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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问答-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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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法条分析题:59小题,10分。    
    12。案例分析题:60题,15分。    
    2。综合课    
    1。单项选择题:1~47小题,每小题1分,共47分(样题中法理学15小题、宪法学18小题、法制史14小题)。    
    2。多项选择题:48~64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样题中法理学6小题,宪法学7小题,法制史4小题)。    
    3。简答题:65~67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1小题)。)    
    4。分析题:68~70小题,10分,共30分(样题中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各1小题)。)    
    5。论述题:71小题,15分(综合考查,知识点可能跨越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    
    ● (二)各科目大纲知识点范围的变化    
    1。刑法    
    1。原刑法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第三节“刑法的任务”、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合并为第一节“刑法概述”,包含“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刑法的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2。删去第二章“犯罪概念”中的第三节“犯罪概念的意义”,将“犯罪概念的意义”纳入到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中。    
    3。删去第三章第一节“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4。第三章“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删去犯罪构成的分类中“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5。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四、刑法因果关系”增加“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6。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节“犯罪主体”增加“犯罪主体的种类”,增加“四、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处罚”。    
    7。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中“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删去,改为“犯罪中止的分类”。    
    8。原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的内容并入第一节;原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分类”的内容合并到第八章中作为第二节。    
    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民法    
    1。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改为“民法概述”。    
    2。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增加“民法的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增加“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4。民法基本原则增加“公序良俗”原则。    
    5。第四章“法人制度”改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四节“联营”改为“非法人组织”,内容包括“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6。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增加一个标题“二、法人的成立”。    
    7。第六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四、代理权的行使”改为“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8。删去“隐名代理”。    
    9。第七章“诉讼时效”改为“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由“诉讼时效概述”改为“时效概述”,内容包括“一、时效的要领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10。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要领和特征”增加“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11。第九章“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增加“生产”这种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明确为“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征收”。    
    12。原第十一章“共有”和原有第二十章“相邻关系”改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放到“他物权”一章之前。    
    13。第十三章“债权概述”增加了债权的概念。    
    14。第十四章“合同”第三节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删去“无行为能力人”。    
    15。第十七章改为“婚姻家庭与继承”,增加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第三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3。法理学    
    1。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    
    4。宪法学    
    1。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第二节“宪法的实施”删去“二、宪法的适用”。    
    2。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删去第四节“宪法和宪政”。    
    3。第五章“国家机构”删去第六节“地方国家机关”。    
    5。法制史    
    1。宋朝增加“不动产买卖契约”知识点    
    2。明朝增加“奸党罪”知识点。    
    3。清朝增加“文字狱”知识点。    
    


第二部分 研究生招生问答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具有组织单独考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限额;    
    (四)确定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推荐免试限额;    
    (五)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六)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组织汇编、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设置报考点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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