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民事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鼍婪住5牵腥厦袷滤咚现贫鹊哪康氖鞘迪种贫ǚㄉ系娜ɡ⒉灰馕蹲琶袷率堤宸ㄊ窍扔诿袷滤咚现贫却嬖诘模蛭袷滤咚现贫然咕哂型晟啤⒉钩浜托拚堤宸ǖ墓δ埽袷率堤宸ㄔ诿袷滤咚狭煊蛑痪哂胁门泄娣兜淖饔谩�
    (2)诉讼标的   在今天的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诉讼标的理论的复杂性已经达到了一个连专业学者都难以驾驭的程度。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永恒的、不可或缺的研究对象。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关于诉讼标的的重要性,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的。首先,诉讼标的在起诉阶段是法院决定职能管辖的判断标准;其次,在案件系属于法院之后,诉讼标的具有限定法院的审理范围和对象的作用;其三,诉讼标的在诉讼运作过程中,是判断当事人提出的数个主张是单一之诉还是诉的客观合并,以及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主张是否构成诉的变更和前后两个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标准;其四,在判决阶段,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范围的识别标准。笔者认为,从整个民事诉讼构造上分析,诉讼标的理论在确定当事人适格方面、确定诉讼的攻击防御范围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上所述,在私法诉权说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被定位于私权保护。由此出发,诉讼标的被界定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确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学理上,这种见解被称作“旧实体法说”。时至今日,这种识别诉讼标的的学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教科书中仍占有支配性地位。按照“旧实体法说”的解释,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审判的纠纷案件,由于在国家社会中,这种纠纷案件不再是当事人间“弱肉强食”的实力之争,所以它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案件。民事实体法是采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形式规定的法律规范,某个纠纷案件即案件事实只有在相当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时,原告才可以主张与此相符合的法律效果,并请求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实现)这个法律效果。简而言之,诉讼标的中内含有事实要素和法律规范要素,原告必须以主张存在某种原因为理由来主张存在某种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从权利根据面和权利主张面来理解和把握诉讼标的。从权利根据面上说,诉讼标的就是作为请求原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从权利主张面上说,诉讼标的就是原告主张的“诉讼上的请求”。[9] 
    “旧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在诉讼法学发展史上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说。它使得人们对于诉讼标的的理解,从事实概念时期转入了法规范概念时期,是罗马法的诉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之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在体系上相分离的产物。与罗马法相分离的诉讼标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标的)诞生在18世纪末期,而在此前,法院是以“事件”(die Sache)本身作为“诉讼的客体”,即诉讼标的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概念”。在私法诉权说提出以后,学者们普遍主张诉讼是法律制度,因此应当从法规范概念上理解“诉讼的客体”即诉讼标的。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肯定了这种学说。不过,在私法诉权说时代,学者们对“诉的客体”即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标的一词的解释是多义的。由于在当时的情况下,学者们没有对“请求的客体”、“诉的客体”和“争讼的客体”之间的关系作更严格的区别,因而只是笼统地肯定上述概念具有私法性质,即诉讼标的并非是案件事实本身,而是一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10] 
(3)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特定案件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及资格。就一个具体案件而言,只有在本案中享有实施诉讼权能的人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那么以什么作为判断某人是否在本案中具有诉与被诉权能的标准呢?在私法诉权说下,由于诉讼标的是指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旧实体法说),所以该实体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主体,就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按照上述私法一元论确定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又称“实体法的当事人适格说”,即当事人对特定的诉讼标的主张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并据此享有诉讼实施权。“实体法的当事人适格说”按照实体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将当事人主张的诉讼实施权分为积极性权利主张和消极性权利主张。对实体法律关系主张积极性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为原告;对此主张消极性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为被告。在私法诉权说下,当事人主张的积极性或消极性的诉讼实施权的依据是实体法律关系。例如,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身份权发生的纠纷,由对该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者享有诉讼实施权(当事人适格)。具体而言,在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本案具有诉讼实施权;在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转让标的物诉讼中,所有人和标的物的现在占有人对本案享有诉讼实施权;在身份关系诉讼中,主张身份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被主张的与身份法律关系有直接联系的人对本案享有诉讼实施权。另外,占有权人因其占有权行使被妨碍或可能被妨碍,可以依据占有法律关系提起保护占有权之诉。在这种诉讼中,主张占有权保护者为原告,被主张侵害原告占有权的人为被告,他们在本案中均享有诉讼实施权。
(4)证明对象   在私法诉权说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定私法上的权利。按照辩论主义原则,在具体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和立证责任。在德国法上,某一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可能在当事人间引起争议的事实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主要事实(Sachverhalt,亦称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和生活事实等。以下统称为“要件事实”),指相当于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二是间接事实,指推认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存在的事实;三是补助事实,指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事实。在上述三种事实中,只有要件事实才是证明责任的对象。这是因为按照私法保护说的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在诉讼中作为裁判规范的民事实体法只能是民事制定法。这种实定的实体法以抽象的社会事实(亦称法律事实或立法事实,fattispecie legale)作为法律构成要件(Tatbestand)。实定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虽是民事诉讼的对象(诉讼标的),但由于它是对社会事实的抽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法院不能通过对权利规定本身进行审理的方式作出本案裁判。法院要裁判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必须通过判断当事人主张的、相当于该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否存在为依据。在要件事实被证明为存在的情况下,对该要件事实进行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要件事实被证明为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构成要件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由于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在诉讼中的实际意义受制于要件事实,其作用相当于证据资料,所以证明对象只能是要件事实。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法律构成要件除制定法明确有规定的外,还包括通过法律解释设定的要件。因此相当于按法律解释设定的法律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5)既判力   既判力是日本学者对德国民事诉讼法术语“Rechtskraft”的日译,并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后诉的约束力。民事诉讼设置既判力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对一个既决事件(res judicata)再度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是一项以国家权力强制性来最终解决纠纷的国家制度,因此,国家在司法政策上必须确定,除特别事由外,对一个既决事件不允许当事人再度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法的安定性、诉讼经济和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确定某一个事件是否已经被判决确定,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诉讼技术性问题。在私法诉讼权说下,学者们从私法一元论立场解释既判力的范围,并认为既判力具有实体法上的性质,这种既判力学说被称作“实体法的既判力说”。按照这种学说的解释,因为民事判决对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及其内容具有权威性的确定效力(实体确定力),所以应将前诉确定判决对后诉的约束力视为实体确定力在诉讼程序上的效力。就既判力对主体或对人之效力而言,是指对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指向的实体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当事人(参见上述当事人适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即对事范围是指构成诉讼标的的要件事实。例如,在请求履行债务诉讼中,既判力的对人范围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债的法律关系指向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构成本案诉讼标的的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
3.私法诉权说与私法一元论民事诉讼理论构造的意义与不足
在私法诉权说和私法一元论下所构造的民事诉讼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发达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形式上分离以后第一次从诉讼法学立场(尽管是形式上的)对民事诉讼法学基本构造的体系化探索。尽管按私法一元论构造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本质上忽视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性,但它所提出和创制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相关概念,至今为我们所接受和沿用。不可否认,今天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根本上是按照私法一元论时代构造的理论体系展开研究的。例如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理论入手,对诉讼标的、当事人制度、诉讼行为、证明对象和既判力等民事诉讼法学全盘理论的研究,就是沿用私法一元论时代构造的理论体系和概念进行的。至今为�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