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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穆勒)-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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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叶斐闪似撇挥�49件是因为支出超出预期营业利润而造成了破产,尽管以往的营业利润都很高;没有1件破产案件是一般的不景气或某一行业衰落而造成的。”另一个官方受托人说,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我经手了52件破产案件。我认为,其中32件是乱花钱造成的,有5件是乱花钱和经营不当造戍的。另外15件我认为是乱做投机生意并在许多情况下挥霍浪费造成的。”
  这位作者除引证了他人的话外,还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指出:“许多破产案件都是商人自己的疏懒造成的;他们不记帐,至少是不很好地记帐,不平衡帐目;从不清点资产;如果经营范围大的话,也雇人,但却懒得监督,于是便破产了。可以不夸张地说,在伦敦,有一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从不清点资产,一年一年的就这样过下去,对经营情况一无所知,最后象小学生那样,吃惊地发现口袋中只剩下一分钱了。我敢说,在全国各地的工商业界人士和农业界人士中,顶多有一半人记帐,而且不是每天都记帐。我很了解全国各地500个小商人的情况,因而我能够说,在这些商人中,顶多有五分之一的人清点过资产,或记过最普通的帐。我对这些商人作过认真的统计,可以说,10个破产者中至少有9个是挥霍浪费和不诚实造成的,最多只有1个是‘运气不佳’造成的。”
  既然法律使如此行事的人能把自己胡作非为造成的结果转嫁到不幸相信他们的人头上,既然法律实际上宣布它把由此而造成的破产看作是“不幸的事”,而不是犯罪,那么,工商业阶级又怎么能诚实正直,富有正义感,具有廉耻心呢,
  当然,不可否认,有些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对破产并不负有很大责任;因而法律对这类破产应采取宽容态度,但仍应把事情调查清楚,不应胡里胡涂地了结,应该尽可能查清破产事实,而且还应该查清破产原因。受人之托保管钱财而把钱财弄没有了或花光了,这显然是出了什么事,我们不应让债权人证明其中有犯罪行为,十之八九他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而是应让债务人公开其全部经营情况,表明没有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是可以宽恕的,以此驳斥有罪的推定。如果债务人做不到这一点,那就应根据推定的犯罪程度,给他以处罚;不过,可以根据债务人为弥补损失所作的努力程度而减轻处罚。
  那些赞成放松破产法的人通常提出的一个论点是,除了在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中外,信用是一种弊害:而剥夺债权人的逼债权可以很好地防止滥用信用。毫无疑问,零售商允许非生产性消费者过多地赊购货物,是一种很大的弊害。然而,这只适用于大规模的、特别是长期的信用;因为只要货款是在货物离开商店或至少离开卖主的保管后才支付的,就都运用了信用Z而禁止这种信用会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破产法所触及的很大一部分债务,是小商人欠批发商的债务,因而法律松弛造成的道德败坏,会最为严重地影响这种债务的偿还。这种债务是商业信用,谁也不愿看到这种信用被缩减;其存在对于国家的整个工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大量诚实正直的小资产者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如果法律不理所当然地惩治那些不诚实的或轻率的借主,致使小资产者通融不到他们所急需而决不会滥用的资金,那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损害。
  纵然他们承认非现金零售交易是一种弊害,承认法律应以完全取消这种交易为目的,但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坏方法,莫过于让那些得到他人信任的人欺骗和掠夺他人而不受到惩罚。一般说来,法律不应利用人类的恶行惩处无辜者,如果法律要阻止某种行为,它应运用法律手段来阻止,而不应不保护那些如此行事的人,听凭坏人掠夺他们。一人犯了杀人罪,法律应判处他死刑,而不应听凭抢他钱包的人把他杀死而不给以处罚。轻率地相信他人的话,固然是不对的,但却不致为了阻止这种行为,听任轻信他人的人遭受掠夺。然而,自从放松破产法以来,这种情况却非常普遍。如果人们以为只要剥夺债权人的所有合法逼债权,实际上就会消除那种被认为是不好的信用,那就大错而特错了。流氓和骗子终究是极少数,人们还会相互信任的。生意兴隆的大商人固然可以拒绝赊欠,正象现在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做的那样:但是在大城市的激烈竞争中,或者处于乡下小店主的卑微地位,由于每一主顾都十分重要,商人或那些正试图经商的新手会如何行事呢,即便风险再大一些,他们也会冒这一风险的;收不回欠款,固然会破产,但货物卖不出去,同样会破产。说他应仔细调查顾客的品行,不可轻易放款,也是毫无用处的。破产法院受理的一些大案中,债务人都肆意挥霍他人钱财,但这些骗子在骗取借款以前,都能提供极好的品行证明书。

  第十章 论以错误理论为依据的政府干预
  第一节 保护本国工业的学说
