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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同年八月又诏曰:
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
在〃良人〃残害奴婢加重治罪的同时,对奴婢伤害〃良人〃的惩罚又有所减轻。建武十一年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光武帝这一系列诏令的出发点固然是为了争取民心,削弱敌对势力,完成〃帝业〃,但是他在诏令中明确将奴婢视为人而不是畜产,其积极意义是不容抹杀的。
居延汉简有〃捕斩匈奴反羌购償科别〃,其中简EPF22:221载〃(前缺)等三人捕羌虏斩首各二级,当免为庶人,有书。今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反羌购赏各如牒。前诸郡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书到以科别从事,官奴婢以西州(下缺)〃。〃西州〃即河西诸郡,新莽末至东汉初年,曾在窦融的控制之下。文中〃旧制律令〃当指西汉律令,而〃西州书〃当指窦融统治河西时临时制定的法令。这条材料虽文字不全,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汉代奴婢除了由诏令放免之外,还可以通过军功而成为庶人(〃良人〃)。
2。根据职业划分的贱民
关于秦汉时期根据职业划定的〃贱民〃,这里拟以巫和商贾为例,分析一下他们的法律地位及其变化。
a。巫的法律地位
商周时期,巫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商朝是一个迷信色彩非常浓厚的朝代,商王以及大小贵族们经常求神问卜,以禳祸祈福。此时的巫是作为统治阶级的重要成员而参与王朝决策的。《说文解字·巫部》说:〃古者巫咸初作巫。〃而据《尚书·君姡А房芍紫淘谏掏跆焓备ㄗ舫�
西周统治者懂得〃天命靡常〃的道理 ,因而〃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 。与商王朝相比,西周的迷信色彩有所淡化。巫虽然不能像在商朝时那样爬上显赫的地位,但仍然是统治阶级的重要成员。据《周礼·春官·叙官》:〃司巫,中士二人〃,〃男巫无数,女巫无数,其师,中士四人〃,则司巫及巫师皆由中士担任。又据《国语·楚语》观射父云:
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智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昭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而后使先圣之后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勤、礼节之宜、威仪之则、容貌之崇、忠信之质、禋絜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
韦昭注:〃类物,谓别善恶、利器用之官。〃这段话说明西周对巫的素质是有很高要求的,神职官员与其他行政官员同为〃五官〃,是平等的。据《国语·周语》,周厉王时曾使卫巫〃监谤〃,巫仍然受周王的委托参与政治活动。
但进入春秋以后,巫的地位便逐渐下降。《论语·子路》孔子曰:
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
这一方面说明,巫本来应由〃有恒〃的人担当,另一方面,也说明到春秋晚期,已有很多〃无恒〃之人进入到巫的行列中来了。
到战国时期,巫的地位在一些务实的政治家与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已大大下降,而且巫已被排除于政务活动之外。《礼记·王制》就明确指出: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巫的职业与上面祝、卜的职业性质相同,都属于神职人员,因而也当属于〃执技以事上者〃,处在〃不与士齿〃之列。
秦律中巫的地位,现在尚无从确知,不过秦始皇虽迷恋仙药,宠信方士,却没有哪一位方士被授以官职。由此推测,巫即使还没沦为贱民,大概也已成为〃不与士齿〃的〃执技以事上者〃了。这与《礼记·王制》的说法是相符的。
汉代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巫与医、百工、商贾一同被排除于〃良家子〃之外,地位低于普通的平民,他们没有入仕的资格,而且就现存史料看,两汉时期这一禁令执行得很严格。与巫同为贱民的商贾,早在汉武帝时即已取得入仕为官的资格,而巫不得仕宦为吏的规定几乎从未改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条下有太祝、太卜等,秩六百石,品级是比较高的,然而这些官员在史籍中不见有参与政治决策或执行政务的记载,也没有被迁转为政务官的事例。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史籍中也没有其他行政官员迁转或被察举、征辟的士人被任命为祝、卜的事例。可见卜、祝等神职人员确实是〃不贰事,不移官〃,很可能是父子相传的职业。《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云:〃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说明只有史之子才能在学室学习有关知识,以便继承父业。汉代卜、祝大概也是这样。司马迁《报任安书》云:〃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 卜、祝作为一种职业,尚且如此,那么与卜、祝性质相近的巫,地位自然更为低下。
