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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必须贯彻择优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切实保证质量。
一般来说,被推荐的硕士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2。已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各门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优秀,其他课程必须考核通过。
3。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 (七)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审批手续
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经教研(研究)室提出意见,系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核准(科研单位可直接由研究所核准),可以参加该年度博士生入学考试,也可以由系(研究所)单独组织考试(资格考试)小组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经校、院(研究院)长批准,可以转为博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二部分 研究生招生问答六、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规定
● (一)内地高校从香港招收研究生的类别
1。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均可在国家计划内招收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国家教育部专项单列。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均可在国家计划内招收香港研究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当年的国家定向招生计划。
3。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招收香港在职自费研究生。
● (二)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条件与学习期限
1。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即已获得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2。报考硕士生者年龄须在35岁以下,报考博士生者年龄在40岁以下。年龄计算是自出生之日起到被录取当年的9月1日止。
3。报考硕士生者,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大专院校毕业者,仅限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学院、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教会学院,香港岭南学院、香港树仁学院等七所院校的毕业生。报考博士生者,必须取得与内地的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4。必须能听、说、阅读及书写中文。
5。报考者应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6。必须获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学者书面推荐。
根据攻读专业的不同要求,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攻读在职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 (三)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时办理手续的地点和时间
为方便考生报考,国家教育部分别在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理工大学、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和澳门基金会设立了报名点。经批准的招生院校将招生专业目录寄到上述报名点。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主要查身份证及学历证明。此项工作由报名点负责。已在内地学习或供职的港澳台人士也可参加内地(大陆)全国统一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及院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 (四)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
报考硕士生初试应考一门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均为笔试。是否需要复试由招生学校确定。报考博士生者应考一门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业务课考试科目招生学校定,另外必须进行面试。在港举行考试的试题均由学校自行命题,(香港考生不考马克思主义理论);每科考三小时,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同内地。
● (五)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初试及复试地点
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初试地点由各报名点负责安排,时间为4月上旬;复试或面试地点在深圳大学,或学校及考生双方均认为便利的地方。
● (六)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招生学校根据报考者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录取。设研究生特别奖金的高等学校,应将拟录取为获特别奖学金研究生的考生名单及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报国家教育部高教司,并由国家教育部将各校的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对于不获特别奖学金的研究生,各校应将录取的考生名单按规定时间先报国家教育部高教司,然后按规定时间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 (七)香港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管理与毕业后的工作去向
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处)负责。承办港澳工作的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获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专设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应与内地的研究生同样对待。在学期间的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规定》办理。学生食、宿生活费标准及安排旅游、参观等活动应一般与本校留学生相同。不享受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的待遇同内地研究生。
学生毕业后都应回香港地区工作。
● (八)澳门地区人士或台胞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研究生的特殊规定
国家教育部规定,澳门地区人士或台湾同胞拟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研究生者,一般按对香港人士的各项规定办理,但他们均不可报考享受特别奖学金研究生。
● (九)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及学校
特别奖学金分攻读硕士生学位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生奖学金)和博士生学位特别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生奖学金)两种。获奖学金者在学期间享有公费医疗和生活费用。
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规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中医药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
● (十)申请奖学金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申请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应具备下述资格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即已获得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2。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30岁以下,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年龄在35岁以下。年龄的计算是自出生日起到获奖学金当年的9月1日止。
3。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在香港大专院校毕业的,只限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学院、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教会学院,香港岭南学院、香港树仁学院的毕业生)。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与内地的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4。申请人可以听、说、阅读及书写中文。
5。申请人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6。申请人须获两名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书面推荐。
● (十一)奖学金的申请及评核程序
国家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金的申请评核程序如下:
1。申请
(1)申请日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
(2)申请地点: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代办理。地址:香港铜锣湾道19—23号建康大厦13字楼 。
(3)申请手续:申请者须于申请期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周六早上九时至下午一时,办公时间内亲自到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处理如下事项:
①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缴纳:
A。报名费HK 200.00;
B。两张“2×2.5”正面半身近照(请在照片后面写上姓名);
C.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写的“推荐书”;
D。下列文件:
a。香港身份证;
b.学士、硕士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力的文凭(应届毕业生可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c.专业资格、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及研究成果等资料;
d.在大学所学课程和成绩单;
e.体格检查报告(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D中的a、b项须交副本各三份,并请带上正本以备查阅。
2。考试
(1)初试时间:每年4月初(具体时间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定)。
(2)初试地点:香港(具体地点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定)。
(3)初试科目: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须应考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科专业相关的科目,均为笔试。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需笔试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各科目之考试范围请参阅“招生专业目录”)
(4)复试: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是否需要复试及复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
申请博士奖学金者必须进行面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
● (十二)奖学金评核结果的公布时间及颁发条件
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的意见及体检结果,经评核后,决定获特别奖学金者的名单,并于6月10日前通知申请者。获特别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