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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 婚姻与道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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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贞操的传统标准,如果容许男子在婚前可以性交(事实上他们正是这样),那么也应该允许女子在婚前可以性交。在所有那些女子过剩的国家,使由于数目过剩而不得结婚的女子完全不能享受性的体验,那是一件显然有失公允的事。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前驱者们,在其思想观念中是不会这样认为的,但是他们的现代追随者对此看得更为透彻,因此任何反对这样观点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的事实,即那些反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人,是不赞成以公平正义来对待女人的。
  由这种新旧道德的问题,生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争论之点。如果女孩子的贞洁和妻子的忠贞不再需要,那么就有必要提出维护家庭制度的新方法,或者赞成家庭解体,或者提议只有在婚后才能生儿育女,并且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都必须使用避孕药具,以避免生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学到宽容妻子的情人,犹如东方人对于太监的态度一样,但是这样规划的困难之处在于,要求我们在合理性之外,还要更多地相信避孕药具有效果和妻子的忠贞;不过这样的困难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另外适合新道德的可供选择的办法是,使得作为重要社会制度的父权趋于衰微,而由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一个男子确认某个孩子是他的,并且喜爱他的孩子,自然,他也许会心甘情愿地去做现在的父亲们通常去做的事,给予他的孩子和妻子以经济上的扶持;但他不会因为法律的强制而被迫这样做。的确,在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时,所有的孩子都被置于不知其生父的私生子的位置,所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将这种情形视为一种平常的情形,只是比较今天,国家要多些养育儿童的麻烦。
  另一方面,如果一定要恢复旧道德,一些事情就是重要的;其中有些已经实践过了,但是经验显示仅仅靠这些是不能发生效力的。首要的是,女子的教育应该使她们愚蠢、迷信和无知,这个条件在那些教会支配的学校里已经实现了;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传播与性目的有关信息的书籍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这个条件业已在英美两国实现,因为法律中的检查制度既未变更,警察就会加倍热情地执行这种检查制度。不过,这些条件既然已经存在,就明显地显得不充分了。唯一使人称.如意的事是,女子被禁止在家庭之外谋生;除非由她们的母亲或姑婶陪伴着,绝对不许出门一步,无人陪伴而独自出门跳舞的习惯要坚决戒绝。一个50岁以下的未婚妇女,拥有私车是非法的。或许聪明的办法是,所有未婚的妇女,每月都由警察局的医生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失贞的,送她去悔过所去。当然,避孕药具的使用应该被禁止。和未婚妇女谈话时怀疑《圣经》上关于永劫不复的教义,是非法的。这些措施,如果强制推行100年或100年以上,或许可以做一些可以遏制正在兴起的不道德的潮流。但是,我想,为了避免某些滥用职权的危险,非常有必要将所有的警察和男性医务人员阉割。鉴于男性品性中固有的腐败劣根性,进一步实行这样的政策,或许是聪明之举。我在想,最好是奉劝道德家们去提议,所有的男性应该被阀割,只有牧师可以例外。
  可以看出,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措施,总会存在困难,总会有反对意见的。如果我们任凭新道德自行发展下去,它必然会比现在的状况走得更远,并且会引起几乎是我们仍然预料得到的困难。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在现代社会中强制推行那些只是在过去年代才能实行的限制,我们势必会制订出一些不可能办得到的规则,因为人类的本性会立刻反叛这些规则的。这一点是明了的,所以无论有多少危险和困难,我们都必须意在让这个世界继续前进而不是倒退。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一种真正的新道德,我的意思是,我们仍然需要承认责任和义务,即使这种责任和义务已和过去所承认的责任和义务大不相同,只要所有的道德家满足于他们自身规劝人们回到远如杜杜乌那种制度里去,他们就不能在使新自由道德化方面有所作为,或者是不能指出伴随着新自由而应有的新义务。我认为新制度比起旧制度一点也不能多地屈从于冲动的支配,而使人们恣意妄为,我只是认为抑制冲动的时机和实行抑制的动机,要与过去有所不同。实际上,性道德的整个问题,需要重新思考一番。下一章意在就此任务尽绵薄之力,尽管它可能显得浅陋。
  
    
                       第八章    性知识的禁忌
