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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分析到底,我们相信我们所认识的、所思考的、所谈论的,都是关于同一个世界,因为我们相信我们的知觉是为我们大家所共有。而我们相信这点,是因为我们每个人的知觉都似随旁人知觉的改变而改变。我对你是什么,首先是你自己的一个知觉。如果突然我打开一书,把这书拿给你看,同时发出一些声音,这些也是你的知觉;但因它们很类似你自己的行为以及促成你这些行为的感觉,你就不可能怀疑我也有这些感觉,或这本书就是我们两个世界里所共同感到的一本书。究竟我们两个人是否对它同样地感觉,是否我对它的感觉就类似你对它的感觉,则永远不能肯定;但假定这是对此问题最简单的假设。事实上,我们决不能肯定这点;作为认识论者,我们只能说,如果两个感觉并不类似,它们就不可能在同一个时刻以同样方式认识同一个事物。①如果每一个感觉都把它自己的知觉当作是实在,它对旁的知觉一定会说,虽然这旁的知觉也可能意指这实在,并且以作用于这个实在来证明这点,但如果不类似这个实在,它还是完全假的,完全错的。②
①虽然两者都可能终止于同一个事物,并都是“关于”它的不完全的思想。
②在这里,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差别并没有多大关系。文中所说,对于两种理论都能适合。不管说我的知觉是直接改变你的知觉,或说是先改变某一有形的实在,再由这实在改变你的知觉,前一法则绝不比后一法则更为玄妙。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你和我都似结合成一个连续的世界,而不是一对独在的世界。
如果知觉的情况是这样,那么,更高级的思想样态当更是怎样!即使在感觉的领域里,人们也许就大有不同。比较研究最单纯的概念性成分,人们的差别似乎还更大。如果再谈到一般理论和对生活的感情态度,那就更象萨克莱(Thackeray)所说的“朋友,你的头脑是一个世界,我的头脑又是一个世界”了。
那末,究竟靠什么来挽救我们和防止我们不成为相互排斥的独自存在呢?我们的心究竟靠什么来交流的呢:不靠旁的,只靠我们的某一部分知觉性感觉的相互类似——它们具有相互影响的能力;它们只是一些不能作声的相识性认识;它们也必须类似它们的实在,否则就根本不可能正确认识它们。所有我们的“关系性认识”都必须终止于这种“相识性认识”,都必须具有可能终止于这种相识性认识的含义。这些知觉、这些终极事物、这些可感觉事物、这些单纯的相识性事物:它们是我们所能直接认识的仅有的实在;我们整个思想的历史只是我们以其中的某一个实在替代另一个实在的历史,只是我们把这种替代物化为概念性符号的历史。尽管这些感觉被某一些思想家所鄙视,它们正就是我们思想所从滋生的土地、避难的场所、稳固的磐石、始终界线和起讫之点。我们一切高级型式的思想就应以找到这些感觉性终极事物为目标。只有找到了它们,才终止了争论,才不会有认识上的虚伪的自负;不然,我们就全不能理解彼此的意义。如果两个人对同一个知觉采取同样的行动,他们就相信彼此对它有同样的感觉;不然,就可能怀疑彼此对它的认识有不同。在我们没有能把问题这样来考验之前,①我们决不能肯定彼此就了解。正因如此,所以形而上学的辩论总好象与空气相搏击,没有一个实际的、可感觉的结果。反之,“科学的”理论则总是终止于具体的知觉。你能从你的理论演绎出某种可能的感觉,而且带我到你的实验室,当场使我有这样的感觉,而证明你这个理论是适合于我们的世界的。当然,概念的理性在真理上空的飞跃是美丽的。无怪一些哲学家要受到迷惑;也无怪他们会以某种鄙视的眼光看待那理性之神所由飞跃的低微的感觉。但是,如果她忘掉了她的根本而不承认这种感觉,那末,世界上没有一个地方能保证她平安无事——随便一阵狂风都会把她带走,象夜间带火的气球似的,把她吹到星群中去了。
①“意义的区分,尽管千差万别,总不外乎在实践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要达到最高度清晰理解的准则似乎应该是:考虑一下我们概念的对象,在实际意义上可能有些什么效果。这样的话,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的全部。”——摘自皮尔斯所著《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一文,原载1878年1月纽约版《通俗科学月刊》第293页。
附注:读者很可以看出,关于以后在《实用主义》一书中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真理作用的理论,其中有多少早在这篇文章里就已经明白提出,又有多少是到后来才阐明的。在这篇较早期的文章里,我们可见到被清楚地提出有以下几点:
1.实在是存在于真的观念以外的。
2.鉴定者、读者或认识论者本身的信仰是有此实在的根据。
3.可经验的环境是联系认识者与被认识者的中介,是产生认识关系的中介。
4.通过这中介而指向实在,是我们认识这实在的条件之一。
5.类似这实在,以至最后影响这实在,是所以只指向它而不指向旁的实在的决定性因素。
6.消除了“认识论上的鸿沟”,所以整个的真理关系是属于具体经验的结构以内的,是由具体的过程所构成的,这些具体的过程随着每一个客体和主体而改变,而且能具体地加以描述。
这篇较早期文章的缺点是在于:
1.过分强调了“类似”。“类似”虽然是正确认识的一个基本因素,但也常时被省掉。
2.过分强调了“作用于客体本身”这一点。虽然在许多事例,对客体本身发生作 用是真正指向这客体的决定性因素,但也常时不对客体本身发生作用,或代之以对“与客体有关的旁的事物”发生作用。
3.关于感觉或观念的适用性当作相等于(构成这观念的“真实性”的)“对某个具体实在的满意的适应”这一概括的观念阐发得不够,而这一包括“指向”、“适合”、“作用”、“类似”等等一切条件的更为概括的观念,正是杜威、席勒和我三人成熟理论的特点。
4.把知觉当成是实在的唯一领域(那篇原文第39页),而现在我把概念当成是一个对等领域。
接着的一篇文章代表了作者对本题更全面的掌握。
《实用主义》
威廉·詹姆士著
印度的虎 ①
①本文摘自作者对美国心理学会所作的一篇主席报告,曾于1895年《心理学评论》第2卷第105页发表。
认识事物有两种方式:直接地或直观地认识和概念地或表象地认识。虽然象眼前白纸一类的事物,我们能直观地认识;但大多数事物,象此刻在印度的虎或像那烦琐哲学,我们都只是表象地或象征地认识。
为确立我们的观念,不妨先举一概念性认识的实例,并就拿我们坐在这里对此刻在印度的虎的认识为例。所谓我们坐在这里而认识那里的虎,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很自信地称为认识的这一特殊事实究竟被认为(known-as,用霍克森的虽不雅致,却很有用的说法)是什么一回事呢?
多数人会回答,所谓认识那里的虎,是指它们虽然在形体上并不存在于我们的眼前,但是在我们的思想里,已经在某种形式上存在了;或者是指我们的思想已到了它们的面前。这种特殊的存在——形体上不存在于眼前的存在——常常被拿来当作一极大的神秘;烦琐哲学——它只是常识被有意卖弄而已——就把它说成是虎在我们思想里的一种特殊存在,而叫它为意向里的存在(intentionalinexistence)。至少人们会说,所谓我们认识这些虎,是指我坐在这里在思想上“指向”它们。
但在这样一个例子中,所谓“指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指向”在这里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对此问题,我将只能作一很平凡的回答——它不仅否认常识的偏见及烦琐哲学的偏见,而且也否认我所读过的几乎一切认出论作者的偏见。简单地说,我的回答是:所谓在思想上指向虎,只是被认为指跟随在这思想后面的一系列思想上的联系和运动性后果;这一系列东西,如跟随它们下去,会协调地引导我们进入这些虎的某种想象的或实在的意境,或甚至直接引导到这些虎的面前。它被认为是指我们不接受美洲虎,如果有人拿一只美洲虎来向我们蒙混。它被认为是指我们同意承认是印度虎,如果有人把一只印度虎带领给我们。它被认为是指我们能够说出各式各样的命题,如果这些命题并不与那些说明真虎的旁的命题相矛盾。它甚至还被认为,如果我们当真地考虑这些虎的话,是指我们的某些实际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导致我们直接见到虎,好象我们真地去印度猎虎而带回许多猎得的虎皮一样。在所有这些意义上,就我们的心象本身而论,是没有什么“超越自我”的成分的。它们是一个现象事实;虎又是一个现象事实。它们的指向虎,是一个绝对平凡的经验之内的关系——只要我们承认有一个联系世界的话。总之,这些心象与虎,用休谟的话,是本质上绝对分开的二物;这里所谓的“指向”,跟自然所供给的任何旁的作用一样,绝对是外在的、偶然的。①
①某块田里的一颗石头,我们说可能“配合”另一块田里的一个穴洞。但又没有人把这石头携往那穴洞,并投入这穴洞,所谓这“配合”的关系,也只是说有这种实际配合的可能罢了。同样,这里我们说“认识”这些虎,也正是这个意义。它只是一个预期性质的名称,预期一个随后可能发生的联系过程和终止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