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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清盘依法由财政司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向港督及行政局提出申请,由港督及行政局作出决定,再经香港最高法院依《公司条例》第177条的程序进行清盘。 此外,高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公众的要求,向财政司提出建议,财政司向港督及行政局申请批准,下令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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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金融市场,港府在银行经营不好时,往往先派有经验的人士前往接管,同时说服大银行联合援助。
第三节 香港银行的判例法
一、银行与客户的契约关系
在香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默示的契约关系。根据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1)当客户在银行或存款公司开户时,客户就同银行确立了契约关系;(2)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债权债务的契约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或信托代理关系。各种不同时期的法院判例逐步确立了银行与客户的相互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如下:(一)银行的权利1。
银行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在香港,大多数银行的做法是:(1)客户必须在往来帐户上保持一定数额的余额,这样就免收服务费;(2)储蓄帐户上的余额如果连续5年静止不动,银行每半年要收余额总数的10%的保管费;(3)储蓄帐户的余额应从开户日起保持3个月以后才能全部提清,否则银行要收一定数额的服务成本费;(4)有的银行对客户用支票入帐或贷款出帐的要收一定数额的佣金;(5)银行提供保险箱或夜间保管现金服务时,也要收保管费。2。
抵销帐户的权利。客户如果在同一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帐户时,当该客户的贷款帐户的贷款已经到期而尚未偿还时,银行在合理通知还款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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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用该客户另一存款帐户或往来帐户上的余额来抵销贷款余额。 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银行不能抵销客户的帐户:(1)不能用到斯的存款帐户的余额抵销将来到期的贷款;(2)不能用客户存款余额抵销银行为该客户作的贴现票据产生的“或有负债”
,除非银行与客户之间有协议或客户破产。(3)在客户与银行事先有明示或默示约定的不能抵销帐户时,银行不能抵销。 例如律师、医师、信托人等专业人士替他们的客户开立的存款或往来帐户,银行不能用来抵销该类专业人士自己的贷款或透支余额。(二)银行的义务为客户保密的义务。银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银行应对客户帐户上的一切情况保密;二是保密的义务是相对的。 银行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密义务;1。
因为法律诉讼,法庭下令要求公开客户帐户情况;2。
因为公众利益,警方凭有关授权要求提供客户帐户情况,或税务部门要求调查该客户的帐户情况;3。
银行为本身利益而公开客户帐户情况,银行通知客户还款的书面通知中注明的贷款余额;4。
客户本人同意公开帐户的情况,客户可以同意担保人了解其帐户的情况或向生意上合作者提供自己的情况。(三)客户对银行的义务客户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客户在签发支票时要谨慎小心;二是客户发现支票有误或是伪造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四)客户的权利可以认为,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之对立面就是客户的权利。根据不同时期的法院判例,对于未成年人与银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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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死亡之后其银行帐户的处理、银行与联名帐户客户的关系、合伙与银行的关系、公司帐户与银行的关系、银行与客户在特殊情况下的关系等方面,判例法都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二、抵押贷款的成文法及判例法