  在企图建立一种新型性道德的时候,我们应该反复自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男女间的性关系该如何规范,而是与性有关的事实,人为地使男人、妇女和孩子们无知,是不是就好?我将这一问题置于首位的理由是,如我将在本章说服读者的一样——对此类事实无知,于个人是极其有害的,因此,任何一个制度,其永远执行这样的愚民政策,都是不应该的。我必须说,性道德应该向受到良好启迪的人“推荐”它自己,不可在需要性道德的时候仍然去依仗无知。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的一部分,尽管它并未被政府或警察所奉行,但从理智的角度,它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个法则是,正确的行为——除却一些罕见的事件外——永远不能被无知所怂动或因他人明知事理而遭阻止。如果某甲希望某乙以某种对甲有利而对乙不利的方式行事,那么让乙对于那些可以暴露甲真正利益所在的事实一无所知,这或许有利于甲,当然是确切无疑的。这类事件在股票交易所尽人皆知,不过以高水准的道德要求来衡量,这一般被认为非高尚之举。政府行为的一大部分都是隐瞒事实的——譬如,每个政府都想隐瞒战败的消息,因为战败的消息可能会导致政府倒台。自然,倾覆政府尽管通常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对政府总是不利的。对于性事件的缄默,虽与此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它的来源,至少来说,是出于同样的动机。最初只是将妇女置于无知的境地,希望她们的无知有助于维持男子的统治。渐渐地,妇女们也赞同无知是妇女德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并且部分是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觉得孩童和年轻人——无论男女,应该对性问题尽量无知。在这个阶段,希望人们对于性问题尽量无知就并不是男性想要支配女性的动机,而是一种非理性的禁忌了。下面一段是摘自曼彻斯特卫报1929年4月25日的报导,可作为我对这一问题的论证材料:
  美国自由党人听到法庭审判丹尼特夫人的结果,
  大为震惊,昨天布鲁克林的联邦陪审员发现她
  犯有投递偎亵文字罪。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
  高度赞扬且广为流行的小册子的作者,她用严
  肃的文字给予少年儿童初步的性知识。她正面
  临着一场判决,可能会被判5年徒刑或被处以
  1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丹尼特夫人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她有两个成年的儿子,11年前,她写这本书原是要教导他们的。这本书的内容原来是刊登在一本医学杂志上,后来应编辑人员的要求再次以小册子重印出版。这本小册子曾得到许多有名望的医师、牧师、社会学家的称许,并由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两会发行了数万册。这本小册子被布诺克斯维列市的各个学校采用,该市是纽约市郊一个趋奉时尚的地方。审判时,来自新英格兰的联邦法官布洛斯置上述一切事实于不顾,拒绝任何等候作证的著名教育家和医生出庭,并且不允许陪审员让著名作家为丹尼特夫人作品做签名担保。所谓公开审判,不过是对布鲁克林的年迈的已婚男子高声朗读那本小册子,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从未读过孟镇或葛理斯的任何作品,那是原告起诉时采用的一种证据。
  纽约世界报的观点似乎显然是正确的,它认为,如果丹尼特夫人的著作不允许流行,那么,对于美国的青年,坦率地,诚实地对于性行为给予陈述就没有希望了。这件案子将向高级法院上诉,大众正以极具兴趣的心情等待它的最终判决。
    这件案子发生在美国,但也许同样可看作发生在英国,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实际上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传播性知识给年青人的人;如果他被控告了,即使有专家出来替他证明性知识对青年是有益的,法律还是不会允许的。从上面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凡是这类案子,原告可以公然要求陪审员应该完全由那些无知的男子组成,他们从未读过能使他们理性地审判这类案子的任何书籍。法律直接宣布,孩子和年轻人一定不能知道与性有关的事实,至于他们知道了这些事实是好是坏,那就无关紧要了。不过,我们现在不是站在法庭中,并且本书也不是为小孩子写的,因此,关于蒙蔽孩子的传统做法是否合适,我们应该能够辩论。
  为孩子们开设的传统课程中,父母和老师们能够做到的是,尽最大的可能使孩子们对性一无所知。在过了幼年之后,他们从未见过父母亲赤裸裸的样子。假如房子中的居室足够,他们也不会看到异性的兄弟或姐妹赤裸着身体,他们被告诫,绝不可触及他们的性器官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同是涉及性的问题,他们总是听到大人用惊恐的语调说道“不许!不许!”他只被告知,孩子是鸟衔来的,或在栗树下掉出来的。迟早他们会从别的儿童那里学到这些东西,并且或多或少都经过了他们的篡改,他们诡秘地讲述所听到的一切,并且由于父母亲告诫的结果,因此把这些东西看作是“肮脏”的。父母们既然如此费尽心机地隐瞒儿童,他们就推想父母亲之间必有肮脏的行为,因而自感羞愧。因此,他们发现,他们原本仰望可以给他们引导和教诲的人,原来是在处心积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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