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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销售收入及存货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一)抵销分录公式
本期购入,全部未售出
借:产品销售收入 (销货方的内部售价)
贷:产品销售成本 (销货方的销售成本)
存 货 (购货方未实现的内部毛利)
本期购入,全部售出
借:产品销售收入 (销货方的内部售价)
贷:产品销售成本 (销货方的销售成本)
上期购入,本期全部已售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产品销售成本 (上期购货方的内部毛利)
上期购入,本期全部未售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存 货 (上期购货方的内部毛利)
说明: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只要在以上各笔分录中乘以百分比即可.例如出售60%,即在本期购入,全部已售出分录中乘以60%;在本期购入,全部未售出分录中乘以40%即可。具体应用详见举例。
(二)综合举例
【例5】母公司将成本800元的存货出售给子公司,售价1000元,子公司当期出售其中的60%,售价72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6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
说明:若全部售出应抵销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而现在售出其中60%,则抵销主营业务收入1000×60%=6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400
贷:主营业务成本320
存货80
说明:若全部未售出应抵销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主营业务成本800元、存货=1000-800=200元,而现在其中40%未售出,则抵销主营业务收入1000×40%=600元、主营业务成本=800×40%=320元、存货=(1000-800)×40%=80元。
也可以合并编制以下抵销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920
存货80
说明:对以上分录的理解体现了内部销售收入及存货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抵销的原理。
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内部销售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并非集团公司真正的收入,它的实质是存货在集团公司内部的转移,集团公司并不因存货的转移而增加收入。同时由于内部销售也虚增了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必须予以全部抵销。
但若集团公司内购入单位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对集团公司外销售,则它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才是集团公司真正的收入。而它的主营业务成本并非该集团公司真正的成本,这批存货对外销售的真正成本应为集团公司内部销售时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结合例5作进一步讲解:
合并报表编制的实质是在母子公司汇总报表基础上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
例5中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指内部销售部分,以下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同)=1000+720=1720元,而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真正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为720元,则须抵销1000元,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
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合计=800+1000×60%=1400元,而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真正的主营业务成本应=800×60%=480元,则须抵销920元,即贷记主营业务成本920元。
若集团公司内部所购存货全部未对外销售,则存货资金占用也虚增了一部分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毛利。
对于上述概念的理解我们结合例5的讲解来解释。
合并报表编制的实质是在母子公司汇总报表基础上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
例5中销售公司的存货为0,购入公司的存货=1000-600=400元,二者相加为400元。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40%的存货只是发生了存放地点的转移,并不因此增加存货资金的占用。而这部分存货真正资金的占用应=800×40%=320元,因此须抵销存货=400-320=80元,即贷记存货80元。
抵销存货的金额应为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毛利。在例5中,母公司的销售毛利率=(1000-800)÷1000=20%,而子公司未销售的存货金额为400元,即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毛利=400×20%=80元。
【例6】母公司上期从子公司购入存货1000元,全部未销售,本期又购入1000元,子公司的内部销售毛利率为20%,本期母公司将上期购入的存货全部售出,本期购入存货售出30%。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00
说明:
①上期购入存货本期全部销售应抵销上期内部未实现销售毛利。
合并报表编制的实质是在母子公司汇总报表基础上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在第二年仍是根据母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汇总后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对于上期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已通过期末结转未分配利润中,那么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已不存在,也不须抵销。本期只须抵销上期末未分配利润即本期初未分配利润。在例6中应抵销上期内部未实现销售毛利=1000×20%=200元,即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200元。
②上期购入存货本期全部销售还应抵销虚增的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合并报表的基本理论:集团公司内购入单位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对集团公司外销售,则它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才是集团公司真正的收入。而它的主营业务成本并非该集团公司真正的成本,这批存货对外销售的真正成本应为集团公司内部销售时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当期对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无须抵销,而对其虚增的主营业务成本应予以抵销。在例6中应抵销的主营业务成本=集团公司内购买公司销货成本-集团公司内销售公司销货成本=1000-800=200元,即贷记主营业务成本200元。
对于上述说明可能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对于上期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已通过期末结转未分配利润中”这段论述是乎遗漏了“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同时也提出了所得税是否要抵销的问题。
根据合并报表的基本理论: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对外销售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才是集团公司真正的收入。同时对集团公司外的企业或单位花费的成本、费用才是集团公司真正的成本、费用。上例中集团公司内销售公司实现内部销售,虽然未对外销售,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并未实现销售利润,但按税法规定:该公司实现销售应缴纳流转税、所得税。这部分税金是向集团公司外的税务机关缴纳的,应视为集团公司的费用,在合并过程中不应予以抵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60
存货140
【例7】母公司上期从子公司购入存货1000元,子公司内部销售毛利率为20%,本期母公司对外销售其中得70%。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40
存货60
说明:
①上期购入存货本期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应抵销上期内部未实现销售毛利。
合并报表编制的实质是在母子公司汇总报表基础上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在第二年仍是根据母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汇总后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对于上期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已通过期末结转未分配利润中,那么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已不存在,也不须抵销。本期只须抵销上期末未分配利润即本期初未分配利润。在例6中应抵销上期内部未实现销售毛利=1000×20%=200元,即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200元。
若本期购买公司对外实现销售,实现了集团公司真正的利润,它是无须抵销的,而上期销售公司实现的内部销售毛利已隐含在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应予以抵销(对应抵销项目为主营业务成本)。若全部未对外销售,上期销售公司实现的内部销售毛利也隐含在期初未分配利润中,也应予以抵销(对应抵销项目为存货)。
②对于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抵销的原理同上。
【例8】母公司1991年购入子公司存货1000元,子公司内部销售毛利率为20%,当年母公司售出其中的60%。1992年母公司又购入子公司存货2000元,子公司内部销售毛利率为25%,假定母公司对存货计价采用个别认定法,当年售出上期结存存货的70%,本期购入存货的50%。
1991年
借:主营业务收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920
存货80
1992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80
贷:主营业务成本56
存货24
说明:
期初未分配利润=1000×20%×(1-60%)=80元。
②主营业务成本=80-24=56元=1000×20%×(1-60%)×70%=56元。
③存货=1000×20%×(1-60%)×(1-70%)=24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50
存货250
五、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抵销
(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固定资产变卖给集团公司内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借:营业外收入
贷:固定资产原值说明
这种情况一般不经常发生,且数额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进行抵销。
(二)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固定资产变卖给集团公司内的其他企业作为普通存货。
这种情况极少发生,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必作抵销处理。
(三)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将自身生产的存货销售给集团公司内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交易当期的抵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固定资产企业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