香港的银行一般都接受抵押贷款的做法。 抵押贷款的期限短的2、3个月,长的10年甚至20年。 抵押物品按贷款的性质和期限及余额不同,可以分为土地的使用权、房产、保险单、股票、货物、运输工具、公司财产抵押等。 抵押贷款的做法及有关的判例法也承袭英国的做法和判例法。 这方面的法律业务都请律师来处理。(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抵押根据1984年7月香港颁布的《物业转让及财产条例》,私人或公司如果已获得政府租地契约,可依照衡平法上的利益转换成法定财产权上的利益,即在土地租期内视承租人享有对该地的所有权。 土地抵押采取类似于所有权抵押式的转让方式来办理,客户在以土地向银行作抵押贷款时,法律上视为该客户是拥有土地的法定产权的,如同所有权一样。 在实务中,土地上几乎都是有建筑或房产的,故此,实务中律师们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绝大多数是房产的抵押。香港银行在考虑接受客户的房产抵押时,先要对房产进行估值。 估值工作由专门的测量师进行,银行业人士要对抵押客户的资信情况与偿还能力进行考虑。律师要做的工作是:审查抵押权人是否对房产有完整的权限。 律师要去政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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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田土厅查看有关的注册或登记,并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所有权契约抵押的判例法还对第一抵押、第二抵押等具体情况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二)股票抵押股票有价值,客户是可以用股票向银行作抵押取得贷款的。股票抵押时既可以采用法定抵押或也可以采用平衡抵押。作法定抵押时,客户把股票和股权证一起交给银行。 银行与客户签一份“抵押备忘录”
,即抵押贷款契约,契约中特别要规定抵押率,即股票抵押价值与贷款金额的比例。 股票作平衡抵押时,客户只需将股权证书交给银行而不必实际把股票交给银行。 但是银行与客户也要签一份备忘录,明确地规定抵押关系,以避免以后客户把抵押解释成为“请银行保管股权证”。
股票作抵押的判例法有许多,从而也确立了许多原则,以解决股票抵押所发生的法律问题。(三)人寿保险单抵押贷款人寿保险单也有价值,而且容易计算,所以银行也接受保险单作抵押。 保险单可以作法定抵押或平衡抵押,前者客户要将保险单和转让书一同交给银行,后者只交转让书。 银行通常只接受法定抵押。 银行接受保险单作抵押时,要同客户签约,通常是银行的格式合同,其主要条款也是相对固定的。 合同经客户签定后,银行将通知保险公司,自己为保险受益人,以便在客户破产时银行有完整的优先权利对抗客户的其他债权人。 在保险单作法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在抵押期间去世,银行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是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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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抵押的情况下,客户去世,银行同客户的代理人便成为联合受益人。(四)公司提供的抵押公司是银行贷款的大户,公司贷款时用厂房、设备、产品或股票等作为抵押。 上述公司财产设定抵押后,除履行一般的抵押手续外,还要在政府公司注册处作有关的登记,以避免第三者与该公司发生商务关系时遇到更大的风险。 公司除在政府登记外,自己也保存一份登记,供第三者谈生意时免费查阅。公司可设定财产的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法律及判例对不同的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五)货物抵押贷款客户对货物通常采取质押的形式从银行取得贷款。 在香港出口贸易中,出口商通常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得到海外进口商的付款,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或信用的协助。 客户用进出口贸易的货物抵押时,银行主要考虑货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货物是在客户的仓库里,还是在第三者的仓库里。 如果货物是在第三者的仓库里存放,银行要通知该仓库,该货物是属于银行的,保管费与保险费由客户交纳。 如果货物在客户的仓库里存放,银行一般不接受抵押。 在特殊情况下,接受这种抵押时,银行要封仓并取得仓库钥匙。
三、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和习惯做法
(一)担保人与银行的契约关系在担保贷款方面,香港接受英国法律的传统,例如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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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对价,担保人是第二责任人,只有银行与担保人签有偿还备忘录的情况下,银行才能要求法院对担保人强制执行等等。在有关的法律及判例中,通常把担保人的权利分为三类:一是对银行的权利,二是对主债务人的权利,三是对合作担保人的权利。(二)担保契约的条款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的契约通常由银行提供印好的格式合同,先由银行职员逐条解释给担保人,担保人表示完全明白契约的内容及法律责任后,由担保人签字。通常银行的担保契约条款主要有:1。对价条款;2。实施条款;3。
担保人责任范围条款;4。
通知条款;5。
限制担保人诉讼条款;6。债务人透支帐户继续有效条款等。(三)担保的强制执行银行根据担保契约,在主债务人还款能力丧失以后,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人还款,要求偿还契约约定的数额,担保人死亡或破产时,其代表人或财产管理人可通知银行解除或减少担保,从通知到解除担保生效需要经过三个月。 担保人在偿还了主债务人全部透支或贷款后,他就对银行持有的客户或其他担保人的抵押要求权利。 担保人支付给银行的数额不足抵消主债务人的透支数额时,银行通常把透支余额记入抵押实现帐户的贷方。(四)担保书的保留担保人付款抵消客户的债务后,担保契约已完成,但担保文件仍然要保留,不易交还担保人,银行也不能销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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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在发生“欺诈性优先偿还”的情况下,银行可能有机会要求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