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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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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通过这种绝对的行动,而且完全通过它,于是被对设的东西,作为一种反义物(作为单纯的对立面一般),就被设定起来。任何对立面,在它是对立面这个意义下,是直接了当地、凭借自我的一种行动、无须任何其他根据而被设定的。

  一般说来,反义物(Entgegengesetzrsein)是通过自我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

  6)如果设定了一个-A,就必已设定了一个A。因此,对设定的行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有条件的。一个行动是否可能,取决于另外一个行动;这行动因此从实质上说,作为一个一般行动,是有条件的;它是一个与另一行动联系着的行动。至于它恰恰这样而不是别样地行动,则是无条件的;这行动就其形式(从如何的角度)来看,是无条件的。
  (对设,只在设定者和对设者的意识的统一性这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假如前一行动〔设定〕的意识和后一行动〔对设〕的意识并不结合在一起,那后一设定就不会是一个反设定或对设,而干脆就是一个设定。由于它与前一设定联系着,它才成为一个反设定。)
  7)直到现在,我们讨论的是作为单纯行动的行动,是行动样式。下面让我们进而讨论行动的产物=-A。

  我们可把-A再分为两个方面:它的形式,和实质。由形式所规定的是,它是一个对立面(某个X的对立面)。如果它是和一个有规定的A对立的、相反的,它就具有实质;它不是任何有规定的东西。

  8)-A的形式,是通过行动直接了当地被规定的;-A是一个对立面,因为它是一个对设的产物。-A的实质,则是通过A被规定的;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本质就在于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关于-A,我所知道的是:它是某个A的对立面。但我所据以知道-A的那个对立面、〔A〕,到底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这就只在我认识了A的条件之下,我才能知道。

  9)原初被设定的没有别的,只有自我;而自我只是直接了当被设定的(
A1.)。因此只能直接了当地对自我进行反设定。但是,同自我相反或对立的东西,就是=非我。

  10)“-A不=A”确实是经验意识的事实之一,命题“-A不=A”的绝对确实性是大家无条件承认的;同样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我们刚才关于一般的对设或反设定所说的那些话,都是从这个原始的反设定推导出来的;因此,反设定自来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在形式上是绝对无条件的,但在实质上是有条件的。而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找到了人类全部知识的第二原理。

  11)由于单纯的反设定(或对设),非我应得到与自我所应得到的东西相反的东西、对立面。

  (通常总认为,非我的概念是从表象出来的东西中通过抽象作用产生出来的一种谈话方式上的概念。但这种见解的肤浅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我要表象随便一个什么东西,我就必须把这东西对设在表象者的对面,这样,表象作用的客体里当然就能够而且必定包含有一个X,通过这个X,客体才发现自己是一种可以表象的东西而不是表象者;但关于这个情况,即,凡包含X的一切东西都不是表象者而是一个可以表象的东西,我是不能通过任何对象而懂得的;要能设定随便一个什么对象,我就必须首先知道这个对象;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我自身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理解它,谁若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的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从实质命题“我是”中抽掉它的内容,曾得到纯粹形式的、逻辑的命题“A=A”。从本段建立的命题中通过同样的抽象就得到我称之为对设命题的逻辑命题“-A不=A”。在这里,它还既不可予以规定,也不可用文字公式加以表述;其所以不能的理由,将在下一段里看到。如果人们终于完全抽掉特定的判断行动而单单注视从反义物到不存在这一推论形式,那么人们就得到了否定的范畴。关于这个范畴,也要到下一段才可能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A
3.第三条:形式上有条件的原理在我们的科学里,我们每前进一步都使我们更接近于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一切都是可以证明的。在第一条原理中,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应该得到证明和可以证明;无论就形式说或就内容说,第一条原理都是无条件的,无须任何更高的根据就已经确定的。在第二条原理中,反设定或对设的行动,诚然不是可以推导出来的;但是,只要这种行动就其单纯形式而言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则对设起来的东西必定是=非我这一点,就是可以确切证明的。第三条原理几乎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因为它不像第二条原理那样就内容说而是就形式说是规定了的,并且不像第二条原理那样由一个命题、而是由两个命题所规定的。

