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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禅里禅外悟人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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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那?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那?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那?    
    答:盗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那?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那?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所谓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那?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    
    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那?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那?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第二篇  咫尺千里盗戒释相概略问答(2)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那?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那?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    
    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    
    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二篇  咫尺千里盗戒释相概略问答(3)

    第三门开不犯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戒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未,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藕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本文一九三九年八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第二篇  咫尺千里放生与杀生之果报

    今日与诸君相见。先问诸君(一)欲延寿否?(二)欲愈病否?(三)欲免难否?(四)欲得子否?(五)欲生西否?    
    倘愿者。今有一最简便易行之法奉告。即是放生也。    
    古今来,关于放生能延寿等之果报事迹甚多。今每门各举一事,为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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