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职能作用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人民币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通货,它的发行是从1948年12月21日开始的。 如果把人民币的发行看作是根据地货币发行的一种过程或是一种发展,那么从1928年江西吉安县平民银行发行自己的货币算起已经有六十年历史了。 在人民币发行之前,首先于1947年2月6日和1948年2月至5月,分
267
银行法概论—352—
别开了两次重要的会议,第一次会议是解决如何统一解放区的票子问题。 第二次会议主要是决定发行人民币的方针、步骤,会议决定分两步:第一步做到人民币的统一发行,把解放区发行流通的票子统一成为一种票子;第二步:在统一成一种货币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币值稳定。 到1948年11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根据这一《训令》,人民币于1948年1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同时,开始发行。 建国以后,我国用了一年时间,制止了国民党政府搞了十二年的恶性通货膨胀。 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民币的币值是稳定的,在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先后进行了币制改革。
二、我国的币制改革
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务院1955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根据这一命令,中国人民银行从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新的人民币,按1∶100元的比率收回了全部旧币。这种新的人民币的发行,标志着我国货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57年11月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根据这一命令,从1957年12月1日起金属分币投入了市场。1980年10月15日,我国还开始发行了1角、2角、5角、1元的金属货币,但后来没流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在1987年4月25日,又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这个命令是在1955年2月20日命令的基础上,使我国货币更加完善的重要步骤,
268
—452—银行法概论
说明我国货币制度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这次发布的《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的主要内容:(一)新版人民币的面额,主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六种,同1955年相比较增加了50元和100元,辅币有1角、2角、5角三种。 同1955年相比较,种类没有增加,辅币中的分币重新确立为1分、2分、5分三种,现行的1分、2分、5分纸币和金属分币继续流通使用。(二)新版人民币和现行人民币的比率是1∶1,即新版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流通、支付、储蓄手段的职能。 这次币制改革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进行核算。 根据这一命令,新版人民币自1987年4月27日起在全国发行50元券和5角人民币陆续市场流通,新版100元券人民币于1988年5月10日投入市场流通。目前,我国货币种类有,主币和辅币两种。主币:即本位币(元、圆)
,是货币基本单位,以元计算,又叫基本币,从它的券别来源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辅币:同主币比较而言,是在本位币以下的小额辅助货币。 辅币主要有1角、2角、5角;还有1分、2分、5分(有纸币和金属分币两种)。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自192年6月1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三种金属货币与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269
银行法概论—52—
第二节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货币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它在实践中的必然性,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学过,值得提出的是:货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生产力还没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货币不可取消。 斯大林说过:“就是货币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初级阶段)仍然存在。”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要得到大力的、充分的发展,因此,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品,货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货币交换,需要对货币进行管理。 在我国,通用的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独立自主的货币,它的法律地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或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这就说明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通货,执行货币的职能。 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流通使用唯一合法的货币。《人民银行法》还明确了我国人民币的种类和单位,人民币分主币和辅币,主币以元为单位,辅币以角、分为单位。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必须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也就是使人民币在我国境内真正成为唯一合法的货币,使
270
—652—银行法概论
人民币在流通使用中独占鳌头。 按照我国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注意贯彻执行:1。
除了有涉外因素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种以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交易、劳务报酬等都必须以人民币为支付工具来进行计价核算,当人民币发生实际支付时,任何接受者都无权拒绝接受。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这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义务。2。
国家禁止金银和外国货币在我国境内流通使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变相买卖金银、借贷和抵押金银。 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停止外汇券的发行和使用。3。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除海关按规定对出入国境或过境旅客携带少量的人民币作为纪念,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放行之外,国家禁止擅自运输和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出入国境。4。
人民币的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的有价凭证,也不得携出国境,包括不得自己带出,不得托他人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5。
国家还对人民币现金、金银、外汇实行严格管理以及人民银行必须维护库款的安全。6。
国家依法惩处伪造、变造、毁坏人民币,破坏人民币信誉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也
271
银行法概论—752—
都按情节轻重处理:(1)故意挖补、拼凑或揭去、变造人民币者;(2)故意伪造、变造人民币者;(3)故意破坏、涂抹人民币者;(4)仿造人民币式样进行印制内部票券者,仿造或溶化硬分币者;(5)破坏人民币信誉者;(6)造假票子者;(7)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新版人民币发行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应依法惩处。
二、对我国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了确保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银行法》明确地作了如下重要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1。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行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残损、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3。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4。
严惩货币犯罪。 在《人民银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
272
—852—银行法概论
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在某些地区还不断出现制造和使用假币的情况,严重破坏了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秩序,干扰了市场流通。 为了提高反假币与防假币的能力,增强反假防范能力,一些省、市制定了反假币的办法。
第三节 人民币发行原则和发行程序的规定
一、人民币发行原则及发行权、控制权、决定权
《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我国人民币发行历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一)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二)计划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