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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波兰及波罗的地方,一时在芬兰及爱索尼亚设立苏维埃制度,并欲合并之。然此等国家为民族独立而奋斗,卒能拒绝苏维埃制度。
郑允恭的这些判断是1933年作出的,离前苏联的消亡还有半个多世纪,他的见识越过苍茫的历史迷雾,透过林林总总的表面现象,看到了其弊病所在。一种制度积重难返,到头来即使想变革也来不及了。考虑到那个时代,孙科、张知本、胡愈之的政治背景各不相同,他们对社会的看法也很少有共同点,可是对苏联宪法却表示了差不多一致的看法,这不能不让后人感到吃惊,同时也让我们对郑允恭刮目相看。
五
在那场宪法讨论中,让编者感到不无遗憾的是,“宪法上关于民生的问题——生存权、劳动权等均付阙如”。本来学者陈启修从北平来信通知《东方杂志》,表示要写一篇《中国制宪运动失败之社会经济的原因》,多少和宪法上的民生问题有关,可惜没有如期寄到。
宪法草案初稿之后,当年7月16日出版的《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十四号曾发表两篇评论:罗敦伟《宪法草案初稿评论》、丘汉平《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
罗敦伟从四个方面批评了宪法草案初稿:一是缺乏社会基础。虽然草案对“生存权”、“劳动权”有一些规定,但对社会公益、罢工权及劳动权的内容都没有提及。至于在职业选举中劳动民众在法律上特别需要的保障,却一个字也没有。他认为:“法律既承认契约自由,那么,劳动者要求‘不行为’之罢工,也不能不视为正当。”二是忘记了民生主义。他指出草案只重视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而忘记了民生主义。草案除了写有“土地制度”四个字及防止荒废或集中的规定外,关于土地制度的内容却没有一个字说到;社会福利、劳动民众的特殊规定也都缺乏。三是他批评草案只是一部非生产的宪法,只知道把表面上好看的文章,有多少写多少,而实际有关重大的“生产”方面,却不大注意。比如说人民应该有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虽然有中央、地方均得设立经济委员会一条,但一则太有弹性,二则权力太小,只是一个建议机关,连计划、检阅的权力都没有,执行更谈不上,就是这些机构都设立了也没有什么权威。他认为至少要把经济委员会列为专章,把它的权力扩大,即不仅是设计、检阅机关,而且应该是执行机关。四是忽略下层基础。关于人民的组织最低只到县市为止,忽略了城、镇、乡。五是他指出了草案本身的矛盾与缺陷,比如草案一方面规定人民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所有的四权由国民大会代为行使。这是自相矛盾的。比如法律交付复决,复决的手续如何,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实际上立法院如果专横不能限制,所谓复决权就会成为泡影,而条文本身也会陷于矛盾之中。此外,草案的缺陷还有很多,如农业政策很详细,而工业政策却一字不提;如立法院、行政院必要时是否可以解散;总统与行政院长联带负责,如果政见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现役军人在选举上的限制如何,等等,都没有规定。
丘汉平严厉抨击了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人民各项自由的限制,认为以“维持公共利益或避免紧急危难所必要”为限,对什么是“维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表述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照现行宪草的规定,就是宪法公布之后,中国人的权利保障仍是一个零。例如出版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等等都可借口第三十八条之理由而存在!”他认为:“法律是制治之具,而不是制治之本,今不求减除人民的痛苦和纠正青年的思想,而以严刑峻法绳之,欲望国家得治,无异植树斩根了。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国家曾经用严刑峻法收效的。”
11月1日,《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二十一号还发表了张知本的《中华民国宪法起草意见》。这位起草宪草的专家在这篇长文中提出了许多见解,有些即使今天读来也足以醒人耳目。有鉴于民国以来战祸不断的教训,他提出,为了防止妨害民权的军阀政治复活的可能,应该防微杜渐,在宪法上禁止军人干涉政治,限制军人充任行政元首,规定“军人除服从国家命令防卫国土外,不得发表政治上之言论”。至于限制军人当选行政元首,各国虽无先例,但中国几次大乱几乎都是由于军人当总统或觊觎总统之位而引起的,为此他列举了六条理由。
