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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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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在目前意大利的暴乱中那样):决定联合起来的国家究竟应该组成一个完全的联邦还是组成一个仅仅的联邦。这问题有时势必由联合的整体的单纯领土大小来决定。能够从一个中心加以有利的统治,或甚至对其政府便于进行监督的国家的范围,存在一种限度。有一些幅员辽阔的国家是这样治理的;但是它们,或者至少它们的边远省份,一般说来是管理得极坏的,而且只有当它们的居民几乎是野蛮人的情况下,他们才不能各自把自己的事情安排得更好一些。在意大利并不存在这种障碍,它并没有过去和现在若干治理得很好的单一国家那么大。因此问题是,这个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否要求按照根本不同的方式来治理,以致同一议会和同一政府或行政部门不可能满足它们全体的需要。除非情况是这样,而这是个事实问题,它们最好完全联合起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极不相同的行政制度都可以存在于国家的两个部分而不致妨碍立法的统一,这一点已由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情况得到证明。然而,在一个统一的、为国家的两个部分制定不同法律以适应以前分歧的议会下存在着的两种法律制度的这种不受干扰的共存,或许在其立法者更醉心于划一的国家里(如在欧洲大陆上容易有的情形),可能不会保持得那么好,或者对保持共存缺乏同样的信任。对任何反常情况(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不感到受压迫)都能容忍(这是我国的特点)的我国人民,为试行这一困难的实验提供了一个特别有利的场所。在多数国家中,如果目的在于保留不同的法律制度,就很可能有必要保留各别的议会作为这些制度的保护者;这和一个既有全国议会又有国王,或一个没有国王的全国议会,在所有成员的对外关系上高于一切,是完全不矛盾的。 
 
  每当人们认为不必要在不同的省份永久保持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基于不同原则的根本制度时,使次要的分歧同维持政府的统一不相矛盾总是可以办得到的。唯一需要的是给地方当局以足够大的行动范围。在同一个中央政府下面可以有各省省长和为地方目的服务的省议会。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说,各省的人民可能愿意选择不同的征税方法。如果不能指靠全国议会在每个省的议员指导下来修改总的税收制度以适合各该省,宪法不妨规定:凡可变为地方开支的政府开支都应按各省议会规定的地方税率付税,而必须是全国性的开支,如维持陆军和海军的费用,应在当年的预算中按照各省资源的总的估计分派给各省,分派给每省的数额由地方议会按当地最能接受的原则征收,一总交给国库。就国家的各个省来说,甚至旧时法国君主国存在过和这相接近的做法;其中每一个省一旦同意或者被要求提供一定的金额,就被允许通过它自己的官员向居民进行征税,从而避免皇室监督官及其代表的苟敛;而这一特权经常被说成是主要有助于使它们成为——有些省也确曾成为——法国最繁荣省份的好处之一。 
 
  保有同一个中央政府和保有不同程度的集权,包括在行政方面和甚至立法方面的集权,是并不矛盾的。一国人民可能希望并有能力保有一个比单纯联合更密切的联邦,但另一方面他们的地方特殊性和经历又使得在政府管理的细节上保持相当大的差异成为值得想望的。但是,如果各方都有使这种实验成功的真正愿望,则不仅在保持这种差异方面,而且在给这种差异以宪法规定的保证,以防止任何同化的企图(除非有关的人们自愿这样做)方面,就不一定有任何困难了。 
        
   
   
     
 第十八章 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        
   
   自由国家,和所有其他国家一样,可以保有因征服或殖民而取得的属地属国;我们自己的属国就是近代史上这类事例中最主要的事例。应当怎样统治这种属国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没有必要去讨论象直布罗陀(Gibraltar)、亚丁(Aden)或赫尔戈兰(Heligoland)仅仅当作陆军或海军基地的小块地方的情况。在这情况下陆军或海军的军事目的是最高的,因此居民不能被允许统治该地方;虽则他们应被允许享有和这项限制相符合情况下的一切自由和特权,包括自由管理市区的事务;而且作为一种对当地为统治国的便利所作牺牲的补偿,应被允许在帝国的所有其他地区享有和当地臣民同等的权利。 
 
  远离本国、地域较大、人口较多的领土被作为属国,它们或多或少须服从有主权的国家的主权行为而在其议会中却并无同等的代表权(如果有代表权的话),这种领土可以分为两类。有些是由具有和统治国家同样的文明的人民组成的,能够并具备条件实行代议制政府,如英国在美洲和澳洲的领地。另一类,象印度那样,则和那种状态仍相距甚远。 
 
