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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意识而言能够算得上有效准的东西,倒反是这样一种并没有完成的中间状态,这种中间状态虽然并未完成却至少是应该趋向于完成的一种前进过程。
但是这种中间状态同样也不能是前进;因为在道德里的前进,将是一种向着道德消亡的迈进。因为这样的迈进,将以道德与意识本身的上述虚无或消灭为目标;而永远一步一步地走近虚无,则叫做减退。而且还有一层,前进,一般说来也象减退一样,将承认道德上有数量大小的差别,但在这个领域里,大小差别是根本谈不上的。在道德里,在以伦理目的为纯粹义务的意识里,人们根本不能设想有差别,尤其不能设想有数量大小这样肤浅的差别;只有一个德行,只有一个纯粹义务,只有一个道德。
那么,既然意识并不是认真看待道德的完成,倒反认真看待中间状态亦即我们刚才讨论的那种非道德'状态',于是我们就从另一个方面又回到第一个公设的内容上来了。
因为我们看不出我们何以能为了道德意识的尊严或价值的缘故替这种道德意识要求幸福。
道德意识明明知道它自己没有完成,所以事实上它要求幸福不能是由于它仿佛有资格享有某种报酬,而勿宁只能是出于一种自由的恩赐,即是说,它所能要求的幸福是自在而自为的幸福本身(alssolche);并且它期待幸福的来临不能有什么绝对根据,而只能出于偶然与任意。——非道德'状态'在这里恰恰显露出本性来了:它原来并不是道德,而是那与道德无关的自在而自为的幸福。
通过道德世界观的这第二方面,还有第一方面的另一个断言,即假定着道德与幸福不相和谐的那一断言,也随同被扬弃了。——人们会自以为经验事实是这样的:在我们当前的世界里有道德的人时常遭逢不幸,而不道德的人反而时常是幸运的。但是,已经表明自己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那种尚未完成的道德中间状态,清楚地指明这种看法和所谓经验只是事情的一种颠倒。因为,既然道德是没有完成的东西,即是说,既然事实上没有道德,那么关于道德遭逢不幸这样的经验能有什么意义呢?——由于事实真相同时又表明这里涉及的是自在而自为的幸福,所以这一点也很明显:在人们提出“不道德的人生活得很好”的论断时,人们心目中所指的并不是会在这里实际发生的那样一种不公正、不道德。既然道德一般说来是没有完成的,那么称某人为一个不道德的人这种说法自在地就归于消失,从而也就只具有一种任意武断的理由根据。因此,这项经验论断的内容含义只不过是说,有些人不该得到自在自为的幸福,这就是说,这种论断的真正含义是一种披上了道德外衣的嫉妒。可是人们又说有另外一些人该当获得所谓幸运,其理由何在呢?这其实是出于良好的友谊,由于友好,所以竞然愿望他们那些人和自己都能享有这种恩赐,这种机遇。
'Ⅲ.道德自我意识的真理性'
道德因此在道德意识中是没有完成的。这一点现在已经设定了。但是,道德的本质却只在于它是完成了的纯粹的东西;因此没有完成的道德是不纯粹的道德,也可以说是不道德。因此道德本身是在不同于现实意识的另一种本质里,这种本质乃是一位神圣的道德规律制定者或道德立法者。——在意识里没完成的道德,亦即作为这个公设的根据的那种道德,起初具有这样的含义:道德,既然在意识里被设定为现实的,就是与一个他物、一个特定存在关联着的,因而自己本身中就包含有他物或差别,而由于它本身中含有他物或差别,所以就产生出许许多多的道德诫命。但是道德的自我意识同时又认为这许许多多的义务都是非本质的,不重要的;因为本质的、重要的问题只在于一个纯粹的义务,而这许多义务,对它而言,既然都是特定的,不纯粹的,就没有任何真理性。
它们因而只能在一个他物那里获得它们的真理性,它们在道德自我意识看来本不是神圣的,只是由于一位神圣的立法者的缘故才是神圣的。——但是,这种情况本身再度不过是事情的一个颠倒。因为,道德自我意识是它自己的绝对,而义务则仅仅是它所知道的那种义务。可是它只知道纯粹义务是义务;它认为不神圣的东西,自在地就是不神圣,而自在地不神圣的东西,不能因神圣本质的缘故而神圣化。其实道德意识根本也不是认真地要让不神圣的东西通过它自己以外的另一种意识而得到神圣化;因为它认为只有那种在他看来是通过自己本身并且即在其自身之内而神圣的东西才是神圣的。——因此,它看待“这另一个本质是一个神圣的本质”这件事也同样不是那么严肃认真,因为有些在道德意识看来本来没有本质性的东西,在这另一本质中竟会取得本质性。