两汉期间,许多不愿与当政者同流合污的士大夫往往以出身巫家或从事巫业为名,而逃避征召。如西汉时安丘望之〃少持《老子经》,恬净不求进宦,号曰'安丘丈人'。成帝闻,欲见之,望之辞不肯见,为巫医于人间〃 。《后汉书·方术许杨列传》:
王莽辅政,召为郎,稍迁酒泉都尉。及莽篡位,杨乃变姓名,为巫医,逃匿它界。
又《后汉书·逸民高凤列传》:
凤年老,执志不倦,名声著闻。太守连召请,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
凡此种种,都说明两汉时期巫的地位很低,一直没有什么变化。
b。商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化
西周乃至春秋早期,工商业主要由官府控制,即所谓〃工商食官〃自春秋中期开始,社会上出现了独立的商人,著名的有郑国的弦高,孔子弟子子贡等。战国时期,为了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法家首先提出了〃重本抑末〃的政策。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尽管有靠畜牧业致富的乌氏倮和守丹穴〃用财自卫〃的巴寡妇清曾得到秦始皇的奖赏 ,但是,秦对工商等〃末业〃持歧视态度是显而易见的。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石刻》有〃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词句;秦始皇三十年曾〃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使商贾与逃亡者、赘婿为伍,更反映了贾人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这一现实。《史记·货殖列传》列举蜀卓氏之先和宛孔氏之先以及程郑被迫迁徙的事例,也说明秦的〃贱商〃、〃抑末〃不仅停留在观念中,更体现在实际的法律运行上。
西汉建立之初,基本上承袭了秦的政策,对有市籍的商贾加以抑制。汉高祖刘邦下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汉文帝时,晁错建议〃入粟拜爵〃,他认为这样可以使〃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达到〃贵粟〃而〃使人务农〃的目的 。这一政策客观上使商贾通过入粟买爵提高了社会地位。
武帝时期,法律规定与商人的实际地位的悖离更加明显。武帝一方面通过国家垄断盐铁、均输、平准等方式限制商人的发展;又发布〃算缗令〃,任用酷吏,严厉打击商贾势力并剥夺其财产;甚至恢复了秦时的做法,谪发商人及其子孙,与罪人、赘婿一起,远征大宛,称〃七科谪〃 。另一方面,汉武帝又重用一些富商大贾出身的人做官,使〃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 ,从此商贾取得了进入仕途的资格,逐渐摆脱了〃贱民〃的地位。据《汉书·何武传》载:西汉元、成年间,〃(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何显既为郡吏,又有市籍,说明此时入仕已不再受有无市籍的限制。此后,越来越多的商人〃以末致财,以本守之〃 ,走上了与地主、官僚三位一体的道路。《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有司奉请:〃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说明直到西汉末年,限制商贾为吏的法律并没有正式废除过,而实际上却形同虚设。尽管〃重本抑末〃的呼声始终没有停止,限制〃末业〃的法律也不时颁布,都无法使商贾处于〃卑贱〃的地位。
在汉代,巫与商贾本来同被法律歧视,但二者的境遇却大相径庭。如所周知,巫是社会发展程度低下与人们认识水平极其有限的产物。商周时期的巫与其同时代的人相比,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又掌握〃降神〃的特殊本领,因而拥有很高的地位。但是巫并不是文化知识的惟一垄断者,〃学在官府〃使贵族子弟都有受教育的权力。而且从春秋后期开始,一些贵族知识分子如孔子等肩负起向平民传播文化的责任。此后相继兴起的儒、墨、道、法等各种学派,或探讨自然界与人世间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主张;或以〃天下〃为己任,积极投身于政治改良;或广收门徒,传道授业。与此相反,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巫的文化职能却在不断消失,他们既不能像后来的佛教徒或基督徒那样去〃普度众生〃、〃拯救灵魂〃,也不能像诸子中的许多派别那样,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只剩下事鬼敬神那一套专门〃技术〃聊以为生。而这套把戏之不可信,自战国时期开始,就不断有人加以揭穿。战国前期,西门豹治理邺县、惩治害民的巫婆的故事已广为留传 ,《韩非子·显学》说得更明确:〃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聒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到了汉代,巫的破坏作用已被更多的人所认识。《盐铁论·散不足》、《潜夫论·浮侈》都对当时的巫风做过尖锐的批评。而巫蛊的社会危害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