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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纲〃在汉代法律中的反映
〃三纲〃即在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伦常关系中,强调君、父、夫对臣、子、妇的支配地位。就现有资料看,最早提出类似观点的应推韩非,《韩非子?忠孝》曰: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即臣、子、妻对君、父、夫必须绝对服从,对于残暴之君如桀纣,作为臣子的汤武也不能不尽忠;对于凶险之父如瞽叟,舜也必须尽孝。西汉时期,董仲舒借用阴阳学说,为韩非子的观点找到了理论根据,他认为: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在此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三纲〃理论: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至此,有别于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三纲〃便成了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君为臣纲〃与汉代法律的关系,将在下一章讨论,这里只考察〃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在法律和社会观念中的反映。
1。〃孝〃的观念与汉代法律
汉代宣称以〃孝〃治国,认为〃孝〃是〃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对《孝经》十分推崇。〃孝子善述父之志,故汉家之谥,自惠帝以下皆称孝也〃 。《孝经?五刑章》: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汉律对〃不孝〃之罪更是严惩不贷。
汉初关于〃不孝〃的法律很可能完全承袭了秦律,这可以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得到证明,已如前述。以后随着汉朝统治者对儒学的提倡,〃不孝〃之罪的含义可能又有所变化。《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
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
母〃肆忿于一朝〃即可告子〃不孝〃,可见尊长对卑幼的权威之大。《汉书?王尊传》载:
(元帝初元年间)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间,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在秦律中,养父与养子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亲父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养母与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当有别于亲母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上述案例却说明在汉代养母与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被按照亲母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待了,养子对养母的侵害行为也属于〃不孝〃罪。后来薛宣之子薛况与后母私通,被王莽〃枭首于市〃 ,也与此例相似。不过这两个案例在唐律中均属于〃十恶〃中之〃内乱〃,而在汉代却被定为〃不孝〃,说明〃不孝〃之罪所包含的内容在不同时代是有所变化的。
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子对母的〃不孝〃行为。由于在〃夫为妻纲〃的社会里,母亲的权力与地位来源于父亲(详见下),因此对母亲的〃不孝〃也就是对〃父为子纲〃的破坏。《礼记?檀弓下》:
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
郑玄注:〃言子孙无尊卑皆得杀之,其罪无赦。〃甚至〃殴父〃的行为也可能被杀头,如《董仲舒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由于此系误伤,甲最终未被问罪,但也可以说明,如果子有意殴打父亲,则肯定会被从重治罪。
〃孝〃的观念对汉代法律最明显的影响体现在对待〃复仇〃的态度上。因为复仇纯粹是一种私人行为,复仇者通过自己的个人行动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惩治其仇人,如果任其发展,势必给社会造成混乱,因此秦自商鞅变法即禁止私斗。然而在汉代,由于受〃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的观念的影响 ,子、弟为了复父、兄之仇,不惜以身试法。而且复仇者的行为不但得到社会的同情和赞许,有时还能得到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宽大处理。《后汉书?张敏列传》: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即是著名的例子。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私人复仇的容许,反映了包括〃父为子纲〃在内的儒家伦常观念对汉代法律的影响确实是很大的。
2。〃夫为妻纲〃
《大戴礼记?本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
〃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大戴礼记》之〃七去〃与唐律之〃七出〃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而〃七出〃在唐代已成为法律条文,此无可疑。汉律中是否早有此文,尚难以断定,但据《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解诂》有〃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可知〃七弃〃(七出、七去)在汉代即使尚未写入法典,至少也作为习惯法而为人们所遵循。
应当说,〃七弃〃已是对妻的地位的极大压抑,而在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有的丈夫为当〃孝子〃,邀取名声,更是随心所欲地滥用夫权。如广汉姜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泝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姜诗之所为,已超出〃七弃〃的范围。还有一例,讲周郁〃骄淫轻躁,多行无礼〃,其父不能管教自己的儿子,却对周郁之妻赵阿说:〃新妇贤者女,当以道匡夫。郁之不改,新妇过也。〃赵阿既不敢违背周郁之父的旨意,又不想使自己的丈夫周郁处于〃违父而从妇〃的境地,只好自杀 。 〃三纲〃观念对人毒害之深,于此可见一斑。
《后汉书?列女传》收录班昭《女诫》一篇,阐述女子地位低下的合理性,对女子在家庭中的清规戒律做了详尽的规定,简直就是一篇确定妇女卑贱地位的宣言书。而《女诫》出现于东汉,正是儒家伦常观念对社会影响不断增强的结果。〃夫为妻纲〃既已如此深入人心,其对汉代法律的影响估计不会太小。然而这方面的法律条文流传下来的极少,所以在此无法做更具体的分析。
3。〃三从〃
关于妇女的地位还有一个〃三从〃问题。《礼记?郊特牲》: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郑玄注:〃从谓顺其教令。〃《大戴礼记?本命》也有类似表述:
女者如也,子者孽也,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也。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已矣。
所谓〃幼从父兄,嫁从夫〃,其实就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翻版,无需多言。关键是如何理解〃夫死从子〃?如果就妇女在社会上和法律上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取决于其父、夫、子的政治、社会地位而言,〃夫死从子〃尚能说得通;然而就母亲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而言,〃夫死从子〃并不符合汉代历史的实际。〃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对母亲的地位而言,也只是部分适合。在汉代,儿子不顺从母亲的教令,或对母亲奉养不周,即可定为〃不孝〃之罪。对母亲不孝罪的惩罚,从法律观念上说来,是〃父为子纲〃的延续,也是对母亲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维护。
母亲有权决定儿子的婚姻。《孔雀东南飞》就叙述了汉末建安年间庐江府小吏焦仲卿为母所迫,与妻子刘兰芝离异,最后双双自杀的悲剧故事 。
母亲对儿子有教令之权,而且并非教令不出闺门。秦末陈胜举义,天下响应,〃东阳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干人〃,强立东阳令史陈婴为长,后来又要拥他为〃王〃。陈婴母亲以〃今暴得大名,不祥〃为由加以反对,〃婴乃不敢称王〃 。又如汉昭帝时,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 。严延年任东郡太守,用法过深,其母批评他:〃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 这些事例说明,即使是家庭之外的政治活动,母亲对儿子仍有教令之权。
父亲去世以后,由母亲支配家中的财产。江苏扬州胥浦101号汉墓竹简〃先令券书〃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 。从〃先令券书〃的内容可知,朱凌(即〃妪〃)不仅有权把家产分配给儿子,而且还可以把田产分给〃贫毋产业〃的女儿(〃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先令券书〃是朱凌病危时立下的遗嘱,邀请了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官吏并有〃里师五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为〃任知者〃即〃保人〃,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几个方面说明,〃三从〃中的〃夫死从子〃在实际上有很大的局限性。虽然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下,母亲的地位要低于父亲,但是在〃父为子纲〃的原则下,子对父母却都要尊重。因为母亲的地位取决于父亲,对母亲的冒犯就是对父亲的〃不孝〃。父亲去世以后,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不但不会下降,反而作为父权的延续而更受到尊重。礼制中体现亲疏关系的丧服制度颇能说明问题:如果母先于父而卒,子为母服〃齐衰期〃,见《仪礼?丧服》〃父在为母〃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