  第三条原理,就形式而言,是规定了的,只就内容而言,才是无条件的——就是说,它所提出的行动任务,是由先行的两个命题给它规定了的,但任务的解决却不是这样;任务的解决是无条件地和直接了当地由理性的命令来完成的。

  因此我们现在从一种能够推导出这项任务的演绎法开始,并且尽可能地用这个方法演绎下去。等到演绎不可能继续进行,我们就将毫无疑问地看出:在什么地方我们必须中断这个演绎,必须依靠从上述任务中产生出来的那种无条件的理性命令。

  A)1)只要设定了非我,就不能设定自我;因为自我通过非我而被完全扬弃了。现在,非我是在自我中被设定了:因为非我是被树立起来了的对立面;但一切对设〔行动〕都以在自身中被设定、又对被设定的东西进行了对设的那个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

  因此,只要非我在自我中被设定了,自我就不能在自我中设定起来。

  2)但是,只有在自我中(在同一的意识中)设定了一个非我可以与之相对立的自我,非我才能设定起来。

  现在,非我应当在同一的意识中被设定。

  因此,只要非我被设定了,自我也就必定在那同一意识中被设定了。

  3)这两个结论是互相对立的:两者都是从第二条原理中通过分析发展出来的,因而两者都包含于第二条原理之中。所以第二条原理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并且自己扬弃自己。

  4)但是,第二条原理,只有在设定起来的东西为对设起来的东西所扬弃的情况下,因而只有在它本身有效准的情况下,才自己扬弃自己。现在,它应该是自己扬弃了自己,应该没有效准。

  因此,它并不扬弃自己。

  第二条原理扬弃自己;同时它又不扬弃自己。

  5)如果第二条原理的情况是这样,那么第一条原理的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第一条原理自己扬弃自己,同时又不扬弃自己。因为:如果自我=自我,那么凡在自我之中被设定了的一切就都被设定了。

  现在,第二条原理应该是在自我中设定了,而又不应该在自我中设定。

  因此,自我不=自我,而是自我=非我,非我=自我。

  B)这一切结论,都是从已建立的那些原理中,依据被预定为有效的那些反思规律,推导出来的;因此它们必定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它们是正确的,则意识的同一性亦即我们知识的统一的绝对的基础就被扬弃了。因此,现在我们的任务就规定下来了,那就是,应该找出任何一个X,凭借它,上述一切结论都可以是正确的,而意识的同一性又不被扬弃。

  1)各个应该统一起来的对立面,都是在作为意识的自我之中。因此X也必定是在意识之中。

  2)自我与非我是自我的原始行动的两个产物,而意识本身是自我的第一个原始行动的这样一种产物、是自我的自己设定自己的设定行动的这样一种产物。

  3)但是,按照上述那些结论,产生非我的那个行动,亦即反设定,如果没有X,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X本身必定是一种产物,而且必定是自我的一种原始行动的产物。因此就有了一种以=X为其产物的人类精神的活动=Y。

  4)这种行动的形式,是由上述的任务完全规定了的。对设起来的自我和非我,应该通过这种行动被设定为统一的、等同的东西,它们并不因此而互相扬弃。上述那些对立物都应该被吸收到统一的意识的同一性里去。

  5)但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以及用什么方式才可能做到这一点,还没有因为任务确定了就被规定下来;这不在任务之内,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任务中发展出来。因此我们必须像上面那样做一个实验,并且反问自己一下:A与-A,存在与非存在,实在与否定,它们怎样才能结合在一起来加以思维,而彼此并不互相取消、互相扬弃?6)对这个问题,不能指望有人会提出别的答案,答案只能如下:它们彼此互相制约。因而如果这个答案是正确的,那么行动Y就该是对立双方的相互制约;而X就是这些限制的标志。

  (请大家不要这样了解我:好像我主张限制的概念是一个分析概念,它形成于实在与否定的统一,可从这统一中发展出来。诚然,两个对立的概念是由前两条原理给定了的;但它们应该被统一起来这一要求,则包含在第一原理里。至于它们如何才能被统一起来,则完全不包含在那两条原理之中,而是由我们精神的一条特殊的规律来规定的,而这条特殊精神规律则要通过上述实验才能被意识到。)7)但是在限制的概念里不仅只包含着我们寻求的X,这就是说,其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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