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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提出异议的大法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多数意见孤立地谈论迁移命令的做法实在幼稚,这一命令不过是把日裔美国人集体迁移计划的第一步。他还坦率地用了“集中营”(concentration camps)这一说法。在他看来,这一计划明显违宪,因此,对是松拒绝服从的处罚是错误的。杰克逊大法官则认为,多数意见破坏了美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过属于个体而与祖先无关。它正在作出一项决定,把一种清白的行为——居住在某一地区——视为有罪,仅仅是因为这些居民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无论德威特的命令是否有道理,它都超越了宪法允许的限度。在平林案中,墨菲大法官已经表示政府的行动已到达了宪法授权的极限,现在,他认为政府的这次行为明显超过了这一极限,实实在在地“陷入了种族主义丑恶的深渊”。
就在对是松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最高法院也对远藤案(Ex parte Endo)作出裁定:不论是总统的行政命令,还是国会法律,都无权继续把远藤小姐禁闭在重新安置中心,因为远藤小姐被认定是忠诚美国政府的。但法院拒绝审查导致远藤小姐被监禁的军事命令的合宪性。
二、最高法院的污点 日裔美国人最终获得赔偿现在,绝大多数的观察家和学者都认为,有关日裔美国人的案件,特别是是松案,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大污点,是对其保护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免受政府侵害(即使在国家宣布紧急状态下)的历史责任的重大逃避。最高法院的判决受到了不计其数的当代批评,有意义的是,这些批评并没有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消失。
1945年,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犹金。罗斯托(Eugene Rostow,他后来曾经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和约翰逊政府的副国务卿)发表了一篇严厉批评这些判决的著名文章,题为《日裔美国人案件:一大灾难》。它强调遣送和拘留决定“是多少年来对我们自由最糟糕的打击”,并将使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些决定所演绎出来的案子时极为棘手。他认为并没有真实的证据来说明军事上的必要性。
几乎同时,《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也发表了一篇严厉批评的文章。作者是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外甥女纳内特。德比兹(Nanette Dembitz)。她详细分析了导致遣送决定的全过程,对西海岸各州政客、排外主义压力集团和大众媒体在劝说政府采取行动方面的巨大作用尤为注意。她还谴责德威特将军的种族偏见——后者曾经指出,对祖先源于日本的任何美国人,不论是第二代还是第三代,都不能相信他们已完全效忠美国。她巧妙地指出是松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的明显前后矛盾。她的结论很明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加分析地接受了政府的指控,放弃了自己对军人控制平民合理性作出独立判断的职责。德比兹的文章意义非凡,且有讽刺意味,因为她本人就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的律师,参与了政府有关宵禁令和遣送令案件的准备工作。
在罗斯托1945年文章的结尾,他注意到,因为被强制从自己的家园迁出,日裔美国人财产损失惨重,强调说他们应该得到相当的财政补偿。从拘留营出来后不久,日裔美国人就开始为这种补偿而斗争。但他们只获得了部份的成功。1948年国会通过了《日裔美国人遣送补偿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它只补偿了日裔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但没有赔偿收入损失和磨难的精神损失。这种补偿不仅与日裔所受的伤害很不相称,而且其所规定的提供证据的标准也不易到达。结果,政府仅仅补偿了3,700万美元了事。
在不同的日裔美国人民权团体的支持下,一场要求全面赔偿的运动在1970年代展开了,其结果是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来研究日裔被拘留的问题。这个“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1982年结束了它的工作,发表了一份报告。在谈到重新安置和拘留问题时,它指出:“造成这些决定的显著的历史原因是种族偏见、战时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的失误。”它建议对至今还活着被拘留过的人每人赔偿2万美元。直到198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法律实现了这一建议。
三、为名誉和权益而战 四十年错案一朝洗就在“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结束它的工作时,平林、是松和安井稳在一些民权组织的支持下,几乎同时开始了平反各自错案的努力。利用不太为人所知的“错案补救令状”(writ of coram nobis,一种要求法院基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审查过去判决的权利),他们要求联邦法院撤消战时的定罪,并认定政府行为有误——这要感谢一位名叫彼得。伊龙斯(Peter Irons)学者所作的研究,使他们的努力有了成功的希望,并保证他们获得了公平听证的机会。
他们强调,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够质疑其行动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为例,政府曾经说没办法对特定的日裔美国人采取有选择的行动,但它手头上的一份海军情报军官的报告却说可以这样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说一份军事报告表示,西海岸的间谍活动正在帮助日本人的战争行动,但政府拥有与之完全相反的报告,它们来自联邦调查局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首脑。
最后,三份“错案补救令状”的申请者都获得了平反。而且,几个复审他们案子的联邦法院在它们的裁决书中,都尽可能地表现出对他们的同情以及对政府官员战时行为的不快。
可以有充份的信心说,美国宪政的现代发展几乎彻底否定了有关战时日裔美国人案的法律权威。同样可以明确地肯定,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临类似的问题,将不会同意联邦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进行这类种族歧视。可喜的是,此后这类考验再也没有出现过。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它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一、白人学校拒绝了林达。布朗奥利佛。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他是一位铁路焊工。布朗家住在铁道不远的一边,离布朗工作的地方倒是不远。布朗家整天都可以听到火车来去的噪声。
因为托皮卡公立学校系统实行种族隔离,布朗的女儿林达。布朗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穿行21个街区,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1950年9月,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领她到白人学校,想让她进入这所学校。布朗在政治方面不是狠活跃,下班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到当地教堂去做助理牧师,现在,他只是不再想看到女儿被迫穿过调车场去上学。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林达。布朗于是就去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在本地的领导人麦肯雷求助。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早就想找个机会来与教育委员会进行较量了。虽然与其它地方一样,在公共学校等领域的隔离政策是托皮卡的生活现实,但很少有人愿意提出挑战。现在麦肯雷抓住了布朗的这个机会,他认定这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了。
在托皮卡的其他几位非洲裔美国人家长也加入了诉讼。1951年3月22日,布朗等人在协会找的律师帮助下向美国地区法院在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下令禁止托皮卡继续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二、堪萨斯法院驳回起诉1951年6月25日至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布朗和其他非洲裔家长控诉说,他们的孩子要求进入白人学校遭拒。一个叫席拉斯的家长解释了为什么他和其他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进入白人学校:我们并不是要暗示我们的教师不能够教我们的孩子,因为他们非常优秀、聪明,这些老师有能力教育我们的孩子——白人或者黑人孩子。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和我的孩子们渴望光明,整个有色人种都在渴望光明。得到光明的唯一途径是在他们是婴儿的时候及长大以后都在一起。
下一步法院听取了一些专家作证,他们说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给黑人儿童一个强烈的暗示——他们低人一等。隔离的学校系统永远不能洗清这一耻辱。堪萨斯州城市大学基础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证说:白人孩子占了我们国家孩子的90%,有色人种孩子必须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如果有色人种孩子得不到学校中与白人孩子交流的经历,那么他们的课程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教育委员会的律师回答说,堪萨斯大学的浴室及其他公用设施也是隔离的。隔离学校为非洲裔美国儿童对未来作为成年黑人进入了现实生活作了准备。隔离制度触及到托皮卡和其他许多地区的每一生活领域。律师说,法院无权仅凭这一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