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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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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为25%、20%、15%和10%。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正常的一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25%的税率。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情况。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收入总额的确定: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以上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确定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余部分了解)。
3。扣除额的确定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除外)
(4)损失
(5)其他支出
4。相关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来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项目。
(13)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5。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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