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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企业集团报表审计核指导意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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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充分了解适用于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要求,并按照准则和相关要求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
  (六)充分了解并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
  (七)知悉集团注册会计师将考虑利用自己的工作,以满足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沟通文件,包括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提交的确认函,以及在完成审计工作时提交的报告或备忘录。
  报告或备忘录的内容包括: 
  (一)说明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
  (二)说明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工作范围;
  (三)确认已遵循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四)说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以及形成的意见;
  (五)列出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错报。
  第二十条  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书面沟通文件直接提交给集团注册会计师,无需向第三方分发。
第五章 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充分性
第二十一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否充分,以满足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充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个组成部分的财务重大性;
  (二)组成部分是否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风险的性质,例如舞弊风险;
  (三)在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期间引起集团注册会计师关注的事项;
  (四)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合作经历,对其他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的评价;
  (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参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如果集团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具有财务重大性,或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充分,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可在必要时直接实施、或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讨论影响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重要事项,并在必要时直接实施、或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六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二十七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不得变动准则规定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审计委托人、集团管理当局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集团注册会计师披露《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例如集团审计情况、组成部分审计情况、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资本保值增值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等,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专项报告或说明予以披露,不在审计报告中列示。
  第二十九条  如果集团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集团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范围限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所发现的问题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如果存在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不重要且尚未调整的错报,当与其他组成部分尚未调整的错报汇总在一起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汇总的错报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七章 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独立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外,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以下内容:
  (一)集团注册会计师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得出的评价结论;
  (二)对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可能由单个组成部分单独或连同其他组成部分导致)的评估,以及集团注册会计师对风险做出的反应;
  (三)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以及报表合并实施的工作范围;
  (四)集团注册会计师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充分的,以及集团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五)集团注册会计师就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重大问题得出的结论;
  (六)与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就重大的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讨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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