  前面我们曾讨论了政府必须执行的各种职能,并讨论了有效地或拙劣地执行这些职能对社会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进而讨论这样一些政府职能,由于没有更好的名称,我称其为任选职能,政府有时执行这些职能,有时不执行这些职能,而且人们对于是否应该执行这些职能,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原则以前,我们应该先清除掉所有这样的政府干预,即由于政府对干预的对象抱有错误的看法,因而干预带来了有害的结果。这样的干预不认为政府干预应有适当的限度。有些事情政府应当干预,有些事情则政府不应当干预。但无论干预本身是对还是错,如果政府不了解所干预的对象,干预必定会带来有害的结果。所以,我们首先将粗略看一看各种错误理论,这些错误理论常常为政府行动提供依据,而这些行动或多或少是有害于经济的。
  以前的政治经济学家总觉得要用很多精力和篇幅来讨论这一问题。幸运的是,现在至少在英国,我们可以大大省略这种毫无意义的讨论。政治经济学中那些曾造成很大危害的错误理论,如今已在所有那些进步入土当中完全名誉扫地了。立法机构几乎已不再依据这些错误理论颁布法令,因而法律的形象也不再因此而受到损害了。我在本书其他地方已详尽阐述了反对这些理论的理由,这里只再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在这些错误理论中,最为著名的是“保护本国工业”的理论;保护本国工业意味着用高额关税禁止或阻止国内能生产的外国商品的进口。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则根据这种理论得出的实际结论也应该是合理的。根据这种理论,购买本国物品会给国家带来好处,购买外国商品则会给国家带来害处。然而很明显,只要外国商品价廉质高,消费者就会购买外国商品而不购买本国商品,因而在这方面,消费者的利益似乎与公众利益是对立的;按照这一理论,如果允许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他肯定会做有害于公众的事情。
  然而,我们在分析国际贸易的影响时,已经象以前的作家经常做的那样告诉人们,在一般贸易活动中,除非进口外国商品从经济上说对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即能由此而用较少的劳动和资本获得同样数量的商品,否则就决不会进口外国商品。所以,禁止这种进口或课征关税阻止这种进口,就是降低该国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率,就是把国内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和从国外购买所需要的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浪费掉。由此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用本国商品价格和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衡量。就制造品来说,这两种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都被用于补偿生产者浪费的劳动和资本。那些被认为得到了好处的人,即被保护物品的制造者,除非他们能建立起一排他性的公司,不仅对外国人而且对本国人都拥有垄断权,否则他们是不会比他人获得更高利润的。无论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所带来的部纯粹是损失。当被保护的商品是农产品时,由于所浪费的劳动并不是落在全部产品上,而只是落在所谓最后一部分产品上,因而所支付的高价只有一部分用来补偿浪费,剩下的则成为缴纳给地主的租税。
  这种限制和禁止进口的政策,从根本上说依据的是“重商制度”。重商主义认为,对外贸易的利益仅仅在于输入货币,因而它主张人为地鼓励商品出口,而反对商品进口。不受这种限制的仅仅是重商制度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对于原料和生产工具采取鼓励进口的政策,然而目的是相同的;原料和生产工具可以自由进口,而不准出口,为的是制造商能以较便宜的价格得到工业必需品,能以较便宜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从而能更大量地出口。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某一国家来说,如果另外一些国家从它那里输入的货物比输出给它的货物多,则不仅应允许甚至应鼓励从这些国家进口商品,因为贸易顺差会给它带来财富。作为重商制度的一部分,建立殖民地是为了迫使它们购买我们的商品,或迫使它们不购买其他国家的商品,为了回报,我们一般则愿意承担相等的义务,即只购买殖民地的主要产品。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甚至常常奖励出口,用人为的低价诱使外国人购买我们的商品,不购买外国人的商品,而所谓人为的低价就是我们用自己的税款为外国人支付一部分价格。这做得太过分了,即便商人招揽顾客也不会这样做。我想,没有哪个店主会这样收买顾客,即永远按亏本价格向顾客出售货物,而用自己的其他钱款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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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即使是仍然抱住限制主义不放的作家和政府,也已放弃了重商主义原则。限制主义之所以仍能赢得一些人的支持,除了人们有道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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