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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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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之所以能坚持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原因之一是美国本来就是由深受自由主义精神影响的近代英国的自由移民建立的国家。在最近几百年的历史中,岛国英国一直有着较强的个人自由倾向。18世纪和19世纪的英国更是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典范。美国社会和独立的美国政府最初正是由英国的移民们建立的。建立了美国的这些移民深受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意识的熏陶,到北美大陆来追求个人的独立发展,占据和垦殖“无主的”荒地(其实这些土地本来是由印第安人自由使用的),独立并自由地经营个人所有的农场。典型地代表着美国的这种自由移民的文化环境的是所谓的“牛仔文化”,它本身直接产生于在美国西部垦荒的自由移民的生活。这些自由的小农为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历史传统奠定了基础。他们不仅将英国的经济自由主义带进了美国,而且将它发展到了极端。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就是英国的自由移民的这种历史传统的产物。
  
  英国移民给美国带来的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在塑造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英国历史文化传统对美国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英国的《大宪章》在美国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中。
  
  英国的《大宪章》本是中世纪盛期的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强迫英王约翰签订的带封建主义契约形式的文献,但是它鲜明地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以一种不成熟的形式陈述了个人主义的契约政府观:政府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卫其公民的个人自由;个人的生存权、自由权是造物主赋予的,建立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这些权利;政府与其臣民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有关统治的契约关系:臣民个人应当遵守和服从政府的法律,但是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们同意才被授予的,而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公民的个人自由。
  
  由于英国的《大宪章》庄严地保证了国王臣民们的自由权,从此以后它就成了英国人民在自由受到威胁时的护身之宝。而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甚至直接袭用大宪章的词句。大宪章成了美国人强调个人自由的历史文献依据,它的精神成了美国人形成其“自由的市场经济”时的指导思想。
  
  这样,对美国“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历史起源的探讨,自然地促使我们从英国的历史当中去寻找“自由的市场经济”在历史上出现的原因。这使我们不得不去考察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形成过程,考察体现英国式的自由主义观念的《大宪章》的形成过程。
  
  《大宪章》所体现的英国式的自由主义观念是在英国中世纪盛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形成《大宪章》前后的那些世纪中,英国和整个欧洲一样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实行封建的等级君主制,封建贵族的势力极其强大。当时整个欧洲都时常处于封建君主和贵族之间的战争的威胁中。而英国在这种历史环境下又具有一种特殊的位置:它是位于欧洲西北角的岛国,地理条件使它既不能不卷入欧洲封建君主们之间的争霸战争,又从来不处于这种争霸战争的中心。
  
  英国的这样一种地理条件最有利于形成以公民的个人自由为基础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埃及和中国的历史都证明,一国如果完全不介入其它至少有同样文明程度的地区的争战,这个国家就会在其内部的争战中形成高度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民的个人自由只能取决于君主的意愿,而君主通常不愿给予其臣民很多的个人自由。如果情况处于另一个极端,一国处在封建君主争霸战争的中心,象中世纪的法国或德国那样,那么该国要在不断反复的争战中生存下去,就必须形成一种臣民绝对服从君主的社会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的演变可以是象法国那样,逐步形成由等级制的官僚机构控制的中央集权政府;也可以是象德国那样,由军政合一的封建诸侯实行武装割据。但是不论走哪条道路,这种处在封建君主争霸战争中心的国家都会形成一种压抑个人自由的文化环境。
  
  而中世纪的英国则恰恰与这两类国家都不一样:它的封建制度使国内有着强大的封建贵族阶层,这个阶层当然是压迫人民的,但是它也与国王的权力相抗衡;苏格兰、爱尔兰一直没有与英格兰真正统一;一定程度地介入欧洲的政治军事斗争,使欧洲的各种势力对英国的国内状况也有一定的影响。这样,在中世纪英国的历史中,贵族、天主教会、外国的政治军事力量(特别是法国的君主和罗马教皇)都成了重要的政治力量,英国的君主从来都无法实行绝对的专制统治。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英国的君主不得不经常与本国的贵族以至普通臣民妥协,而英国的贵族和普通百姓却不必担心与君主的对抗会招致亡国的危险,因为英国的岛国环境使外国的武装干涉极为困难。
  
