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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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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景象,都为各种有形之物对于我们所生的关系而定,例如距离、高度等等。这种身体所得的景象,一生随着我们,老是这样。我是我所见的世界之中心;所能看到的远近以及光景,全视我所站立的地位而定。这种情形在我们心智和灵性眼界开始的时候,也是一样。有些事情恼怒我们,我们希望它们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名之为坏事。有些事情娱悦我们。我们希望它们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名之为善事。我们为价值所定的标准,即事物在我们身上所生的感应,这样人各在一己的世界中居中心地位。但我不是世界的中心,也不是善恶所由定规的标准;我不是,但上帝是。换言之,即从开头我就把自己放在上帝的地位。这就是我的原罪。在我还不能说话之先,我就是这样作,每个人自初生以后,都是这样作……我自初生即居于一种危害自己的地位,除非我能逃去这地位,不然,每个与我发生接触的人,都要受到我行为的影响。教育可以将我的眼界放宽,由是减少我这种自我中心的危害,正好像爬上一个高楼,身体的眼界,可以随之而广,但我自己仍居中心,仍居侧度的标准地位。教育如果成功使我献身于什么是真是美的地步,这样也能一部分的救拔我脱去那自我中心的困厄。但完全的拯救,要等到我的心灵、意志,完全归服了-能作成这事的,只有基督藉着他的生和死,所彰显的属神的爱。」──(Christianity and Social Order;PP。37;38)
    原罪教理说明了一种最要紧的真理。它说明了罪的各种表现,不是各自孤独而彼此无联系的,乃是都由意志的共同品质而出发。就本质言,罪是人的意志品质普遍的变坏。在人的经验中,感觉这种变坏,由一代传能下一代。这教理叫我们注意,罪是超越个人的,在人类历史中,有一个犯罪的遗传,由一代传递于一代。正如立敕尔(Ritschl)所说,世上有「一个罪国」。.
    我们可由现代心理学,对这教理得些阐释。人心的下意识为许多本能的储藏室,若不加以抑制,许多的罪必由其中发展起来。这些本能都是人类的遗产,它们驱使我们倾向于恶。我们可拿这些事宜,作为原罪教理心理方面的解释。
    人性全然败坏的教理,也与原罪教理有密切的关系,是以这教理为依据的。然而全然败坏的教理,并非说一切的人都是绝对的全然败坏了,不过是说离了上帝的恩典,他们确是这样。这教理所注重的,乃是人蒙救赎出自上帝,上帝是人得救的源头。我们也要记得,原罪教理之发展,是由于伯拉纠派的争辩所引起。全然败坏的教理,所依据的事实,乃是人离了上帝,离了上帝圣灵的感化力,人是诚然全然败坏。如果我们能将世间一切凡与上帝的恩典有关善良的感化力撇开,那么,我们定要处于全然败坏的境地。
   
            第九节  罪的种类
    「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约壹二:16)有的伦理学家,把所有的罪,归纳到这三种恶的趋向以内:肉欲、食婪、骄傲。所谓肉体的情欲,即指追求声色之乐的非法愿望。眼目的情欲乃指爱看非法的事情,看了之后,感觉罪恶的快乐。今生的骄傲乃指夸耀的虚荣。
    骄傲与轻看人是紧密相连的。嫉妒与猜忌也与它接近。如果骄傲遭到反抗,很可能发生愤怒、暴动、仇恨。在宗教范围以内,骄傲算是主要的一种罪;它与高抬自己、崇拜自己的老根性相连,可能发展到侮慢亵渎的地步。代表虚伪的伪善,也是骄傲的一种表现,曾受耶稣极严重的指责。诽谤、欺诈、以及阴谋,通常都是出自骄傲的心。
    肉体的情欲,可能藉饕飨、宴乐、以及声色之追求发出来。它是许多恶事的根源,例如怒气、分争、斗殴、谋杀、懒散、疏忽、欺骗。
    眼目的情欲,可能表现的形式为:贪婪、图利、羡慕财富、无怜恤、放重利、行诈骗,实行盗劫。这三种主要的罪都是互相连带的,它们也能交相渗离,好像一根树干上的三个枝子。这种分法也能叫我们看出罪的性质,但我们需要记得,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同一的罪可能由这三样不同的主要罪根中生长出来。嫉妒或虚谎均可由任何罪根发出,而且同样敏捷。
    我们也可以用轻罪、重罪、不信的罪,来区分罪的不同种类。所谓轻罪,即人因选择错误,以致作事损害一已。重罪乃指人犯罪损害别人。不信的罪乃指对上帝抱反对态度。耶稣说圣灵来要使世人知罪,「因为他们不信我」(约十六:9)人对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有的启示说「不」,罪的本质即藏于此。人对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彰显的善良、正义、圣洁抱消极否认的态度,这是主要的罪。受罪的心表现在这样一个态度上面,而无效单独的罪,都是起源于这种性情气质。罪的本质,表现在不向耶稣所想所行的事发出拥护羡慕的心,而世人之所以被定罪,就是因为拒绝了他。