在蒋介石统治下的中国,诚如毛泽东1945年重庆之行所言的,“国民党实行独裁的劲不大,像灰尘一样可以吃掉的”。“蒋介石失去大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没有路线’,搞民主无气量,行独裁无胆量;既不能以民主争取民心,又不能以独裁巩固政权,两边不到位。”〔2〕这其实也算不上什么秘密,恰恰是“国民党实行独裁的劲不大”才为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文明史保留了几分元气。也正因为蒋介石的独裁不够彻底,没有太多的言论禁区,知识分子们才有可能在影响广泛的《东方杂志》上无所忌讳地公开讨论宪法问题,对宪法草案说三道四。即使对洪水猛兽般的共产主义苏联,从官僚到学者,肯定的声音也很响亮,而国民党当局并没有禁止这些言论。七十年后我们或许会感到奇怪。
落花流水春去也,1933年那个春天,中国知识分子关于宪法的讨论早已淹没在历史的灰尘中。
注释:
〔1〕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1914年袁世凯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1916年黎元洪以《天坛宪法草案》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9年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段祺瑞执政时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2〕转引自单世联:《近距离的观察——读〈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书屋》2000年第4期,第61页。
《野叟曝言》:中国封建文士的心灵独白
? 万 方
《野叟曝言》是一部为晚近数十年人们所不太熟悉的小说,即使是治小说史者,也大都只能从一些文史书目或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某些文史论著中知道它的存在。原因是,书中有某些被称之为“不健康”的“变态描写”。就笔者所见,直到1993年,人民中国出版社将其稍作“清洁”后,收入《明清佳作丛刊》中,这部被周树人、周作人兄弟作为“上好的资料”“竭力推荐给研究中国文士思想和心理分析的朋友”〔1〕,“但欲知当时所谓‘理学家’之心理,则于中颇可考见”〔2〕的“人间第一奇书”〔3〕,才走出禁锢,进入一般研究者的视野。
一
在人们的心目中,文士之能,大致不离歌赋辞章,旁涉艺术,或兼科技(如儒医等);如非穷酸秀才,兴许可以加上风流倜傥;充其量可称饱读诗书、胸有丘壑,如此而已。然而,这仅仅是文士之间相互标榜下的一种自我确认和自我陶醉。“秀才造反,十年不成”的俗谚,所指何尝局限于“造反”。文士群体不能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中独立成就任何一种惊天动地事业的社会现实,使其在社会其他成员,包括上层统治者和下层老百姓的眼里,往往被视之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腐儒。文士自然不甘堕落,不愿受此歧视,他们要重塑辉煌,一新自身的形象。
《野叟曝言》以明代中期成化至正德年间的史事为背景,又有所改易敷演。大致内容是:时有一位屡踬科场的落第秀才,姓文名白字素臣——“素”者,素王孔子之谓;“臣”者,素王孔子之臣。其命名实欲表明此人乃孔子思想言行之嫡派传人。“这人是铮铮铁汉,落落奇才;吟遍江山,胸罗星斗。说他不求宦达,却见理如漆雕(开);说他不会风流,却多情如宋玉。挥毫作赋,则颉颃(司马)相如;抵掌谈兵,则伯仲诸葛(亮);力能扛鼎,退然如不胜衣;勇可屠龙,凛然若将陨谷。旁通历数,下视(僧)一行;间涉岐黄,肩随(张)仲景。以朋友为性命,奉名教若神明,真是极有血性的真儒,不识炎凉的名士。”这样一位品貌兼优、文武具备的奇才横空出世后,自然不甘寂寞,要干一番惊天动地的大事业。君暗臣昧,宦寺专权,藩王谋逆,外强觊觎,异端泛滥,邪说蜂起,小说所铺展的国势倾危之社会历史背景,为主人公一展身手提供了最佳的历史舞台。
小说的主人公文素臣就在这样的历史舞台上以一身任天下之重慨然出山。他首先入朝面圣,坦荡直言,示警于君主,未被采纳,反而获罪。传统文士报效君主的惟一可行之路被断绝后,文氏便遨游四海,结交并收服了江湖上一帮黑白两道的重义好汉,婚娶了多位如花似玉而又各怀绝学奇才的女子,然后带领这些民间草莽组成的正义之师,卫圣道,遏邪说,辟佛老,诛淫僧,除妖道,驱恶鬼,平苗峒,擒阉贼,捉逆藩,灭倭寇,定西域,扫漠北,怀柔远夷,拯危扶倾,将一个支离破碎、摇摇欲坠的腐朽王朝整理得焕然一新,重构了一个君明臣贤、正教昌明、异端灭绝、万国来朝、普天沐浴在以封建道学作为惟一政教及社会行为准则之华夏文明的理想盛世。当然,主人公文氏也因此获得了与其付出等值的既得利益:姬妾罗列,儿孙成群(二十四子,一百孙,孙又生子,复有云孙),六世同堂,崇为太师,妻封子荫,光宗耀祖,花团锦簇。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凡人臣荣显之事,为士人意想所能及者,此书几毕载矣,惟尚不敢希帝王。”〔4〕
“尚不敢”并非不敢想。恰如“坐怀而不乱”的柳下惠一样,“是(行为)不乱也,非(内心)不动也”。因为以文士之学识,完全清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