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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以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以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 。。。。。。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 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
第九十一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 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
第九十三条 [。。。。。。]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以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一○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