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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善史书〃实际上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而〃文法吏〃是应该具备这种能力的。
〃文法吏〃在汉代往往被蔑称为〃刀笔吏〃、〃俗吏〃。刀笔为〃治簿书〃的工具,称〃文法吏〃为〃刀笔吏〃,旨在批评他们只知依成法行事而不晓〃大体〃。汲黯就曾骂张汤:〃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 称他们为〃俗吏〃的原因也大体如此。《汉书·贾谊传》称:
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同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
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曰:〃刀笔以治文书,筐箧以贮财币,言俗吏所务在科条、征敛也。〃《汉书·王吉传》也说:
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礼义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独设刑法以守之,其欲治者,不知所由。
总之,由于汉代的〃文法吏〃不通〃经术〃,也不承担教化的责任,只是奉令行事,因而在儒生及通〃经术〃的官僚眼里,便成为〃俗吏〃了。
秦汉时期常常以〃文无害〃一语来评价文法吏,实则〃文〃与〃无害〃是评价的两个方面。首先,〃文〃并不仅仅指通晓法令,而更重在执法是否平和。以居延汉简为例: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虽然两人都〃洽官民颇知律令〃,却有〃文〃、〃武〃之别,可见仅仅通晓律令是不足以称之为〃文〃的。《汉书·何并传》:
并下车,求勇猛晓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狱,武吏行捕之,各有所部。
可见〃文〃更强调执法的能力与效果。执法平和则称为〃文〃,如《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
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
而用法刻深则称为〃文深〃或〃文恶〃,如《史记·酷吏列传·赵禹》:
(赵禹)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事太尉亚夫。亚夫为丞相,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文深〃,《史记索隐》引《汉书音义》曰:〃禹持文法深刻。〃同篇《周阳由列传》称〃司马安之文恶〃,《索隐》引《汉书音义》曰:〃以文法伤害人。〃〃文深〃是不可能〃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
其次,我们再看〃无害〃。古今关于〃无害〃的解释,也有很多歧见,兹不赘引。王充《论衡·程材》中说:
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是以选举取常,故案吏取无害。儒生无阀阅,所能不能任剧,故陋于选举,佚于朝廷。
这是说文吏有很强的办理公务的能力,能够胜任上司交给的任务,这应该是〃无害〃的一个方面,而儒生则缺乏这种能力。
杨树达认为:
文毋害是一事,盖言能为文书无疵病。
这样解释对以下两条史料而言并不稳妥: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大厩丞。官事辨,稍迁至御史及中丞〃;杜周为廷尉史,〃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 。从减宣、杜周的例子看,〃无害〃并不仅指文书,杨树达的解释并不全面,而且他将〃文〃与〃毋(无)害〃当作〃一事〃也不够准确。王充《论衡·程材》认为:
从农论田田夫胜,从商讲贾贾人贤。今从朝廷谓之,文吏,朝廷之人也,幼为干吏,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犹家人子弟,生长宅中,其知曲折,愈于宾客也。
也就是说,文吏自幼在官府听差,耳染目濡,因而熟悉官事,能够〃巧习无害〃〃官事〃并不仅限于簿书,因此〃无害〃还含有官吏在职事上比较严谨而〃无疵病〃的意思。
王先谦认为〃文毋害犹言文吏之最能者耳〃 。但是《史记·酷吏列传》中的〃能〃与〃无害〃意义并不相同,那些〃上以为能〃者都是敢击断、尚杀伐的人,如张汤〃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于是上以为能〃;义纵〃捕案太后外孙脩成君子仲,上以为能〃;君齐〃所斩伐不避贵戚……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杨仆〃治放尹齐,以为敢挚行……天子以为能〃,等等。〃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而行法刻深的赵禹却以〃无害〃见称。可见〃无害〃未必指吏之〃最能〃者,而是指任职认真负责、少出差错之人。《后汉书·百官志五》〃州郡〃条:〃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在这种情况下,把〃无害吏〃理解为奉职认真负责之吏似乎比〃吏之最能者〃更为合理。尽管如前所述,〃无害吏〃中也有赵禹这样的酷吏,但〃能吏〃更注重于强调官吏的〃文深〃或〃文恶〃方面。《墨子·号令》:
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令将卫。
〃能吏〃自然是可任事者,如果〃无害〃系指〃吏之最能者〃,那么〃无害可任事〃似语义重复。况且选择葆宫之卫士,具备忠实可靠、认真负责、又有办事能力等条件已足能胜任,〃吏之最能者〃恐不必要,因为还有负责守城、指挥作战等更重要的工作需要他们。
将〃无害〃上述诸义综合起来,我认为,〃无害〃是指官吏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处理公文及办理公务时处事干练,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论衡·谢短》云:〃文吏自谓知官事,晓簿书……〃说明〃知官事,晓簿书〃是文法吏的特长之所在。王充在本篇中曾这样批评儒生和文吏:
夫儒生能说一经,自谓通大道,以骄文吏;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以戏儒生。
王充认为,儒生坐守章句,不通古今,不可谓〃通大道〃;同样,文吏只知〃案狱考事,移书下记〃而不晓〃吏道〃,也不足以称〃文无害〃。王充的批评正好从反面证明,当时对〃文法吏〃的要求正是在〃案狱考事,移书下记〃方面。只要熟悉本职工作,办事能力强,同时又执法平和,职事无误就达到了〃文无害〃的要求。
二、〃文法吏〃产生的条件
在明确了〃文法史〃的含义之后,我们就会知道,〃文法吏〃是适应官僚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在官僚制度下,要求设官分职,各有专责,既需要读经书、〃通大道〃的决策人员,也需要〃知官事,晓簿书〃的具体办事人员。正如王充所说:〃材不自能则须助,须助则待劲;官之立佐,为力不足也;吏之取能,为材不及也。〃 因此,熟悉官府事务、有办事才干的〃文法吏〃作为一种官僚类型,自然为官僚制度所必需。
〃文法吏〃的功用,就在于秉受成命,办理各种具体事务,要而言之,即〃刀笔筐箧,科条征敛〃。《后汉书·百官志五》〃县邑侯道〃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
这是汉代〃上计〃的主要内容,据此可知,中央考察地方官的政绩,也重在庶务,而不是〃大体〃或〃大道〃。至于地方长官对其属官佐吏的考察,更在职事方面无疑。居简汉简中的〃功劳案〃虽属边塞防御系统的文书,也颇能说明问题。如简EPT50:l0
居延甲渠侯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功将:
中功一,劳二岁
其六月十五日河平二年、三年、四年秋试射以令赐劳 □令 (以上为第一栏)
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以上为第二栏)
居延鸣沙里,家去大守府千六十三里,产居延县
为吏五岁三月十五日
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阳朔元年病不为劳 居延县人 (以上为第三栏)
这份材料全面记录了甲渠候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的官秩、爵位、功、劳、秋试射以令赐劳以及病休不为劳的情况,还有他的籍贯、任职时间长短和〃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等评语,无一语提及徐谭的个人品质及经学修养。因此,从汉代的考绩制度上也可以看到〃文法史〃存在的合理性。
汉代名儒董仲舒深讥秦之过失,而在考功课吏方面,与法家并无二致。他主张〃揽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其考课的内容,则是〃合其爵禄,井其秩,积其日,陈其实〃 。这样的考课原则对〃文法吏〃当更为有利。
汉承秦制,虽倡儒术,而〃霸王道杂之〃。《汉书·循吏传·龚遂》载:宣帝时.渤海左右郡因饥荒而〃盗贼并起〃,宣帝任龚遂为渤海太守。龚遂上任之前对宣帝说:
臣闻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
龚遂之所以有如此请求,正说明汉代以文法绳臣下的现实。汉代不仅拘臣下以文法,而且汉代〃吏道〃也崇尚法律。薛宣曾公开宣称:
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及能与不能,自有资材,何可学也!
朱博也说:
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
薛宣、朱博皆出身文吏而登相位,二人能有如此言论,足见〃文法吏〃在汉代之影响。
由于〃文法史〃有办理公务的实际才干,〃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 ,因此他们在汉代官僚队伍中颇有势力,以致于王充在其《论衡》的许多篇章中反复辩论儒生、文吏之短长,而为儒生鸣不平。
三、〃文法吏〃与酷吏
如前所述,秦汉时期对文法吏的最高要求是〃文无害〃。秦法本身虽苛酷,但仍然禁止官吏〃不直〃或〃纵囚〃,严惩官吏在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因此,酷吏虽然也主要出自文法吏,但并不属于文法吏的正常形态,因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文深〃或〃文恶〃。官吏趋于苛酷的原因很多,这里主要探讨其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最高统治集团司法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