    罪也可分为积极的罪与消极的罪。完成律法的是爱。爱不单是不作恶事,也是作善事。有太多的人只以不作恶事为道德的行为。新约说耶稣为人无罪,但也说「他周游行善事」。在孔子主义中有所谓消极的金规。那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耶稣却把金规用积极的说法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七:12)这句话的着重点是积极的。对那些义人将要这样说:「你们给我吃,你们给我喝,你们要留我住,你们给我穿,你们来看我。」他并没有说:「你们没有起过誓,你们没有杀过人,你们没有偷过东西。」乃是说他们作过什么,注重积极方面。对那些恶人将要这样 :「你们没有给我吃,你们没有给我喝,你们没有给我穿,你们没有留我住,你们没有看顾我」,都是着重在消极的罪(太廿五:31以下)。基督教伦理对于有关犯罪的事说「不要作」,但对于善事却说「要去作」。路德看出了此间真谛,所以他在解释十条诫命时,总是抓住这个积极方面的旨趣,说:「但在每有需要的时候,呼筏他,用祈祷、颂赞和感谢、敬拜他。」「这奉他的道为圣,甘心乐意的听从学习。」「但要孝敬、服侍、顺从、亲爱、尊重他们。」「但在每有需要的时候,帮助人、友爱人。」「使我们在言语和行为上,得以贞洁自守的度日 」「要帮助人,改善保全他的产业和生活。」「但要宽容原谅人,扬人的善,用好意解释人一切所作的事。」「但要帮助他,保全他所有的。」「但要设法维持他们,使他们各尽职务。」(以上乃引路德解释自第二条诫至第十条诫的话,见基督徒要学问答一至五面──译者)。路德解释每一条诫命,大都是由消极方面入手,「我们应当敬畏敬爱上帝,使我们不致……」,但是积极的方面,在任何解释中都不缺少。基督教伦理这个积极的方面,应该值得我们更加注意。
    我们也可以用思想,言词、行为来作罪的区分。我们上面已经指明,基督徒的伦理行为不但涉及外表的行动,也讲到人的性情气质。在解说禁止杀人的第五条诫命时,耶稣讲到发怒与骂人同是违犯这条诫命的罪(太五:21-26)。人有爱人之心,决不致杀人。发怒以及出口骂人的脾气是杀人的起源,耶稣所指责的乃是这种脾气。对于违犯奸淫的律法,耶稣也用福音的眼光来看,其中包括有:「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8)。耶稣所指责的,是那使行动所由发生的思想和态度。凡有意看着妇女而动淫念,这便算为违反了第六条诫命。一个人把眼睛放在女人身上,把她当作纵欲的工具,便算是已经犯了奸淫。对于解说起誓之律,耶稣并没有反对政府颁布起誓的条例。他自己也曾照官府所吩示的起誓(太廿六:63)。在目前社会情势之下,起誓是免不了的,但耶稣所着重的乃是一个内心的清洁与真挚。这种真挚的理想应该在人心作主,以致人能说「是」便是「是」,说「否」便是「否」。如果能作到这个地步,起誓便没有必要了。起誓之所以必要,实足以证明人说话通常是不可靠的。社会中需要起誓,是因为罪常假不诚实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基督徒当中,精诚真挚应该发展到如此地步以致在人与人之交接中总不需要起誓。这也可见耶稣所着重的是内心的动机,内心的清洁。福音所讲不光是外表的行动,也是行动所由发生的内心态度。假如那个态度是恶的,那么,单是这态度的自身便是罪。恶言与恶行固然是罪,但那可以发展到外表行动的恶意,也是罪。
    我们也能把罪看作得罪上帝,得罪自己与得罪邻人的各种。妄称上帝的名,以及一切违反第三条诫的罪都属乎第一种。醉酒、宴乐以及纵淫,属乎第二类。救人和偷窃属乎第三类。
    罪也有特意犯的与出乎软弱而犯的之分别。把这两样的罪分清,有时不很容易,然而区分是实在有的。彼得不认基督,犹大出卖基督,两相衡量,孰重孰轻,无法决定。然而我们不难知道二者之中实有区别。犹大的罪是事先预计好了的。他预先就与主的敌人商议妥了。无论犹大的动机如何,他事先所想到的结果与以后发生的事实不同,总归他的这一行动是出乎有意。(参太廿六:14-16,又47-50)彼得的情形便不同(太廿六:69-75),在他未否认基督以前,并没有事先特意如此设计。在耶稣被捕的当儿,彼得与其他门徒一样恐惧战兢,逃之夭夭。但他在逃遁之前有一会儿工夫,强自压抑住这种恐惧跟着耶稣,进入大祭司宫庭的外院,坐在那里烤火,出乎不意的有人告他与耶稣一伙。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彼得出自软弱的否认了耶稣。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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