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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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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 
  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  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率)/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等。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 
  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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