。
  前者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是经验的根本法则。原因与现实事物相关,逻辑根据则只与表象相关。〃
  康德的论敌甚至更加强调这种区别。舒尔茨③对把充足根据律与因果律相混淆怨气十足。萨洛蒙·梅蒙④对人们奢谈充足根据律而不予说明表示遗憾。同时指责康德⑤不该从假设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得出因果律。 
  ③G.E.舒尔茨:《逻辑》第19节,注释1,以及第63节。
  ④Sal.梅蒙:《逻辑》第20~21页。⑤同上〃序言〃第XXIV页。
  雅可比说⑥,由于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概念,幻象就产生了,因此而导致各种错误的推测;随后,他以自己的方式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然而,我们在他这里发现,较之严肃哲学,他更多地喜欢使用自鸣得意的文字游戏,对他来说这是一贯的。 
  ⑥雅可比:《关于斯宾诺莎学说的信》,附录7第414页。
  我们在谢林的《自然哲学导入格言》第184节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最终把根据和原因区别开的,这一思路展开在马库斯和谢林的《医学年鉴》第1卷第1册中。我们从这里知道,重力是万物的根据,光是万物的原因。我之所以在这里谈到这个问题只是出于好奇;因为这类随意的谈话本来不屑在真正严肃坦诚的探索者那里占据一席之地。
第14节 论根据律的各种证明
  我们仍要记述对于充足根据律所进行过的各种证明之没有成果的尝试,这些证明大都含糊不清:例如,沃尔夫在他的《本体论》第70页中的证明,以及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节中的重复,都是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反驳,因为很显然,这种证明是一种文字游戏。普拉特纳①和雅各布②尝试使用其它证明,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出证明所陷入的魔圈。我打算进一步论述康德的证明,这在前面已经说过。因为我希望在这篇论文里,指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不同法则,而充足根据律则是这些法则的共同表述,这样,我们将会理所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根据律是不能证明的,相反,亚里士多德的评论③:〃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原则〃可以同样地运用于所有的这些证明。因为每一个证明都与已被确立了的某些东西有关;而且假如我们又继续追求对这些东西的证明,无论这些东西是什么,最终我们会得到某些表达整个思维和整个认识的形式和法则的命题,因而也就是它们的条件、一切思维和认识就在于运用了这些形式和法则,其确定性就在于与这些条件、形式和法则相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性就不再通过其他的命题得到。在第五章中,我打算讨论这类真理,它们属于如是命题。 
  ①普拉特纳:《格言》,第828页。
  ②雅各布:《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第38页(1794年)。③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iii.6,并与〃后分析篇〃i.2相对照。
  寻求充足根据律的证明是件荒谬绝伦的事情,这种想法表现出了理智的匮乏。每一个证明都是对已被确定了的判断之根据的论证,此判断完全是凭着这一论证获得其属性的真。这样一种根据的必然性是由充足根据律确切表达了的。假如我们寻求根据律的证明,或换言之,论证它的根据,那么,我们即已假定了它是真的,而且,我们的需要完全建立在这种假设上,因而,发现自身迷惑在我们需要证明的证明之魔圈中。






  
 

 
 
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第15节 不包含在这一原则所确定的旧含义之内的各种情况 
  从上一章的概括说明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充足根据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虽然这种认识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而且经常免不掉陷入错误和混乱的泥潭。这两种应用是:一个应用于判断,如果判断成立,那么这个判断必具有一个根据;另一个应用于物质客体的变化,物质客体必恒有一个原因。我们发现,在这两种情况中,充足根据律具有一种促使我们追问为什么的本质特性。而且,它促使我们追问为什么的所有情况是否都被包含在这两种关系中?假如我问:为什么这个三角形的三边相等?答案是,因为三个角相等。那么,角相等就是边相等的原因吗?不,因为我们这里并不牵扯到变化,因此也就不跟必有一个原因的结果相关。——它仅仅是一个逻辑根据吗?不;因为角相等仅仅是边相等的证据,判断的基础:仅靠纯粹的概念永远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角相等边也必然相等;因为边相等的概念并不包含在角相等的概念中。因此,我们在这里所牵扯到的不是概念和判断之间的关系,而是边和角之间的关系。角相等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根据,有了这个根据,我们就能知道边是相等的;因为它是一事物为什么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边是相等的):角是相等的,边也必然相等。这里涉及的是角和边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两个判断之间的直接必然联系。——或者假如我又问为什么要发生的事件没有发生,而这决不会是问已发生的事件之不能发生,因此为什么过去是绝对不可挽回的,将来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既不允许凭藉纯粹抽象概念获得纯粹逻辑根据,也不属于因果中的任何一个,因为因果律只在时间中支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此刻把在此之前的彼刻猛掷到过去的无底深渊中,这并不通过因果律,而是直接通过它的纯粹存在,而这种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依靠纯粹概念使之可解或更加明了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之认识它完全是直接的、本能的,这恰像我们认识左右之不同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所有东西一样:例如,左边的手套不适宜戴在右手上,等等。
  因此,正如充足根据律所应用的所有这些情况不能全都归结为根据和推论、原因和结果一样,以这样的分类来处理分解律也是不充分的。然而,统一律要求我们假定,这些情况不能有无限种不同,但是,它们可以归结为一定数量的种。在我们尝试这种分类之前,确定充足根据律在任何情况下所具有的特有特征是什么很有必要;因为属的概念总要在种的概念之前即已确定。
第16节 充足根据律的根
  通过内外感性以及知性和理性表现自身的知觉,自身可分为主体和客体,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成为主体的客体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们的一切表象在有规则的联系中相互依存,这种联系是先天决定的,正是这种先天性,才没有任何表象可以独立自由地离开整体成为我们的客体。这种联系正是在充足根据律的普遍性中得到了表达。虽然从前面的说明中可以推断,这种联系可以根据客体的不同种类而呈现为不同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据律而获得不同的表述;但是这种联系仍不失为所有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据律以一种普遍抽象的方式表达的。它所依赖的这些关系就是我所称作的充足根据律的根,这些关系在本专论中将得到细致的阐述。从统一律和分解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深一步考察,这些关系可分为相互之间差异甚大的不同的种。不过,它们可以被归纳为四种,因为任何能成为我们客体的事物——即我们所有的表象——就分为四类。这些客体将在下面四章中得到说明和考察。
  我们将会看到,充足根据律在每一类中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是,正因为它允许以上述形式加以表述,它将以同一的规律以及上述根的衍生物而在所有形式中表现自身。






  
 

 
 
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1)

第17节 该客体总述 
  对于我们的表象能力而言,第一类可能存在的客体是直观的、完整的、经验的。相对于纯粹思维即抽象概念,它们是直观的;根据康德的划分,它们不仅包含有现象的形式,而且包含有现象的内容,所以,它们是完整的;它们又是经验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不是从思维的纯粹联系中产生的,而是发自我们感觉机体中的触觉刺激,其根源显然与它们的实在须臾不离;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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