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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字千金
专利法保护的核心是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部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权利要求”部分将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 这就要求从法律保护的观点,以简明和严格的语言写清其要求保护本发明的主要特征,做到无隙可乘;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不应有的损失。英国某公司的一项塑料羽毛球的发明在获日本专利后,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中关键性语言不严谨,使他人有漏洞可钻,由此而招惹出一场长达五年的法律诉讼。该公司在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写到:以竖杆及与其一体的多根横胁为特征的,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为羽毛球。 后来,这家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有名的销售体育用品的美津浓、汤智田等四家公司侵犯了该羽毛球的专利权,要求禁止制造和销售该公司发明的塑料羽毛球。这四家公司提出反诉,其理由钻的是语言的漏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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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世界专利战
专利权要求书中写到:“……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但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羽毛球球头和球裙并没有连成一体,而是分别制造后再接合而成的,而且被告对塑料羽毛球的球裙还拥有专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显然“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这句话十分关键,原告辩驳说:该专利的请求权项应理解为“……
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连成一体”四个字是竖杆的定语,该权利要求书既包括了球头和球裙分别制造后再接合而成的羽毛球“。
这种语法解释在日语中是无懈可击,甚为严密的。这场官司持续了5年,以美津浓等四家公司败诉而告终,这四家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近600万日元的损失费而结束。想当初如果在写专利权项要求书时力求严密,写成“……
由球头和有连成一体的竖杆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就会无懈可击,平安无事了。 虽然英国公司以胜诉告终,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教训是深刻的。 前车之鉴不可忘。
后悔莫及
专利技术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不容他人任意侵犯,但专利因申请者的疏忽,或不太明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有时会将发明的有关方面丢弃,致使给明了专利法的人以有机可乘,令仿制也成了合法。斯坦莱。 布瑞塞提出的英国专利申请,引起了英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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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385
工业的震动。 他在专利申请中,要求获取有关表面安装电路板技术的垄断权,并要求在今后20年内,从每个制作或出售表面安装电路板的英国厂商那里得到一定的使用费。布瑞塞,1981年提出的专利申请说明权项很简略,但应用前景极大。 这项申请是有关如何在印刷电路板上安装电子元件的设想,通常人们采用的方法是把电子元件的导线穿过电路板上的小孔,然后用焊锡焊接在极的另一面。 而布瑞塞设想直接把电子元件焊接在印刷线路板上。市场很快出现按他的设想生产出的印刷板,公然侵权,却不经发明人同意。 布瑞塞向专利局起诉。 专利局认为他的专利,文字表达不清楚。 在1982年,布瑞塞对申请做了修改,附加了一本新的技术说明书。 然而,英国专利法中规定,在审理中的申请案不能添加任何说明材料。 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法保护其专利的,布瑞塞只能仰天长叹、任人侵犯。想当初,申请专利时,布瑞塞没有征求专利代理人的意见,而丧失了这项专利的更好的保护权,致使已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十分少,此时后悔已迟。 别说收取今后20年的专利使用费,就是一天也没人交给他。申请专利一定要慎重!
