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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尊重。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想也很好理解,人类的政治历史,本来就以追求相互承认作为其中的基本动力。
亨廷顿在悲观之中建立起的乐观,虽然的确有点勉强,但他对几百年来西方人乐于向西方外世界“传播文明”的反动,却具真知灼见。它给世人的启示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要以技术的视角而非单纯道德的视角来处理文化间的相处。这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摒弃道德上的居高临下,学习从技术而非道德的眼光来重新标定文化间的交往。以往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普世性修改与同化,在现代世界已变得不合时宜,它只会加剧文化和文明的冲突。
第二,主要以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的态度来处理文化间的交往。亨氏所提出的文化和文明交往三原则,起主导性的是消极自由精神,这是对西方人热衷于普及西方文明式积极自由的反动。
第三,以渐进的思路而非以激进的思路来处理文化间的交往。文明的冲突表明了文化和文明的差异,而差异并无可能在一天两天之内就能消除或缓和,要弱化文化和文明冲突,也只能施与耐心,慢慢做好转化工作。
以上三点继续外推,又可得出文化相处的第四点启示,即以寻求共同性而不是致力于消灭差异来处理文化间交往。
(四)
应该如何在文化交往中贯彻消极自由、渐进主义的原则和精神呢?
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予以直面的首先是这两个问题:其一,文明之间是否存在等级,有无高下之分?其二,如果文明之间存在高下优劣之分,文明之间又该如何展开文化交往?这两个问题是如此之长久地困扰了世界各国的知识精英们,他们对文化和文明之间是否存在优劣之别的争论,导向了两种相反的结论:一种是,文化之间存在进步落后分别,而进步的文化和文明,乃是“落后文明在其未来的倒影”(大意,维科语);另一种是,文化之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文化的先进与落后,不过是人们的一种臆想。这两种结论又分别导出了不同文化的交往路径,前者因此主张优势文明对劣势文明的征服与改造,并认为这种选择体现了历史的正当性;而后者则坚决反对进行文化同化,因为,不同的文化系统,本来就都是平等的,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所发动的文化输出,不过是强势文化借文化优越论之名而想结出现实权力与利益之实,它当然无任何合法性可言。
不要再这样徒劳无功地对文化和文明进行优劣判断了,也不要再把文化交往的路径选择建立在文化和文明优劣的判断上,这种以道德论是非的态度,曾铸造了我们所见到的文化冲突。对消极自由和技术视角的此一坚持,在这里仍应分出两个层次。首先,文化优劣问题,既是一个真问题,又是一个伪问题。说它“真”,是因为在世界几千年的文明进程中,人们通过比较、分析和甄别,能够经验性地确立起一套判定文明优劣的标准;说它“伪”,则在于人们所建立起来的文明判别标准,又明显受制于人类经验和理性的有限性,含有很强的主观臆断因素和成分,而且,对某一文明的热爱与憎恶,还明显表现为一种审美方式。作为一种审美方式,文明无法比较优劣。在文明优劣问题并无确切答案的情况下,从技术层面而言,我们还是少谈文明优劣为好,因为,对文明优劣问题的讨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将是激发“优等”文明收编“劣等”文明,或者强势者借传播“优等”文明的名义来谋求现实国家的民族利益。
我们不应到此为止。更进一步,即使在文化和文明真的存在优劣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鼓励以“优等”文明来同化、取代“劣等”文明。显然亨廷顿是深明此理的,作为一个保守主义取向的思想家,亨廷顿的内心深处,隐藏着的似乎仍然是西方文化的优越感,不过,与一般的西方文化优越论者完全不同,他并没有因此引发以西方文化对非西方文化进行同化的情感冲动。他的基于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的理念明显超越了他的祖师爷马汗。一百年前的马汗问道:“是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将决定着整个地球并支配其未来?当前,摆在文明的基督教世界面前的重任就是将包围着自己的众多古老的异域文明——首先是中国、印度和日本的文明——纳入自己的胸怀并融进自身的理念之中。这是它的一项伟大使命,它必须履行之,否则就只有毁灭。”〔14〕他们所关注的虽然都是文明,但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这当然是因为,一百年后的亨廷顿充分意识到:以积极自由——输出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并以这种价值观作为判决文化是非的方式,从实证的角度看,只会增强弱势文化对强势文化的仇恨和以文明冲突的形式而发生国家、民族、种族、族群间的现实利益冲突。
