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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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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问题,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97)财文字第256号
颁布日期:1997。06。17 实施日期:1997。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3)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分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交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发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 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 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二)不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具备条件的研究室、业务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局部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者直接对具备条件的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进行单项的成本费用核算。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问题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成本费用结转归集的具体方法为:
  (一)成本费用发生后,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进行分类,期末(月或年)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规定,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向支出结转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成本中属经营性的结转到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结转到事业支出;期间费用的结转方法与成本的结转方法相同,但对一些无法直接结转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分别结转到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六、关于结余及其分配问题
  (一)《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单位年度经营收入之和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支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经营服务成本+工程承包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收入来源,用于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七、关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问题
  《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用基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如下:
  (一)修购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为:
  1。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其计提比例,由各财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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