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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的十大抉择 作者:李津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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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大发展,仔细品味一下它这几年走过的历程,也许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它会被视为土地管理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为什么说其重要性不亚于1987年敲响第一槌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四、〃六统一〃的马鞍山模式
  2000年初,马鞍山市被列为全国唯一的〃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试点城市。采取资本运营的形式来垄断和专营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对城市建设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土效益最大化。
  据《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刘剑报道,《马鞍山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试点方案》及《试行办法》获国家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
  马鞍山市做了五项基础工作:
  1、登记:开展了国有土地地政地籍详查登记工作,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对市中心区的部分厂矿进行了调查摸底,为下一步有计划地收回企业用地提供了依据;
  2、定价:对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修订;
  3、规划:做好了市区范围国土的分区规划和地块的控制性规划,变过去的〃规划按项目设计〃为今后的〃项目按计划落实〃奠定了基础;
  4、方案: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试点工作计划和年度的工作重点;
  5、程序:制定了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程序、土地储备程序、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程序和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程序等规范性工作程序,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从而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此前六年,全市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总共才4557万元,在这六年中,马鞍山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却高达10。2亿元,相比之下,就根本谈不上国有土地的产出效益了。
  试点一年来,市土地发展中心通过征用、收回、置换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实施前期开发,将部分〃生地〃变成〃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目前已储备土地面积达1291亩。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几个月时间内,他们按政府土地供应计划,从土地储备库中拿出三宗经过加工的〃熟地〃,计82。53亩,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一举获得了3085。9万元的出让金。
  五、土地租税征收方式的改进
  1、土地使用权年租制
  2001年2月起,深圳改过去收取〃土地使用费〃而为收取〃年地租〃。
  深圳市规定,对通过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取得的用地征收象征性年地租,对通过行政划拨等非市场方式取得的用地征收相当于地价水平的年地租,对临时建筑用地征收高于地价水平的年地租。年地租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土地使用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等级等因素制定。
  目前我国各地土地租税存在着口径差异,有的地方叫出让金,有的地方叫地价款,有的地方叫批租金。地价的构成内容也很不一致,如北京市的出让地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内含三小部分:大市政费、四源费、小区配套费)、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内含农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费用)。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首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国家可以以出租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土地使用权年租制是近些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它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发展迅速: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至1996年底,全国由山西、湖南、广西、吉林四省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500多个县市进行试点,到1997年10月,全国实行年租制的县市已达到860多个,湖北襄樊、河南许昌、山东青岛、江苏昆山等率先试行的地方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土地使用权年租制,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期(一般是一年)向国家缴纳租金的国有土地配置方式,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它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在时间领域上的分割及零星出卖。要理解〃土地使用权年租制〃这个概念,就必须把握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土地使用权长约年租制〃的区别和联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是指国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并要求承租人一次性缴纳租金(出让金)。年租制与出让制相比,本质上一致,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首先,出让制是承租人将各年的租金折现一次付清,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巨额租金;而年租制是分年支付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租人的负担;
  其次,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不仅可以自用、转租,而且可以用于抵押;而经年租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承租人按年缴纳租金,因而只是按年取得使用权,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国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仅是一种债权,国家不能向其颁发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承租人只能自用所租土地,不能享有其他的土地处分权。
  此外,出让制的年限较长,一般在50年以上;而年租制的期限较短,通常确定在10年以内,对于出租人、承租人都方便灵活。
  土地使用权长约年租制,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按照其法定最高期限内的约定年期,在向承租人收取首期租赁价金的基础上,再按年收取租金,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的租赁形式。它是将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租赁方式与零星租赁中的年租方式结合起来的一种租赁方式。与年租制相比,除期限较长之外,它有一个重要区别:承租人〃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租约期内的〃承租权〃,其权利价金表现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首期租赁价金。因此在这种〃买断〃的前提下,承租人不仅享有自用权利,而且还享有转租、抵押等处分权利。(盛开涛,2000)
  年租制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新兴方式,它是为了弥补出让等制度的不足而产生的,对于工农业项目的基础建设、居住用地的普通住宅用地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确实无力承担巨额出让金的,可以推行年租制;商业用地,高级居住区及其它高档消费用地则不宜推行年租制。
  2、刘福垣:土地没必要批租50年、70年,而应改年租、月租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刘福垣撰文说,根据中国住宅目前的产权结构和经济水平,我国住宅改革的基本思路10年前就有人提出正确可行的方案。这个方案是住宅分配纳入货币工资,停止实物分配,以租为主,租售并存的流通体制。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正在形成,一般工薪阶层只能租商品房,并且以租政府住宅为主,购买者是高收入阶层。
  当前的房地产产权结构是:(1)土地是国家的;(2)城市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的;(3)建筑产品的地上住宅是政府的、建筑开发商的或私人的。
  土地没必要批租50年、70年,而应改年租、月租,配套费作为一种变相税,也没有必要一次交50年、70年的,也应改为月税、年税。这两项降下来,住宅价格就会降下来了。加之政府所有的住宅出租时不按市场利率定租率而按劳动寿命折算租税率,租金也降下来了。城市居民在目前基本收入水平不动也租得起买得起。这种改革不难。
  3、王爱国:应从土地批租到土地租赁
  上海社科院王爱国提出,我国目前采用的土地批租办法,利在可以在短时期内筹措到大量的城建资金。弊在现期损失了因市场竞争带来的增加效益,长期损失了因土地增值带来的追加效益。浦东在城市土地建设起步时,它是适宜的,现在浦东已完成了城市土地建设的〃原始积累〃,继续采用这种原始的土地批租办法就不适宜了。
  城市土地价格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政府作为城市土地建设者,它为城市工商业发展提供非赢利的城市土地,这部分价格是城市土地租赁价格,它是以城市工商业对城市土地价值的实际消耗为依据的。因此也是政府维持城市土地简单再生产资金的来源;另一个部分是工商企业作为城市士地使用者,它为获得不同等级的城市地产还得支付一部分竞争代价。批租价格中有少量的竞争代价,市场价格中有多量的竞争价格。两部分价格之和才是城市土地批租价格或城市土地市场价格。当然后两种价格,只有在政府能提供足够的,可自由选择的城市地产时才会不存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浦东新区完成城市土地建设〃原始积累〃的现在,城市土地批租确实过时了。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客观意图,有计划、有目标的建设城市土地,将城市土地分解为城市地产上市拍卖。政府拍卖城市地产后获得的城市土地市场价格,城市土地租赁价格收人,由土地管理部门用来维持城市土地简单再生产,其它收入由财政部门用来作为基础设施新的投资。这样就能确保浦东土地持续发展。
  建立城市土地租赁制度,关键是城市地租价格的计算,目前城市地租的计算是不合理的,一般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效益按比例提成。这里面有斜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这就是说企业没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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