由临时过境权引出的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规定不同。 但各国的专利法一般规定通过一国国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为运行必需,即使装备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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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的专利产品,按约定或互惠原则,也不构成侵犯被通过国家的专利权。然而,在这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却发生了一场难以辨别的鲜花拖车案。 这种拖车是一种有两个轮子,并装于特定的车箱之下,车身并没有驱动力,拖在卡车后被动行驶的交通工具,这种拖车可运输盆花和盆栽植物,它已由西德一家企业于1978年7月申请了专利,该企业自行生产拖车,并出口给丹麦的U公司。U公司把车租给丹麦鲜花出品商,它不仅出租西德的专利产品,也出租一些仿制品。 因为西德在这些仿制品制造国家没有申请专利,所以,这一行动不构成侵权。1985年8月,几辆长车拖着一溜溜的拖车,载满了夏天的锦簇花团,正越过丹麦,德国边境,向汉堡驶去。 等车队到达汉堡后,西德企业向汉堡法院起诉其侵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法院,上诉法院首先肯定了拖车的交通工具的性质。 接着又肯定了临时过境自由。 但是上诉法院同时也指出,上述理由并不意味着外国企业,可以随意使过境交通工具失去控制,甚至不能保证其回收。 当鲜花拖车到达市场后,批发商或将花卸下,或就地在车上售出。 哪一辆车被回收,只取决于批发商或零售商及消费者的行为,不受被告控制。 这种属于交通工具的拖车,在过境时产生了运行间断,因而失去了临时性质。 所以,上诉法依法裁定,被告使用的拖车不适用专利法关于临时过境的规定,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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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585
专利滥用案
为了商业经营的需要,取得专利的公司希望他人来实施这一专利产品,更愿意销售专利产品所使用的,但未被专利所覆盖的材料或部件。 但这种专利许可多数以购买这些材料或部件为前提条件,否则,不给予专利许可。 但在美国,这种事弄不好会弄巧成拙,可能构成专利滥用,甚至导致违反反托拉斯法。 如果许可方对这一专利滥用行为未进行合法调整,它将为此而受到严重的经济制裁。1953年,霍尔试验室诉恩浦恩斯棉纺织公司专利滥用。该案涉及一专利是采用某一确定的比例在含钙的水中加入偏磷酸盐,以防止管道腐蚀的一种方法发明。 专利权人本身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方法,而是向实施这一方法的被许可方出售偏磷酸盐。 这可以说是专利许可贸易的副产品,搭售非专利覆盖的材料或部件,为此两家公司发生了矛盾。 经美国南卡罗莱纳西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认为这种形式的专利许可是合理的,不构成专利滥用。1957年,卡尔。 霍恩诉斯蒂特化学制造公司专利滥用。此案因为专利权人出售用在液封包装方法专利中的一种图形环扣,这种圆形环扣不是专利产品,也属专利搭带品,专利权人在协议中规定向生产这种圆形环扣产品的被许可方收取每一包装支付14美元标准的提成费。 法院则判不能以专利A滥用为理由对这一许可行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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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家公司险些被判专利滥用,它们都是搭配材料和部件,这一种情况就是某一公司拥有几项专利并希望以一揽子专利许可的形式进行贸易活动。 但有人仅表示愿意以合理的提成费,从该公司取得其认为最需要的几项专利许可。 在美国,当事方对这一谈判情形的处理不当也会构成专利滥用。在美国,专利权人不能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其相关专利的义务作为提供某一或若干专利许可的条件,除非所提供的几项专利在保护主题上有紧密的联系。1959年的美国赛克利特公司诉防震玻璃公司,1962年的合众国诉洛伊公司,以及1965年的梅墨兹尔研究公司诉察斯无线电公司,这些诉讼案就属这一种状况。专利滥用是某些专利权人超权垄断的一种手段,然而在美国有反托拉斯法来限制其扩大化,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和 为 贵
国际间的专利诉讼在时间和金钱的耗费上,令各大公司不寒而栗,尤其是有的专利侵权也是相互的,同在一个技术领域叱咤风云,谁不碰谁呢?更何况两虎相斗,弄不好两败俱伤,还是和为贵,这样互通有无,联手发展,共霸市场,岂不更好,于是出现了法外就医的解决专利纠纷现象。摩托罗拉与日立私下了结了一场专利纠纷,可能就是和为贵促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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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785
位于芝加哥的摩托罗拉公司于190年初向法庭起诉,控告日立公司的两种微处理器侵犯了摩托罗拉关于微处理器的专利权。 在法庭,日本的日立岂是无能之辈,不但不承认有任何侵权行为,反指控摩托罗拉公司侵犯了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 而联邦法官却判定,两家公司都侵犯了对方专利权并发出禁令,禁止双方销售有争议的微处理器。此结果是双方都不希望的,双方立刻对判决提出了上诉,禁令被延缓执行。 然而,诉讼的残酷性对于这两位专利战的老手怎能不晓,旷日持久,耗资巨大。 再者说了,侵权也是相互的。 于是,双方要求法院不作出判决,他们正努力在法庭外达成妥协。摩托罗拉公司与日立公司终于在法庭之外达成了协议,根据协议,摩托罗拉公司可以继续销售微处理器,而且摩托罗拉公司与日立公司将采取联合行动,要求德克萨斯地方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撤销所有关于微处理器和微控制器悬而未决的案子。这两大公司在法庭之外和解,而且毅然将两家所有的积案全部化解,这是什么力量促使的呢?
也许应了我国的古训,和气生财吧。
孰是孰非
由于专利诉讼的国际化,同一件案件在不同国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甚至完全相反。 这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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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