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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个企业家竞争同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时,每个企业家可以自由地决定,在他现有的“资格利润量”中拿出多少去竞争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能够而且愿意拿出最多的“资格利润量”者自动担任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当然,当选者还必须满足前述的年龄、过去经营的行业等方面的条件。已当选运营某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可能还会剩下一笔没用完的“资格利润量”,但是在这一笔“资格利润量”中,必须扣除他在竞争这个职位时所使用过的那笔“资格利润量”,这种扣除就是“已管财产扣除”。
这样,一个企业家在争当公有财产代管人时所拥有的“资格利润量”,就等于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赢利”减去所有的“已管财产扣除”。成功的企业家可以利用他剩下的“资格利润量”去争当别的公有财产的代管人,直到用完为止。
上述这一套选拔和任命程序的实质,在于保证累计净盈利多的企业家能够自动成为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在这整个过程中,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只作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如确认竞选者的资格利润量、组织竞选、办理任命公有财产代管人的手续等等。它没有实质上的选择权,不能决定谁担任哪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行政方面的干预,又保证了当选者的能力。
8。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处于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公有财产代管人并不是其代管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盈利也不可能全部化为他的个人收入;因此,公有财产代管人可能会有动机去以种种手法损害以致侵吞公有财产以肥私囊。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应当以法律规章规定:
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义务定期向公有财产监管机构详细报告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状况;
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对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帐目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
禁止公有财产代管人及其最亲密的亲属(子女和配偶)开设私人企业或以私人财产、私人劳务参与私营企业经营,不准他们从私营企业领取任何个人收入;
在公有财产代管人之间进行的公有财产产权交易必须报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在公有财产代管人(或公有财产运营机构)与私人或私营企业之间的任何产权交易都必须报告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这种交易涉及的财产大于一定金额以上时就必须获得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果发现了确凿证据,证明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伪造帐目等欺骗行为、故意损公肥私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时,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撤销其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对有违法情节者还应提交法庭以法律惩处。但有关这方面的惩处规定必须事先由立法当局或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以法律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被中途撤职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在规定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在私营企业任职,这一点也应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上种种措施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堵死公有财产代管人损公肥私的一切门路。只有堵死了这些门路,公有财产代管人才会为公有财产的增值而努力工作,整个经济也才会有效率。
9。对公有财产代管人实行“危机撤换”原则,只有在公有财产发生了管理危机的情况下才能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撤销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这种需要更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管理危机包括4种情况:
A。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由于死亡、重病、衰老等生理原因而没有能力再行使其代管公有财产的职权;
B。 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证明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有故意损公肥私、欺骗所有者、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
C。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连续多年不能盈利,并且亏损到了一定的程度。这种不能盈利的状况到了什么程度才能撤换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这应当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D。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有净盈利,但其多年累计的数量过少,而又出现了能够并且愿意拿出多得多的“资格利润量”的人申请接替这一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这是一种最需要用法律规章来限制的撤换方式,因为这种撤换的情况最容易成为行政机构任意撤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借口。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法令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能拿出多少“资格利润量”的人才能接替累计净盈利少到什么程度的一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一旦颁布了这种规定,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就必须接受完全具备了资格的人接管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的申请。
在这四种情况下,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在任命新的公有财产代管人之前,都有权力将原来的代管人所代管的一笔公有财产划分成若干份,每份分别由一个新的代管人代管。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所管理的公有财产过多而造成经济权力的集中。但是这种划小代管单位的具体运作规则,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发布的法律规章统一规定。
仔细审查我们所设计的这种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之后,读者应当能够相信,这样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和管理体制会很有效率地运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严格的法制环境下,这样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在经营资金的效率上会低于一般的私有资本代理人(如私营公司的董事会)。
本章的第二节到第四节讨论的是一个完整的命题,这个讨论到此结束。这三节的论述从历史经验和制度设计上说明了,企业资本金私有并非达到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是可能的。从历史经验上看,当代市场经济中存在过许多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法国这样有着大量国有企业的国家同样建立了很有效率的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历史经验本身就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具有足够高的效率。而前边简述的制度设计则详细描述了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框架,只要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也会有非常高的效率。?
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前几节已经说明,企业资本金私有并不是达到高度的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即使许多企业的资本金不是私有的,这些企业运营资金的效率也可能很高,一个经济也可能具有高度的效率。即便如此,也存在着这样的可能的性:有了资本的私人所有和自由运用,就可以自动地形成一个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果真如此,我们就可以说,资本金的私人所有虽然不是经济效率高的必要条件,却可以是达到高度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
本节的目的就是否定上述论点。我们将利用历史上的经验事实来说明,资本金的私人所有并不是达到高度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它的主要条件。
现代的发达经济都以大量使用机器的高效率生产为基础,而且都有大量的雇佣许多员工的现代企业。要保证一个经济能够有效地利用现代企业来组织和协调以机器为手段的生产,必须具备许多方面的条件,仅有资本金的私人所有是远远不够的。限于目前的研究水平,本节还不能系统而详尽地列举这些方面的条件,而只能剖析某些国家的案例,这些国家在发展现代化经济上遇到了严重困难。仅仅是对这些国家的剖析就足以说明,资本金的私有制并不是发展高效率的现代经济的充分条件。
第一个案例是法国的私营经济。尽管法国在16-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创办过许多官办的国营手工工场,但是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写进了宪法。此后法国在100多年中一直坚持企业资本金的私有制,依靠私营企业来发展经济。
但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在法国运行得并不成功。在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的工业水平已经是西欧大陆国家中最高的;到19世纪中叶,法国仍然能够维持仅次于英国而居世界第二位的工业生产,但是总的生产量只是英国的几分之一;而到19世纪下半期,美国和德国在工业生产上赶上和超过了法国和英国,使法国落到了世界工业生产的第四位。不仅如此,法国此后的经济发展继续相对缓慢。在1876-1938年间,德国的实际国民收入增加了400%,英国增加了300%以上,而法国增加不到200%。经济发展的缓慢是综合国力增加慢的一个表现,其结果是法国的实力相对下降。19实际初的法国军队在拿破仑的统帅下曾经横扫欧洲大陆,而1940年德军只用一个多月就完全粉碎了法军的抵抗。
对于19世纪法国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经济史学家们惯用的解释是:普法战争后法国被迫向德国支付了大量的赔款;缺乏当时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煤铁资源;高利贷资本势力太大,金融资本大量外流;工业的部门结构落后,等等。但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原因妨碍了法国的经济增长,这个制度性原因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低,经济生活中盛行家族主义。
上一章的第四节曾经提到,法国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低,主要依靠紧密的家庭纽带来形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由于对自己家庭之外的人缺乏真诚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