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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0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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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法律差异之大,并非删改几下就能从传统法制的桎梏解脱出来,这仅仅是为制定新律做铺垫而已。而要构建现代法律框架,必须另起炉灶〔20〕,因此,沈家本始终把制定新律当作重中之重。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制定各类新法律草案的成绩是显著的。短短数年,起草的主要新法有《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数十种之多。速度之快、效率之高、范围之广令人惊叹。沈家本领导多位中外法学家合力起草的各部门法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体制,贯穿于其中大量民主进步思想的法律原则,实现了划时代的变化。例如: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原则、法庭辩论原则、证据原则以及近代法治国家的律师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公司法制度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重重阻力之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终于在1907年初稿完成。《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有两千年传统的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了附例及与刑律无关的条文,改为“总则”、“分则”两编,取消了“十恶”罪,废除了“八议”、“减”、“请”、“官当”等维护官僚利益的特权制度,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改刑罚为主刑和从刑。这已经比较接近今天的刑法典了。
  也正是这部《大清新刑律》极大地触动了守旧官僚的神经,受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攻击。这便是发生在清末修律中著名的“礼法之争”。礼法两派争论的焦点在于新律如何处理“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这些涉及纲常伦理的问题。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认为,纲常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不应该属于新律的范围,有关道德风俗的条款不应再入刑律。礼教派坚持“出礼而入刑”的传统观念,对此坚决反对。礼法两派激烈辩论,朝野上下也议论纷纷,导致《大清新刑律》七易其稿,推迟至宣统二年十二月即1911年1月,才正式颁布。颁行以后,争论仍在进行。“在强大的压力下,沈家本再也无法安于其位,终于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回到法部侍郎本任。”〔21〕修律的阻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不过沈家本的退让并不代表法理派的失败,相反,后来的改革进程恰恰是沿着沈家本他们的主张在前进。连劳乃宣自己也承认,当时“诸家报章辄以反对《新刑律》相讥,嘲讽诋讥不一而足”〔22〕。
  修律同时,沈家本积极推行司法独立。通过他的努力,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的制度解体了。从1906年开始,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离,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建立了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尽管由于清朝的很快覆灭,这些制度很多还只停留在纸面上,但在移动一下桌子都要付出流血代价的中国,这些开创性的工作还是堪称伟业的。这些制度后来都为中华民国所继承,从而使得后来的制度建设得以站在较高的起点上。“曾担任过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1923年评价时政,略谓自民国建立以来,政府所采取措施与政策均不惬人意,相比之下,司法制度差不多是惟一的一个成功的领域。”〔23〕
  沈家本深知光有良法,还不能达成良法之治,立善法而天下之人共守之,法治才能圆满,而法律的遵守需要社会人人都有法律素养。为推动先进法律思想的传播,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在沈家本的支持和推动下,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沈家本被推选为首任会长。第二年五月,法学会刊物《法学会杂志》创刊,中外法学家纷纷为之撰写文章,推动了法律研究的深入。后因辛亥革命中断。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学会杂志》复刊,沈家本欣然为之撰写了《法学会杂志序》。他深情地写道:“异日法学昌明,巨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24〕对法学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学的未来寄予殷切希望。
  辛亥革命后,清帝退位,沈家本以七十三岁高龄退出政界。在这以后的岁月里,政局纷乱,沈家本仍关注国事,但已决意不再涉足政治,于是托言养病,闭门谢客,整日以编撰法律典籍为乐。他为后人计,投入巨大精力撰写完《汉律摭遗》二十二卷、整理好《枕碧楼丛书》十二种,功德无量。就在他还想贡献更多时,生命的最后时刻悄然到来了。1913年端午节(公历6月19日),沈家本在北京枕碧楼家中去世。沈家本去世的消息传出,政法界要人纷纷撰写挽联、祭文哀悼这位法学大家,缅怀他杰出的历史贡献。1914年,沈家本的子孙将其灵柩从北京运回湖州,葬在渡善桥。时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专门为沈家本墓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评价很高,也很贴切。
  清末的变法修律并没有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但却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大门。沈家本能够含笑九泉的是,虽然清王朝被中华民国所取代,但清末开始的变法修律进程却并没有停止,一百多年来虽多有曲折,但正是在沈家本修律的基础上,中国法律现代化才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25〕。
  注释: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655页。
  〔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09年版,第7页。和沈家本同为修律大臣的伍廷芳乃中国获得完整英国法律教育及出庭律师资格第一人,但因为在职时间较短等种种原因,实际在清末修律中的贡献远不及沈家本。
  〔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二十六章。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1页。
  〔4〕《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三。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5〕〔6〕〔7〕〔8〕〔10〕〔18〕〔21〕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0~51、56~60、64、134、211、356页。
  〔9〕《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三。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8页。
  〔11〕沈家本:《枕碧楼偶存稿》第十一卷,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版。
  〔12〕陈志平主编:《中国革命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该书记载:在《辛丑条约》中,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折合九亿八千多万两。
  〔13〕《光绪实录》第四七六卷,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
  〔14〕〔19〕《南方周末》2004年5月13日第9版。
  〔15〕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
  〔16〕尽管清末修律时制定的法律当时并未能真正得到良好的实行,但却被后来的民国政府所继承发展,为后人打下了法律基础,使后人无须在蛮荒中开垦。
  〔17〕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四,《裁判访问录序》。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20〕“另起炉灶”并非是弃旧律不顾,在介绍西方法律的同时,沈家本还组织整理、出版了大量中国古代法律文献。
  〔22〕《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1、2页。转引自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23〕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24〕《法学会杂志》1913年第一卷第一号。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25〕1949年以前,中国法律变革一直在清末修律基础上线形发展。

  中研院的“一千零一夜”

  
  ? 潘光哲
  知识场域的桂冠:从第一届中研院院士的选举谈起
  1948年2月20日,一代甲骨学大师董作宾写了一封信给胡适。信里谈了很多,特别是言及关于这一年即将举行的第一届中央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研院)院士选举的事,尤其发人兴味。董作宾殷切地表明,他自己愿意放弃膺选为考古学领域的院士的机会,反而劝说胡适投梁思永和郭沫若一票,因为前者在病中,应该借此“给他一点安慰”,至于后者呢,“沫若是院外人,以昭大公”。其实,不要等董作宾的建议,在胡适的心目里,郭沫若早就具备院士桂冠的资格了,反倒是梁思永“名落孙山”。试看胡适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日记可知,他于当天发出了“中央研究院第一次院士选举‘人文组’的‘人文’部分拟提名单”,洋洋洒洒,充分体现了他对于谁可以享有这分学术荣誉的认可程度:
  哲学:吴敬恒、汤用彤、金岳霖。
  中国文学:沈兼士、杨树达、傅增湘。
  史学:张元济、陈垣、陈寅恪、傅斯年。
  语言学:赵元任、李方桂、罗常培。
  考古学及艺术史:董作宾、郭沫若、李济、梁思成。
  至于在“人文地理”与“民族学”这两个领域里,胡适则“想不出人名”,无法肯定有哪位学人可以进入院士的行列。
  依据第一届院士当选人后来更担任中研院院长的吴大猷回忆,这一次“破天荒”的院士选举过程,从1946年开始筹划,先由各大学院校、专门学会、研究机构及学术界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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