如果文明之间真像有人所说的那样,存在优劣之分和道德水准高下之别,我们也只能通过文化交流和对话,激发“低等”文明自身的内在改造动力,使“低等”文明的自我道德水准得到提升。基于积极自由和激进主义理念的文化普世主义,面对文化作为审美活动无法比较优劣和蕴藏在文化扩张背后的权力压迫这一事实,只有努力克制住同化的冲动,才能避免引来更多的文化争端。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可能不得不需要痛苦地下定决心,要学会对“罪恶”也予以宽容,或者如亨廷顿所云,要进行必要的回避。宽容那些可以宽容的文化与这种文化中的“罪恶”,可能比对那些文化和“罪恶”进行积极的文化进攻所造成的罪恶要小得多。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要学会多从结果而非从动机上来考虑问题。有道德上的自我感觉的高尚、为善的思想起点,虽然比起纵心为恶要明显值得嘉许,然而它并不能保证,这样就能产生善的结果。一种文化和文明,再怎么包含了人类最高级、最进步、最自由、最理性、最现代和最文明的思想,从技术而言它也没有办法单纯以道德上的居高临下而推广普及到其他文明。指出这一点对于浸淫于西方文化优越感久的西方人,自然是会有心理失重感的,不过对此保持头脑清醒的人始终是有的。还要抬出亨廷顿,他在美国发动了对阿富汗的战争机器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不无忧虑,认为“美国国内一些人强烈要求打击其他恐怖组织及支持恐怖组织的国家。我觉得,那样就有可能扩大成文明的冲突”〔15〕。这的确是难得的忠言。
善恶从来不是只有一个评价标准,政治和文化的合法性也多种多样。马克斯·韦伯就曾指出人类的统治存在三种合法性类型: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这三种合法性类型无高下之分,原因是它们都起于某一具体社会的人们的同意,服从于具体的历史和现实生存的背景安排。人们往往因为习惯了某种文化、某种合法性,便将这种文化、这种合法性作为惟一的一种评价准则。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误会,也是一种认知上的误会。真的坚决完整地贯彻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消极自由原则,深谙文化和文明优越论的那些人,应该意识到即便是“恶”的文化,也要以渐进主义的态度去对待,要以相对的标准来衡量。如果对一种文化和政治的选择是完全出于一社会人们真正的民意,如果这种文化和政治的现在比起过去是在改进中,那么我们其实并没有必要对这种文化多说些什么。显然,对任何文明及在这种文化下展开的政治,我们都要有设身处地的理解和同情,不深入到某一文化和政治选择的具体背景,就去对某一文化和政治进行道德上的责难,并试图输入另外的标准从外部施加压力进行改造,这不仅是对某一文化的不尊重,而且可能是对处于这种文化中人们的具体生存处境缺乏真正的同情和关怀。世界上只存在着对人的权利维护得最好的具体国家与民族的具体方式,而不存在抽象普适的绝对的惟一标准,任何具体性都不能简单地把它普遍化,因为任何具体性都建筑在具体的生存背景上。
我们生活在一个存在着巨大文化差异的世界。差异不仅存在于生活方式当中,更存在于价值观念当中。在一种文化中被视为善的事物,在另外的一种文化中,可能被视为恶;在一种文化中被视为恶的事物,在另外的一种文化中可能被视为善。当我们以一种文化中的善恶标准作为了解另一文化的善恶标准时,差异就将绝对化地产生,而绝对化了的差异,将又难以避免演变为更加激烈的冲突。我们应该正视这一点了!
(五)
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冒出的滚滚浓烟,无疑又一次以极端的方式提醒人们要尽早超越单纯的道德主义态度,放弃简单的善恶价值判断,而要建立技术视角,以消极自由精神来化解文化和文明冲突,达成文化谅解与合作。
在一个多元文化世界的文明交往中,文明之间只有尽量恪守消极自由的原则,文化和文明冲突才可能得到缓解。然而,仅有消极自由也是不够的,文化差异的存在、共存经验与共有观念的稀缺,将仍然给文明间冲突,或者以文明名义所隐藏的现实利益冲突提供土壤。文明共存中的消极自由原则,主要关注和倡导的,只是在文化交往中杜绝以一种文明、一套价值系统去同化、压迫另一些文明、另外的价值系统的行为,而并不意味着文明之间不应寻求共性。假如文明之间只有差异而没有共性,那么,人类所面临的,就是一个永远无法结束冲突乃至战争的危局。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创造文明间的共同点,这是解决文明间冲突或为谋求国家与民族利益借文明形式发作的长远性考量。此一思路当然也有积极自由的成分在。然而,它并非就完全依赖于所谓“积极自由”的主动创建,因为,在一个差异性的文明格局中,我们实际上有理由对此树立起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