于是,如果神圣本质当初被设定为这样:在它这里具有有效性的义务不是纯粹义务而是许许多多特定的义务,那么,这个设定也必定是又被推翻了,而且那另一本质,也必定只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只当在它那里唯有纯粹义务具有有效性时,才是神圣的。
事实上纯粹义务也确实是只在另一本质中具有有效性,而不是在道德意识里具有有效性。
在道德意识里虽然好象纯粹道德是唯一有效的,然而道德意识毕竟必须以另外的方式来加以设定才行,因为它不仅是道德的意识同时也是自然的意识。道德,在它'道德意识'这里是为感性所激发,因感性之制约而产生的,所以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偶然结果;不过,在它这里,如果它作为纯粹意志,则道德就是知识的一种偶然结果;所以,道德不在它这里而只在另一本质里才是自在而自为的。
这样,这个本质现在即是纯粹完满的道德,因为在这一本质里道德同自然和感性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纯粹义务所以有实在性,就在于它在自然和感性中得到了实现。
道德意识认为它自己的不完满性就在于在它那里道德同自然和感性保有一种肯定的关系,因为在它看来,道德之同自然和感性仅只保有一种否定的关系才算得是道德的本质环节之所在。纯粹的道德本质却与此相反,它因为超越于对自然和感性的斗争之上,所以同自然和感性不是保有否定的关系。因此,它与它们之间事实上就只还余有一种关系、肯定的关系,这即是说,余留给它的关系正是刚才称之为未完成的非道德的那种东西。但是纯粹的道德,既然与现实完全隔离,以致与现实完全不发生肯定关系,那就该是一种无意识的、不现实的抽象,而在这种抽象中,道德,它是对纯粹义务的一种思维和一种意志和行动,它的概念就该已被完全扬弃。所以,这个如此纯粹的道德本质,也不过是事情的一种颠倒,也必须予以抛弃。
但在这个纯粹的道德本质中,这个综合的表象作用曾在其中反来复去运动的那个矛盾的各个环节,彼此接近起来了;同样,这个综合的表象作用并没使之结合起来而却使之(先后)相继出现并且不断使之为其反面所代替的它这些对立思想、这些“也”字,也彼此接近起来了;它们彼此接近得如此之紧密,以至意识现在不能不抛弃其道德世界观而逃归于自身。
道德意识所以认识到它的道德是未完成的,乃是因为有一个与道德相反对的感性和自然影响了它,感性和自然一方面混浊了道德本身使之不成纯粹的道德,一方面搞出一批义务来使道德意识在实际行为的具体事件中陷于困惑;因为,每一事件都是许多道德关系的一个辐集点,就象每一知觉对象都是包含许多属性的一个事物一样;而且既然特定的义务是目的,那么它就有一个内容,它的内容就是目的的一部分,因而道德就不纯粹。——道德于是就是自在而自为的,——是自为的,意思是说,它是一个意识的道德,是自在的,意思是说,它有特定存在和现实性。——在第一种未完成的意识中,道德没有实行出来,它在那里是一个自在存在,意思是说,它是一种思想事物,因为它同自然和感性,同存在的现实和意识的现实结合在一起,以此现实为它的内容;而自然和感性则是道德上的无物。——在第二种意识中,道德出现为完成了的而不是出现为一种没有实行的思想事物。但是这种完成恰恰在于,道德在一个意识中有了现实,并且有了自由的现实,有了一般的特定存在,因而道德不是空虚的东西,而是内容充实的东西;——这就是说,道德的完成在于刚才被规定为道德上的无物的那种东西是遍在于道德的浑身内外。道德于是有时据说要完全作为纯粹抽象的非现实的思想事物才有有效性,但有时据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完全没有有效性;它的真理性忽而在于它与现实相对立、在于它完全摆脱了现实,忽而又在于它即是现实。
这些矛盾以前在道德世界观中经过区别分解、运动展开,曾是纷然杂陈、集矛盾之大成;现在,这纷然杂陈的一堆矛盾自行消失了。因为,诸矛盾所赖以成立的那种区别,本来是不能不那么设想、是不得已而设定起来、同时确实又是非本质的区别,现在这样的区别已变成为一种哪怕在语言字句之中都不复存在的区别了。其结果,被设定为具有差别性的东西,无论作为等于零的无物还是作为实在事物,乃完全是同一个东西,乃是特定存在和现实;而那应该绝对只作为现实存在和现实意识的彼岸、同时又绝对只存在于道德意识之中、并且作为一个彼岸而应该是一无物的那种东西,乃是纯粹义务和关于“纯粹义务即是本质”的知识。
意识,它作了这种不是区别的区别,它宣称现实同时既是无物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