  《大宪章》本身就是天主教会在英国的大主教兰顿领导英国的贵族们强迫英王约翰签订的。他们利用英王约翰在与法王腓力二世争夺法国领土的战争中失败的机会武力发难,迫使英王约翰签订了保障他们的个人自由的《大宪章》。
  
  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前后,英国人民多次以《大宪章》为依据,要求英国君主保障他们的个人自由。而这次的英国革命之所以能够有发动的机会,又是因为英王查理在镇压苏格兰反叛的战争中失败。以《大宪章》为代表的英国自由主义文化传统,就是英国的这些特殊的历史环境的产物。而英国的这种自由主义文化传统和近代的历史条件相结合,又使英国成了第一个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欧洲大国。
  
  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有一个同样的历史特点:它们都没有经过推翻旧的统治者的剧烈的政治革命,工业化社会之前的那种旧的等级式社会关系仍然显著地残存于社会中。这种旧的等级式社会关系把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按某种身份特征划入某一社会等级之中,如贵族与平民,长辈与晚辈,级别高的人与级别低的人等等。甚至老人与年轻人在年龄上的差别也可以成为划分等级的依据。这一点在日本和德国的社会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这两个国家中,封建时代的那种等级式的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残存到今天。由于旧的等级式社会关系仍然起很大的作用,就使这些国家人们的等级意识很浓,习惯于集体行动和简单地服从上级,从而使这些国家形成了“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
  
  日本和韩国的集体协调型市场经济也与它们浓厚的儒家文化传统有着明显的联系。这种经济中的集体协调一般是在某个权威领导下作出的;而儒家文化崇尚权威,主张在等级秩序之下的集体中协调人们的行为,它是这些国家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之一。在日本人依靠市场之外的权威来协调集体行为的习惯中,清楚地显露出他们服从权威、忠实于上级的历史传统。
  
  同样,我们不难看出法国的“行政市场体制”与路易十四以来由行政机构管理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历史联系。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仅造成了一种国家管理的气氛,而且也培养出了大批有管理能力的官吏,从而为国家干预资源配置准备好了干部和人才。而瑞典之所以实行“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显然是因为瑞典这种北欧国家的人在历史上就具有喜好合作和妥协的传统。
  
  实行“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往往其居民在信仰上是分裂的:他们分成有不同信仰的几个大集团,但是信仰的不同又没有妨碍他们联合为同一个国家。
  
  新加坡就是一个由华人、马来西亚人、印度人、欧洲人四个种族构成的多元化的社会,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独特的信仰,不同种族的价值观和信仰经常发生冲突。正是由于居民分成信仰不同的几大集团,而这几大集团又必须在同一个城市国家中和平共存下去,新加坡人才决心把新加坡建设成一个多民族整合为一的用法律规制一切的社会,才形成了它的“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
  
  德国虽然是由同一个民族构成的国家,但是这个民族在宗教信仰上是分裂的:德国人分成了信仰天主教和新教的几乎势均力敌的两大集团。这种信仰上的分裂是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后果。宗教改革所造成的信仰上的分裂曾经导致德国的封建诸侯之间爆发战争,而且是造成17世纪初的毁灭性的30年战争的原因之一。由于认识到不可能在德国消灭对立的教派,德国的天主教和新教诸侯们才在奥格斯堡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中彼此承认了对方教派的信徒的平等权利。三百年后的德国统一并没有改变德国人的这种在信仰上分裂的局面,而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德国市场经济就不能不明显地具有“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特点。
  
  本书第一节已经指出,在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尽可能多地以其立法和执法活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把国家法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争执,而是以全社会利益的名义用法律来规制人们的其它许多行为。我们可以推测,其居民在信仰上分裂的国家之所以会形成“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首先是因为在任何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居民们虽然在市场交易中会有争执,但是在社会以至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还必须具有某些一致的行为。在居民有同一个信仰的国家,这些一致的行为是由同一个宗教信仰来造成的;而在其居民有不同信仰的国家,由于不存在共同的宗教信仰,就只能靠国家的法律来造成全体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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