  就前一类属国说,我国终于罕见地完全实现了政府的真正原则。英国始终感到有某种程度的责任给予这种属于它自己的血统和语言的远离的人民,以及某些不属同一血统和语言的人民,以仿照它自己的制度而形成的代议制度。但是直到这一代为止,就它允许他们通过它所给与的代议制度实行的自治的程度来说,它一直处于和其他国家同样的低水平。它甚至要求作他们的纯粹内部事务的最高主宰,不是按照他们的意见,而是按照它自己的意见决定这些事务应该如何管理。这种做法是从殖民主义政策的错误理论产生的必然结果。这种理论一度普遍行于欧洲,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完全加以抛弃。这种理论认为殖民地的价值在于为我们的商品提供市场,那些市场可以专为我们所用。我们高度珍视这项特权,以致认为值得允许殖民地产品在我们市场上享有我们的商品在它们市场上所享有的同样的垄断权来换取这项特权。这种通过使每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巨大金额,并把一大部分丢失在半道上,来使它们和我们自己富裕的有名方案已经放弃了一些时候了。但是在我们放弃了靠它牟利的想法时,插手殖民地内部管理的坏习惯却没有立即停止。我们继续折磨着它们,不是为了我们自己的什么利益,而是为了殖民者中一部分人或一派人的利益,而这种坚持对殖民地专权的做法,在我们有了放弃它的可喜想法以前,让我们付出了加拿大叛乱这一代价。英国象一个缺乏教养的兄长,他仅仅为了习惯坚持虐待弟弟们,直到其中的一个用勇敢的反抗,尽管力量悬殊,以警告他停止那样做。我们还算聪明不需要第二次警告。德拉姆勋爵(LordDurham)的报告开始了各国殖民政策的新时代;这是那个贵族的勇气、爱国心和开明的宽宏大度,以及该报告的共同作者——韦克菲尔德(Wakeeield)先生和已故的查尔斯·布勒(CharlesBuller)先生——的才智和实际工作上的机敏的不可磨灭的纪念碑。 
 
  大不列颠目前在理论上公然宣布并在实践上忠实遵守的政策的一项确定的原则是,它的属于欧洲种族的殖民地和母国同等地享有最充分的内部自治。这些殖民地被允许对我们所给予它们的已经是很得人心的宪法作任何它们认为适当的修改,借以制定它们自己的自由的代议制宪法。每个殖民地由按照高度民主原则组成的它们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统治。英国国王和议会的否决权,尽管名义上保留,实际上仅仅对关系到帝国而不唯独关系到该殖民地的问题才行使(而且很少行使)。对帝国问题和殖民地问题的区别所作的宽大的解释可以由这一事实看出:在我们的美洲和澳洲殖民地后方的整个地带的未经占用的土地都任凭各该殖民地作自由处置;尽管这些土地若保持在帝国政府手中,为帝国各地区的未来移民的最大利益加以管理,也并无不公正之处。每个殖民地因此对它本身的事务具有甚至作为最松散的联邦成员所能具有的充分权力;并且比在美国宪法下享有的权力充分得多,它们甚至可以自由地对从母国进口的商品随意抽税。它们同大不列颠的结合是最松散的一种联邦;但不是一种严格地平等的联邦,母国保留着联邦政府的权力,尽管这些权力实际上减少到极有限的程度。当然,这种不平等,就目前情形来说,对附属国是不利的,后者在对外政策方面无发言权,却受母国所作决定的约束。它们不得不在对参战事未同他们进行任何事先磋商的情况下参加英国作战。 
 
  那些认为社会须保持公正,正如个人须保持公正那样,以及认为凡不应为自己利益而施之于人的事也不应为自己国家的利益而施之于别的国家的人们(幸而这种人现在并非少数)感到,甚至在殖民地方面的这种有限的宪法上的从属关系也是违反原则的,并常常致力于寻求可以避免这种从属的方法。有鉴于此,有些人建议殖民地应选出代表参加英国议会;另外一些人则建议,我们自己的权力应和殖民地的议会一样,限于对内政策,应该有另一个负责对外事务和帝国事务的代议机关,在这个代议机关里附属国应和大不列颠本身一样,按照同样方式,具有同样充分的代表权。按照这种制度,在母国和它的殖民地之间就将存在一种完全平等的联合,那时也就不再是附属国了。 
 
  这些建议所从而产生的公平心和公共道德观念是值得赞美的,但是这些建议本身和合理的政治原则是如此不相符合,以致是否会有任何通情达理的思想家当真认为它们是可能做到的事情,是可怀疑的。相隔着半个地球的国家,不具备受一个政府统治或甚至作为一个联邦的成员的自然条件。如果说它们有足够的相同的利益,它们没有也决不能有在一起进行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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