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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实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规定了商业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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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开具,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这两种承兑汇票在同一城市和异地均可使用。(三)规定了签发、承兑和使用汇票的原则和期限。 签发、承兑和使用汇票所遵守的原则是:1。
使用汇票的单位一定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2。
签发汇票一定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3。
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4。
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四)
规定了汇票贴现。所谓汇票贴现,就是指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信贷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贴现期一律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贴现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按略低于国有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立即将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对已贴现的金额视同逾期贷款处理。(五)汇票印制和发行的规定。 汇票可以由企业印制,也可以由专业银行印制、发售。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以合法的商业行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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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据为限“。票据的使用范围主要在商业领域。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对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行票据化,又作了具体规定,指出:要改进银行汇票,全面推行商业汇票,具体办法是:各企业单位在商品交易中要积极推行使用商业汇票;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和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办好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同时,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规定又指出:在一些条件较好而有需要的城市试办,由人民银行发行、专业银行代办发售和兑付的定额本票。 银行本票记名,期限为一个月,允许背书转让。 而且还要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使用支票;逐步扩大到城镇的周围地区和一些经济区域使用支票;先在上海、广州、武汉和沈阳等大城市试行支票背书转让。 为了适应电子化要求,支票采用单联式。 此后的数年间,票据的使用不论从数量或范围来说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对这方面的管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一些具体办法,但由于票据具有统一性强、规范要求高、票据行为复杂的特点,以往所制定的条例和办法尚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票据行为和票据活动,其约束和规范的效力也有很大的限制。 而且票据在使用和流通中遇到的问题又很多,在票据行为方面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不规范,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随意宣布票据无效,拒绝支付票款,等等,以致造成不少的票据纠纷,有的甚至利用票据进行犯罪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票据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于1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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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并将于1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票据法》由于规范了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规定了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票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票据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制意识,树立信用观念,及时清偿债权债务,防止和减少新的拖欠,有利于促进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流通,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而且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调整信贷银行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银行资产的质量,并依法办理票据业务,形成合理的竞争环境,更好地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由收款人向银行申请贴现,经贴现银行批准贴现,收取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人帐户使用。 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贴现银行委托承兑人(付款人)
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承兑人开户银行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承兑人帐户收取票款,然后划回贴现银行。 贴现银行收回贴现,这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就结束了。 具体步骤是:1。
申请贴现。 申请贴现人(收款人)需要资金,凭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后附购销合同,并填制《贴现申请书》提交开户银行申请贴现。2。
核准贴现。 贴现银行收到申请贴现人提交的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附送的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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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贴现申请书后,由信贷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1)合法性。(2)贴现资金的使用投向。(3)贴现索款的回收性。审查核准后,将验审的购销合同退还申请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填报《贴现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银行信贷部门签注审批意见后,转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手续,会计部门计算实付贴现金额并将它转入贴现人帐户使用。 贴现人将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贴现银行。 银行会计部门将它留存专夹保管,等商业汇票到期时,通过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取贴现票款。3。
委托收款。 贴现银行委托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4。
到期付款。承兑人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备足资金,以备支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 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到贴现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后,凭之从承兑人帐户中支付票款。5。
划回票款。 承兑人开户银行将从承兑人帐户中支取的票款划回贴现银行,贴现银行收回贴现。(二)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和再贴现1。票据的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概述。票据的转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让汇票,也就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贴现。 票据的再贴现和转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转让汇票,也就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贴现。票据的再贴现和转贴现的共同点是贴现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经背书后的再次贴现。中央银行或转贴现银行按规定扣除再贴现、转贴现的利息后,给申请贴现行兑付票款。 从票据的转让行为来看,是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将未到期的票据买进来,尔后再卖给中央银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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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银行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从信用关系来看,再贴现是银行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三者的区别。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从票据关系来看,都是票据的背书行为,此外,三者的期限、方式、利息和实付贴现或转贴现或再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也相同。 但三者有以下几点不同:(1)申请人不同。 贴现的申请人是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人是贴现银行。(2)利率不同。贴现利率一般略低于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转贴现利率一般等于同业拆放利率或是根据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由双方议定而成的,再贴现利率一般略低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3)在我国,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到期收取票款的对象不同。 贴现到期由贴现银行向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收取票款。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由贴现银行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票款。 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还要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5%计收罚息。 转贴现到期是向申请贴现的银行(即贴现银行)收取票款。 再贴现到期是由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的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就是申请转贴现、再贴现的银行承担转贴现、再贴现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 申请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在付款后,应自行向汇票付款人或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被退票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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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这同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不同。 一般来说,在西方的一些国家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直接向汇票承兑人(付款人)收取票款归还转贴现和再贴现,在承兑人(付款人)不能付款时再向申请贴现、再贴现的商业银行追索。3。商业汇票再贴现的基本处理程序。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的基本处理程序,主要为申请再贴现,审查与办理再贴现,收回再贴现款项三个阶段。(1)再贴现的申请。 再贴现申请具有两个当事人,持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