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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及范例精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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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说明在房地产交易中,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交易均必须继承原出让

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出让合同对每一次房地产交易均具有约束作用,若做重大

变更,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及土地管理机关的同意。这一特性,使政府可以通过对出让合同权

利义务的设定达到控制房地产用途等宏观调控目的。
房地产交易的这些特性决定了房地产交易中必须遵守下列特定原则:
1房地产转让与抵押必须依法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房屋的租赁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

案。这条原则又称为“及时登记原则”。
2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谓之为“房地一

体原则”。
3房地产交易价格由国家实施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定期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

房屋

重置价格作为房地产基础价格;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

度。
4土地出让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原则。唯此,才能使国家和土地

使

用者的关系不会因房地产权利的多次转移而受影响,无论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谁的手中,国家

作为土地所有者均可直接与其发生关系,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权在多次转移之后仍能按合同规

定即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与经营,从而保障并加速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5不得损害土地及房产经济效益原则即效益不可损原则。房地产的分割转让必须经人民政

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房地产交易所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房地产交易所是狭义上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是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固定场所。随着我国房地产

交

易的蓬勃发展,全国各大中城市纷纷设立房地产交易所,使得房地产交易场所固定化,从而

使房地产交易活动改变了过去私下成交的流动状态,将房地产交易活动吸引到长年固定的场

所,给予买卖双方信任感和可靠感,强化了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质量。


房地产交易所的活动有如下特点:
1交易场所固定化
固定化的交易所须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稳定地提供信息资料,组织房

源,提供各种服务,结束了过去的有“市”无“场”状态,降低了隐形变易的数量,保障了

国家税收,减少因盲目私下成交而导致的纠纷。
2交易活动公开化
以往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流动交易致使房地产交易管理很难进行,一

些不法中间人居间牟利,不法业主抬高房价,交易活动带有很大投机性,房地产交易流转程

序难以做到公平合理。房地产交易所应运而生,实行价格公开,对其组织的房源标价出售,

代售房屋公开估价,并不定期公布最高限价。上述措施有效地制约了不法中间人与业主的活

动。
3服务内容力求全面化
房地产交易所围绕房地产交易的三个阶段,尽可能在各个环节上为

交易者提供多样化服务。如在一级市场领域,可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在二级市场,可以为

房屋开发公司提供销售窗口,为买卖双方办理立契签订手续;在三级市场,报告市场动态,

发布交易价格,开办房地产抵押、购房贷款等业务。
4经营与管理兼顾化
房地产交易所不但要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还要对其进

行指导与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纪行为,为房地产交易规范化服务。
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房地产交

易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与专业人员,开展下列工作: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
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房地产交易所要遵循政企分开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基于房

地产业务的发展规律与社会需要,按照法律与政策,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

,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活动,房地产交易管理是纵向行政行为,是

对房地产市场各种要素或整个过程的全面管理。管理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

门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而言是:①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范围的房地产交易;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管理的对象是房地产交易中

涉

及的各种要素。就主体而言,包括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三级市场双

方当事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上述各主体的交易活动及相关客体也是管理对象。

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及政策,以及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达到的目的是使房

地产交易良性运行与发展,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作如下区分:
1建设部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与法律,拟定全国性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条例及各项

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宏观调控和指导房地产的发展。
(3)负责全国性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一级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

行监督管理。
(4)组织对全国和地方房地产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及市场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发布工作。
(5)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房地产流通体制的

改革,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商品化工作,并组织有关房地产

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2地方各级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地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各

项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

监督管理。
(3)负责房地产权属的审核与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可以在房地产交易所内设立集中的办事

机构,以方便交易,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房地产市场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5)负责对非法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行政查处工作,并对房地产交易纠纷进行调解。
3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由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凡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住宅

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2)负责制定各地房价评估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监测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认

真做好房产交易价格变化的监测工作,及时对房产交易价格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定期制定

、公布市场参考价格,并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
(4)负责对房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进行调解。
(5)查处违反房产交易价格管理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行为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宏观控制与微观放开相结合,依法

管理这三项原则,在全局上做好立法工作、全局性规划工作、拟订年度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

总量、房地产开发全面布局,并合理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等工作,在具体交易中

做好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登记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工作。

二、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

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1房地产转让的主体是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产所有人及土地使用权人。非房地产权利人

无权转让房地产。
2房地产转让的客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单独土地

使

用权的情况外,由于房与地之间不可分离的特性,房屋的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须一同转让。
3房地产转让的形式为房地产买卖、房地产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如房地产

交

换、房屋继承等。方式的多样化表明房地产的转让既可能是有偿行为也可能是无偿行为。
4房地产转让区别于房地产租赁与抵押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本质特点在于房地产转让是将房

产

所有权或地产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旦转让行为成立则原产权人的一切权利均由新产

权人享有,原产权人丧失原权利。
房地产转让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愿

。除此之外,房地产的转让还须遵循前节所述的下列原则:(1)房地同时转让原则。(2)效益

不可损原则。(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原则。房

地产买卖行为中,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及登记管理等制度的要求。
(二)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有效条件
房地产转让诸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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